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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规范化管理探析
——以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672件终本案件为对象
余静
□ 余静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是我国法院专项清理“执行不能”案件集中行动期间形成的司法实践产物,作为一种法定执行结案方式具有一定正向价值,但在实践中也逐渐涌现出一些问题。本文以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0年至2024年6月期间的2672件终本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全面梳理分析终本库存案,旨在探索推进“终本清仓”的有效路径,实现对执行积案的“减负释压”,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破解执行难困境。
一、摸清底数:终本库存数据的可视化分析
调查期间,古田法院首执案件结案数7673件,其中终本占比34.82%。2672件首执终本案件中,小标的案件占比41.32%,个案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低于30%的占比91.77%。执恢案件1283件,占同期首执终本案件的48.02%。执恢案件的执行完毕率65.16%,终本率18.24%,平均执行标的到位率75.74%。
二、紧盯问题:终本管理困境及成因剖析
1.终本增量难遏制,准入把关不严密
首执案件终本率反映首执案件的执行效果,经逐年分析发现,古田法院各年度首执案件终本率均超过30%,仅2024年1月至6月优于全国参考区间,说明执行案件质量有待提高。主要原因:一是不同承办人对终本规定的理解不尽统一,尤其在对实质要件认定上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二是少数承办人未转变办案理念,为提升结案率和缩短办案期限忽略了终本的规范性要求。三是执行力度不够大,方式方法不灵活。在终本案件样本中,小标的案件占比高达41.32%,相对更容易执行完毕的小标的案件却占比最高,可见能动执行能力不足。
2.债权实现程度低,执行合力未形成
执行标的到位率反映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情况,首执终本案件样本中,有91.77%的案件执行到位标的不足30%,完全未执行到案款的高达72.79%,执行标的到位率超过50%的仅4.45%,反映出债权实现程度低,胜诉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主要原因:一是作为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的山区县城,不动产拍卖的成交率和成交额不理想,在扣除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后剩余可发放余额不足。大部分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加剧司法拘留和扣押车辆难度。二是立审执的协调运行和相互衔接不到位。部分诉前调解员和审判法官存在“执行兜底”的心理,未做好后续预警与督促履行工作。立案、审判部门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财产保全,无形中给败诉方在执行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三是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失,故意逃避法院执行,转移、隐匿财产手段趋于多样化,现有手段难以实现全面查询覆盖和有效控制。
3.恢复执行成效差,积案出清路径少
数量上,执恢案件样本仅占同期首执终本案件样本的48.02%,2022年度甚至仅占33.28%,其中还包括往年终本的首执案件。质量上,仍有33.2%的案件未执行完毕,二次终本的占18.24%;执行标的到位情况亦不理想,仍有31.41%的执恢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低于60%,恢复后未执行到款项的占19.95%。主要原因:一是人案矛盾难以消化终本积案,旧案恢复团队除了负责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外,还需完成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异地委托事项的接收办结、罚金类案件执行、定期提取固定收入类案件的案款发放、配合其他团队司法拘留等工作,办案压力较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二是终本案件逐年淤积成为“历史包袱”,而执行局人员流动较大,原承办人或退休或调离,导致部分案件跟踪监管力度跟不上。部分历史旧案卷宗材料不完善,新承办人在恢复时需要耗费较多精力熟悉案件。三是终本不限时间、不限次数的可恢复性,缺少彻底退出的端口,加剧法院执行工作负担。相较于容量庞大的终本案件库而言,破产制度本身的承载能力相对有限。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谈破色变”的现状依然存在,推动破产工作的阻力仍然较大。
4.涉执信访隐患多,释法宣传不到位
本文抽样调查的133件涉执信访样本中,反映款项未执行到位的占78.95%,连续两年重复信访的23件,可见终本案件引发执行信访的风险较大。主要原因:一是案件终本不符合申请人心理预期,使其对执行工作力度与结果存疑,将执行不能的客观结果归责于法院未充分履职尽责,寄希望于非理性的信访投诉。二是申请人主观上对执行认知存在偏差,缺少自担风险的意识,查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行踪下落积极性不够,过度依赖法院的“超职权主义”执行工作。三是执行信息公开不足,释法说理不到位,加剧信息壁垒产生,埋下不理解、不信任的隐患。四是执行宣传侧重于执行完毕、执行和解、善意执行、执行威慑等内容,执行不能的宣传力度相对较弱。
三、靶向施策:终本管理的优化路径探析
1.更新执行办案理念,完善跟踪监管机制
执行人员应树立科学指标意识,正确认识终本制度价值,强化精细化办案理念和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推行案件内部评查机制,通过自查自纠、交叉评查等方式减少案件“带病”报结、归档,保证执行案件质效。完善奖惩机制,定期通报评查结果,督促及时整改,并将评查结果与整改情况与年底考核相结合,奖惩举措双管齐下,推动办案标准化、规范化。
2.立审执协调运行,强化联动和信息化水平
法院内部立足审判执行调解大格局,打破固有的先审后执观念。立案、审判部门做好诉前、诉中保全的宣传引导工作,探索开展依职权保全,以保全促执行降低执行不能风险。加强判后预警和执前督促,提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形成“调后立执”“判后立执”良性运转。对外建立同公安、交管、铁路、村居委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借助“网格集约”手段发挥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查人找物便捷、熟悉基层、贴近群众等优势,推广执行悬赏调动群众力量,形成强大执行合力。加大资金技术投入,完善执行设备和技术手段,利用高效办公设备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辅助执行工作,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和质效。
3.优化财产调查程序,提升查人找物能力
将财产调查程序与传统执行程序适当分离并前置于执行实施程序,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财产调查,集中执行资源办理有财案件、加快财产变现效率,促进财产调查趋向集约、专业、规范化。建立全国性财产调查令制度,同步强化对使用条件的限制,并配以相应保障机制,破解财产调查令效力的地域性差异问题,促进内部程序协调,激发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积极性和潜力。丰富财产调查主体,在终本案件的财产调查工作中引入公证力量,由公证机关负责对终本案件的财产调查与核实,并出具客观真实的财产调查报告。
4.探索彻底出清路径,实现执行积案减负释压
建立健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企业破产制度,探索终本案件彻底出清路径。目前“执转破”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同意,尽管法院做了充分告知、建议、释明工作,但当事人依然“谈破色变”。建议健全以依申请启动为主,依职权启动为辅的企业破产制度,推动“执转破”顺利开展。学习浙江法院的先进经验,推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促进终本积案逐步清仓。
5.提升信息透明度,促成科学理性共识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配套构建法官与当事人交流平台,及时将执行工作进展如实告知,消除信息壁垒,减少当事人怀疑心理与抵触情绪。强化对执行不能的宣传力度,借助发布典型案例、制作普法宣传视频等方式,帮助公众树立对“执行不能”正确认知,纠正公众错误划分法院与自身职责问题,帮助强化谨慎交易意识和识别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形成“解决执行难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共识。
(作者单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一、摸清底数:终本库存数据的可视化分析
调查期间,古田法院首执案件结案数7673件,其中终本占比34.82%。2672件首执终本案件中,小标的案件占比41.32%,个案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低于30%的占比91.77%。执恢案件1283件,占同期首执终本案件的48.02%。执恢案件的执行完毕率65.16%,终本率18.24%,平均执行标的到位率75.74%。
二、紧盯问题:终本管理困境及成因剖析
1.终本增量难遏制,准入把关不严密
首执案件终本率反映首执案件的执行效果,经逐年分析发现,古田法院各年度首执案件终本率均超过30%,仅2024年1月至6月优于全国参考区间,说明执行案件质量有待提高。主要原因:一是不同承办人对终本规定的理解不尽统一,尤其在对实质要件认定上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二是少数承办人未转变办案理念,为提升结案率和缩短办案期限忽略了终本的规范性要求。三是执行力度不够大,方式方法不灵活。在终本案件样本中,小标的案件占比高达41.32%,相对更容易执行完毕的小标的案件却占比最高,可见能动执行能力不足。
2.债权实现程度低,执行合力未形成
执行标的到位率反映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情况,首执终本案件样本中,有91.77%的案件执行到位标的不足30%,完全未执行到案款的高达72.79%,执行标的到位率超过50%的仅4.45%,反映出债权实现程度低,胜诉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主要原因:一是作为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的山区县城,不动产拍卖的成交率和成交额不理想,在扣除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后剩余可发放余额不足。大部分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加剧司法拘留和扣押车辆难度。二是立审执的协调运行和相互衔接不到位。部分诉前调解员和审判法官存在“执行兜底”的心理,未做好后续预警与督促履行工作。立案、审判部门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财产保全,无形中给败诉方在执行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三是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失,故意逃避法院执行,转移、隐匿财产手段趋于多样化,现有手段难以实现全面查询覆盖和有效控制。
3.恢复执行成效差,积案出清路径少
数量上,执恢案件样本仅占同期首执终本案件样本的48.02%,2022年度甚至仅占33.28%,其中还包括往年终本的首执案件。质量上,仍有33.2%的案件未执行完毕,二次终本的占18.24%;执行标的到位情况亦不理想,仍有31.41%的执恢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低于60%,恢复后未执行到款项的占19.95%。主要原因:一是人案矛盾难以消化终本积案,旧案恢复团队除了负责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外,还需完成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异地委托事项的接收办结、罚金类案件执行、定期提取固定收入类案件的案款发放、配合其他团队司法拘留等工作,办案压力较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二是终本案件逐年淤积成为“历史包袱”,而执行局人员流动较大,原承办人或退休或调离,导致部分案件跟踪监管力度跟不上。部分历史旧案卷宗材料不完善,新承办人在恢复时需要耗费较多精力熟悉案件。三是终本不限时间、不限次数的可恢复性,缺少彻底退出的端口,加剧法院执行工作负担。相较于容量庞大的终本案件库而言,破产制度本身的承载能力相对有限。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谈破色变”的现状依然存在,推动破产工作的阻力仍然较大。
4.涉执信访隐患多,释法宣传不到位
本文抽样调查的133件涉执信访样本中,反映款项未执行到位的占78.95%,连续两年重复信访的23件,可见终本案件引发执行信访的风险较大。主要原因:一是案件终本不符合申请人心理预期,使其对执行工作力度与结果存疑,将执行不能的客观结果归责于法院未充分履职尽责,寄希望于非理性的信访投诉。二是申请人主观上对执行认知存在偏差,缺少自担风险的意识,查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行踪下落积极性不够,过度依赖法院的“超职权主义”执行工作。三是执行信息公开不足,释法说理不到位,加剧信息壁垒产生,埋下不理解、不信任的隐患。四是执行宣传侧重于执行完毕、执行和解、善意执行、执行威慑等内容,执行不能的宣传力度相对较弱。
三、靶向施策:终本管理的优化路径探析
1.更新执行办案理念,完善跟踪监管机制
执行人员应树立科学指标意识,正确认识终本制度价值,强化精细化办案理念和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推行案件内部评查机制,通过自查自纠、交叉评查等方式减少案件“带病”报结、归档,保证执行案件质效。完善奖惩机制,定期通报评查结果,督促及时整改,并将评查结果与整改情况与年底考核相结合,奖惩举措双管齐下,推动办案标准化、规范化。
2.立审执协调运行,强化联动和信息化水平
法院内部立足审判执行调解大格局,打破固有的先审后执观念。立案、审判部门做好诉前、诉中保全的宣传引导工作,探索开展依职权保全,以保全促执行降低执行不能风险。加强判后预警和执前督促,提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形成“调后立执”“判后立执”良性运转。对外建立同公安、交管、铁路、村居委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借助“网格集约”手段发挥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查人找物便捷、熟悉基层、贴近群众等优势,推广执行悬赏调动群众力量,形成强大执行合力。加大资金技术投入,完善执行设备和技术手段,利用高效办公设备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辅助执行工作,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和质效。
3.优化财产调查程序,提升查人找物能力
将财产调查程序与传统执行程序适当分离并前置于执行实施程序,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财产调查,集中执行资源办理有财案件、加快财产变现效率,促进财产调查趋向集约、专业、规范化。建立全国性财产调查令制度,同步强化对使用条件的限制,并配以相应保障机制,破解财产调查令效力的地域性差异问题,促进内部程序协调,激发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积极性和潜力。丰富财产调查主体,在终本案件的财产调查工作中引入公证力量,由公证机关负责对终本案件的财产调查与核实,并出具客观真实的财产调查报告。
4.探索彻底出清路径,实现执行积案减负释压
建立健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企业破产制度,探索终本案件彻底出清路径。目前“执转破”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同意,尽管法院做了充分告知、建议、释明工作,但当事人依然“谈破色变”。建议健全以依申请启动为主,依职权启动为辅的企业破产制度,推动“执转破”顺利开展。学习浙江法院的先进经验,推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促进终本积案逐步清仓。
5.提升信息透明度,促成科学理性共识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配套构建法官与当事人交流平台,及时将执行工作进展如实告知,消除信息壁垒,减少当事人怀疑心理与抵触情绪。强化对执行不能的宣传力度,借助发布典型案例、制作普法宣传视频等方式,帮助公众树立对“执行不能”正确认知,纠正公众错误划分法院与自身职责问题,帮助强化谨慎交易意识和识别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形成“解决执行难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共识。
(作者单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