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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1日(总第9457期)
送达破产文书
因韶山华龙山庄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根据韶山华龙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终止韶山华龙山庄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韶山华龙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破产。
韶山华龙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波家和通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宁波家和通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11月19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7月27日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破1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根据《宁波家和通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宁波家和通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三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24年6月26日实施现金清偿。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3,656,657.43元,均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宁波家和通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粤2071破10号,因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没有资产可以清偿债务及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宣告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粤2071破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25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苏06破4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订方案》的执行;宣告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请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5号印象城写字楼20楼;联系人:徐凯敏;联系电话:13685107420)申报债权。之前在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如债权未发生变更,可不再重新申报;如债权发生变更,就变更后的债权向管理人申报。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8月30日以非现场的形式书面召开,管理人将通过邮寄方式提前向债权人及债权人会议提交相关会议资料。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其他
致歉声明2021年8月-11月期间,本人在名为“月玲朧”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损害周柯宇先生名誉的微博,降低了周柯宇先生的社会评价,经法院认定构成了对周柯宇先生名誉权的侵害,现本人向周柯宇先生赔礼道歉:本人已认识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就上述侵权行为给周柯宇先生带来的困扰和损失,向周柯宇先生致以诚挚的歉意!
致歉人:李显韵
2024年6月26日
王强、邸红珍:齐广海受齐桂林委托,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人齐桂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王强、邸红珍各项经济损失38561.5元”办理赔偿事宜,齐广海于2024年6月4日将上述赔偿款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陆拾壹元伍角(小写:38561.5元)提交于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用于履行上述经济赔偿责任。现通知你们,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到我处领取上述赔偿款。
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
清算公告
2024年4月8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上海兴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4)皖0203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芜湖大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鑫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30日指定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担任大鑫公司清算组,依法对大鑫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清算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大鑫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时应当就债权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关的法律后果。二、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现定于2024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一法庭召开股东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三、大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四、大鑫公司清算组已授权刻制清算组公章,大鑫公司应当停止使用一切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等。五、大鑫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册、账簿和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大鑫公司清算组办公地址:芜湖市弋江区华仑外滩中心写字楼21楼;联系人:潘强、王凤,电话:13866381877,19955378972)。
芜湖大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湛江市霞兴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湛江市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湛江市霞山区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2月9日指定广东中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曾用名:湛江中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湛江市霞山区农工商联合公司清算组。请湛江市霞山区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办理债权登记手续;湛江市霞山区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债权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查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清算组:广东中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天润中心10幢1012号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王敏:13104913698,梁锦銮:13434617234。
湛江市霞山区农工商联合公司清算组
2024年6月26日
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24)浙0226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海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申请。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清算人。请相关债权人于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联系人:宁海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人;电话:15969255706,地址:宁波鄞州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6楼。
宁海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人
遗失声明
曾文君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码:5306265945,金额507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曾文俊
胡喜庆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码5390748340,金额1292.85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胡喜庆
送达仲裁文书
青岛冉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黎茹:本委受理的(2024)杭仲05字第125-127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冉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黎茹关于保理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委余杭仲裁分会311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4号3楼311室,电话:0571-86932350)。
杭州仲裁委员会
安阳鸿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4)杭仲05字第130-131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鸿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8月29日14时30分在本委余杭仲裁分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4号3楼,电话:0571-86936395)。
杭州仲裁委员会
夏洋:本会于2024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泱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03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山东树泉能源有限公司:本会于2024年1月3日受理的申请人武汉中电节能有限公司与李敏、李端、你公司的合作协议争议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005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及申请人补充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会光谷办公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新疆昊程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乌仲字第05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开庭通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1时(北京时间)在本委由本委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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