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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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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都送来了锦旗

梁辉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 梁辉



  “感谢法官,让我们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为我们的企业续了一口气!”这天一大早,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就收到了鄂西某公司和某铁服公司分别送来的两面锦旗。

  这是一起火车站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两家中小微民营企业,一方当事人为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有企业对火车站进行升级改造,导致租赁物多处变更,三方因此陷入5年纠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7年1月,原告鄂西某公司承租被告某铁服公司位于火车站架空层2个商铺,引进某餐饮公司开设餐厅。

  2018年,该火车站在铁路局集团部署下进行升级改造,两个餐厅环境由对外开放式变为火车站站内封闭式,面积也有所缩减。后因种种原因,鄂西公司和餐饮公司经营严重亏损。

  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各方分歧很大,鄂西公司和餐饮公司既不缴纳租金继续经营,也不腾退房屋,铁服公司对商铺进行断水断电。餐饮公司以侵权为由,在当地法院向铁服公司提出诉讼,历经多轮诉讼程序,仍未彻底解决纷争。

  2023年2月,原告鄂西公司和餐饮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诉至铁路法院,请求判令铁服公司赔偿由于火车站改造行为导致鄂西公司和餐饮公司的经营损失、装修损失和违约金等共计120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各方矛盾进一步升级。

  “火车站升级改造系上级铁路局集团统一部署,其和原告鄂西公司已在合同中约定‘上级命令’为不可抗力,不应赔付损失。”被告铁服公司辩称。同时,铁服公司又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鄂西公司腾退商铺,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租金、违约金共计620余万元。

  “纠纷至今发生已经5年,如果直接判决,只能让各方当事人再次卷入另诉中,无法根本化解矛盾。”庭审结束后,我们组成合议庭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后认为,“只有通过调解方式一并在本次诉讼中化解纷争,才能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的影响。”

  于是,我立即与铁服公司沟通,提出了一揽子调解的方案,但遭到铁服公司拒绝。“我们作为铁路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均为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上级命令’为不可抗力,不应赔付损失。”铁服公司提出,如果通过调解方式赔付损失,将会在内部审计时被母公司问责。

  首轮调解工作失败。

  因法院与三方当事人各居3个城市,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路,减轻诉累,我每天通过企业微信与当事人开展“背靠背”的调解工作。

  “虽然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于火车站改造行为不可预见,但铁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当‘上级命令’和经济合同产生冲突时,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延期谈判、损失及时固定、支付违约金等其他方式予以规避,而不能简单等同于‘不可抗力’逃避责任。”为了进一步打消铁服公司顾虑,我还通过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驻铁路企业“司法服务中心”,邀请铁服公司的母公司法律事务所律师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针对鄂西公司和餐饮公司多年不予腾退商铺问题,我也明确向其指出错误,引导其今后应当依法维权,不能通过长期侵占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经过一个多月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三方企业接纳了我们“三步走”调解方案:第一步,各方当事人同意在本案中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第二步,通过鉴定确定各方损失金额;第三步,综合考虑各方损失、违约责任,确定给付金额。

  有了明确的方案,接下来的调解工作就顺利了:综合考量火车站环境改造、旅客出行便利和实际承租人利益、出租人损失等各方因素,促成三方企业找到解除合同的利益平衡点,达成被告支付相应赔偿款、原告腾退房屋的调解协议,多起纷争得以一并实质性化解。

  如今,各方均主动履行完毕。铁服公司在法院释明下完善了租赁合同签订文本,提升了企业依法管理能力,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类”的良好效果。餐饮公司更是转型升级投入“移动餐饮”行业,生产总值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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