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导航
“今年的小香薯一定有个好收成!”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法官 郑龙呈
“法官,倒塌的8个大棚已经重新搭好了,香薯苗也在5月中旬种下去了,今年的小香薯一定有个好收成!”今年6月6日,我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回访时,某园林公司负责人老李的脸上洋溢着喜悦的笑容。
某园林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蔬菜育苗的企业。2023年7月15日,该公司和某门窗经营部签订《种植棚采购合同》,约定由门窗经营部为园林公司提供种植棚材料,并为园林公司搭建9座大棚。同年7月27日,园林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并支付合同款12.6万元。
2024年1月3日,搭建的9座大棚全部倒塌。1月9日,园林公司与门窗经营部再次签订《种植棚采购合同》,由门窗经营部将倒塌的9座大棚进行重建,并利用倒塌大棚的材料另行搭建1座新的大棚。2月,重建的9座大棚中有8座再次发生倒塌,致使租用该大棚的案外人某农业科技公司产生经济损失40万元。
“法官,我让他给我搭的是大棚,不是玩具架子呀!怎么会建好倒塌,再建好又塌,没算上搭大棚的钱,我就赔了农业科技公司整整40万元呀!”5月6日,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园林公司负责人老李双眼发红,向我讲述了大棚倒塌的经过。
门窗经营部负责人老林则拿出了两次搭建大棚后园林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向我解释道:“法官,两次大棚搭建完成后,园林公司都是验收过的,他凭什么叫我赔偿?”
为平复当事人情绪,缓和双方的矛盾,我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通过分开说理,逐个答疑解惑的方式,分别做当事人工作。
“法官,能不能快点把案子判了,现在是5月初,我想拿到钱,把大棚重新搭建起来,5月中下旬还能赶得上扦插小香薯。”老李心急如焚。
我仔细翻阅着案卷材料,和老李解释诉讼流程:“老李,我们开启了涉农案件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调解。但是我们也需要给门窗经营部准备证据的时间。你是否可以考虑调解,如果顺利的话,有的可以当天履行。”
“法官,我愿意的,如果他能快点支付,我也可以酌情减少金额。”老李说,语气里满是对案结事了及时履行的期盼。
另一个调解室里,老林有些疑惑地问我:“法官,我需要赔偿吗?”
我拿出老李提供的鉴定报告,细致地分析证据:“这份鉴定报告,是园林公司和农业科技公司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可以证明案涉大棚为不合格大棚。你搭建的大棚质量有问题,要赔。”
我向老林解释道:“虽然大棚已经完成验收,但是验收的完成不代表老李丧失主张质量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你应赔偿大棚倒塌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通过抽丝剥茧地分析证据,有理有据地释法明理,双方的态度有所缓和。最终,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调解,老李和老林达成合意,老林赔偿老李经济损失及报酬共39万元,当天支付15万元,剩余24万元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案结了,但是事了了吗?”送走当事人,我不禁思考。
涉农企业在合同订立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为此,我向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推广示范合同文本,并将具有农用大棚建设资质的企业整合成册,以供选择。
“案结”并不是最终目的,实现一类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才是真正的“事了”。作为基层法官,我们要深入探寻问题根源,赋能社会治理,达到“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
(本报记者 余建华 本报通讯员 方子恒 徐晰玙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