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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拓展性与可及性
蓝冰,贺英豪
□ 蓝冰 贺英豪
法治之于企业,如同阳光和空气之于人类,是最基本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的底线与红线,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发展的质量,更关乎营商环境乃至整个社会法治生态运行的质量。因此,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应当积极采取举措严密防范和有效治理涉企刑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为持续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给司法机关办理刑事合规类案件提供了方向指引。
一、合法框架内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
如何把上述政策目标要求细化为可操作、可观测、可量化的执法、司法标准,以及如何更加专业性、针对性地提升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质量这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当前刑事合规制度实施的规范性和约束性还不足,不仅适用范围、对象等较为狭窄,尤其是第三方监管机制的综合触达不深,合规计划及整改方案与企业适配性还不够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和第三方监管机关适度拓展刑事合规适用的范围、对象和阶段,并在办案中系统梳理可能触发企业产生刑事风险的各类“主客观”原因和“内外部”要素,让刑事风险可感可知可触,实现生动化、具象化、精细化办案。同时,也需要密切关注司法动向、合规政策、激励措施对于企业的实际触达性和可及性,更好发挥刑事合规对企业的规整和拯救效应,防止企业仅仅因涉案而垮掉。为此,可以从刑事合规适用的广度、深度和精度等方面予以考量。
适度拓展刑事合规制度适用范围的广度。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就应当协同有关方面有力推进。首先,有必要结合刑事合规司法实践的需求,不断完善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上进一步明确企业合规的法律性质、司法功能、具体适用标准条件等。其次,推动刑事合规实施阶段的拓展。探索向前拓展到侦查阶段,确保合规的及时性,侦查阶段实施刑事合规需要检察机关进行“提前准备”和“靠前指导”。探索向后延伸到审判阶段,加强法检纵向联动机制,将刑事合规流程拓展至审判阶段,实现全流程合规,让涉案企业获得更全面更深入的合规制度的优越性。应当明确各阶段刑事合规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公检法机关之间顺畅协作。再次,拓展适用对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可否尝试探讨刑事合规主要适用于涉案企业和涉案企业高管人员,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母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刑事合规考量“程度”问题。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可否向企业一般员工拓展也值得进一步研究。最后,拓展适用领域。特别是在新质生产力时代,针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应当及时制定和更新合规指引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上述领域也能适用刑事合规。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企业持续“走出去”的背景下,加强国际合规交流借鉴,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国际化也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现合规指导督促的综合触达
有效推动合规规范政策触达的深度。一方面,做实做优第三方监管机制,实现合规指导督促的综合触达。建立由司法、行政、行业协会等多部门参与的合规协作机制。例如,在大型跨国企业的合规案件中,检察、工商、税务、海关、行业协会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刑事合规的指导和督促,形成在专业上、执行督导上的强强联合,推动合规综合化、专业化、精细化。另一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工作成果的司法适用。司法机关可将合规整改计划、合规报告、评估结论等作为涉案企业整改成效的证据,从司法说理乃至定性层面予以充分运用,基于此,可以综合考虑在法定刑以下对涉案企业等进行分类分层、有梯度的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侦查阶段可探索“合规撤案”,检察起诉阶段实施“合规不起诉”,审判阶段探索“合规撤回起诉”或“合规附条件缓刑”等系列激励机制,从而切实增强企业对于刑事合规实施的价值感、获得感。此外,探索预防性合规作为涉案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潜在证据,进而有利于从制度上鼓励企业提前预防刑事风险,主动合规。
三、引入合规专业机构服务
准确实现合规整改计划可及的精度。引入合规专业机构服务,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合规机构深度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全流程,提供合规咨询、沟通、培训、整改、评估等专项服务。重点是为企业制订定制化、个性化的合规整改计划,为企业精准排雷、拆弹,分类分层解决导致企业涉刑事风险的系列难点、痛点问题。同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为企业建立合规智能信息化共享平台,将与企业行业、领域、场景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案例、合规资源等整合并实时推送,持续优化平台界面功能,增强企业对于刑事合规的体验感。
(作者蓝冰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当代社会科学》副主编;贺英豪系新律企业合规工作室负责人)
一、合法框架内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
如何把上述政策目标要求细化为可操作、可观测、可量化的执法、司法标准,以及如何更加专业性、针对性地提升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质量这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当前刑事合规制度实施的规范性和约束性还不足,不仅适用范围、对象等较为狭窄,尤其是第三方监管机制的综合触达不深,合规计划及整改方案与企业适配性还不够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和第三方监管机关适度拓展刑事合规适用的范围、对象和阶段,并在办案中系统梳理可能触发企业产生刑事风险的各类“主客观”原因和“内外部”要素,让刑事风险可感可知可触,实现生动化、具象化、精细化办案。同时,也需要密切关注司法动向、合规政策、激励措施对于企业的实际触达性和可及性,更好发挥刑事合规对企业的规整和拯救效应,防止企业仅仅因涉案而垮掉。为此,可以从刑事合规适用的广度、深度和精度等方面予以考量。
适度拓展刑事合规制度适用范围的广度。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就应当协同有关方面有力推进。首先,有必要结合刑事合规司法实践的需求,不断完善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上进一步明确企业合规的法律性质、司法功能、具体适用标准条件等。其次,推动刑事合规实施阶段的拓展。探索向前拓展到侦查阶段,确保合规的及时性,侦查阶段实施刑事合规需要检察机关进行“提前准备”和“靠前指导”。探索向后延伸到审判阶段,加强法检纵向联动机制,将刑事合规流程拓展至审判阶段,实现全流程合规,让涉案企业获得更全面更深入的合规制度的优越性。应当明确各阶段刑事合规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公检法机关之间顺畅协作。再次,拓展适用对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可否尝试探讨刑事合规主要适用于涉案企业和涉案企业高管人员,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母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刑事合规考量“程度”问题。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可否向企业一般员工拓展也值得进一步研究。最后,拓展适用领域。特别是在新质生产力时代,针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应当及时制定和更新合规指引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上述领域也能适用刑事合规。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企业持续“走出去”的背景下,加强国际合规交流借鉴,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国际化也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现合规指导督促的综合触达
有效推动合规规范政策触达的深度。一方面,做实做优第三方监管机制,实现合规指导督促的综合触达。建立由司法、行政、行业协会等多部门参与的合规协作机制。例如,在大型跨国企业的合规案件中,检察、工商、税务、海关、行业协会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刑事合规的指导和督促,形成在专业上、执行督导上的强强联合,推动合规综合化、专业化、精细化。另一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工作成果的司法适用。司法机关可将合规整改计划、合规报告、评估结论等作为涉案企业整改成效的证据,从司法说理乃至定性层面予以充分运用,基于此,可以综合考虑在法定刑以下对涉案企业等进行分类分层、有梯度的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侦查阶段可探索“合规撤案”,检察起诉阶段实施“合规不起诉”,审判阶段探索“合规撤回起诉”或“合规附条件缓刑”等系列激励机制,从而切实增强企业对于刑事合规实施的价值感、获得感。此外,探索预防性合规作为涉案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潜在证据,进而有利于从制度上鼓励企业提前预防刑事风险,主动合规。
三、引入合规专业机构服务
准确实现合规整改计划可及的精度。引入合规专业机构服务,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合规机构深度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全流程,提供合规咨询、沟通、培训、整改、评估等专项服务。重点是为企业制订定制化、个性化的合规整改计划,为企业精准排雷、拆弹,分类分层解决导致企业涉刑事风险的系列难点、痛点问题。同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为企业建立合规智能信息化共享平台,将与企业行业、领域、场景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案例、合规资源等整合并实时推送,持续优化平台界面功能,增强企业对于刑事合规的体验感。
(作者蓝冰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当代社会科学》副主编;贺英豪系新律企业合规工作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