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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铜器里的中国古代礼法秩序
  • 宋代吏治三法
  • 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打造实质解纷“庆阳模式”
第06版:法律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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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器里的中国古代礼法秩序

刘盈辛,赵晓耕


□ 刘盈辛 赵晓耕


懋尊(春秋)。山西省博物院藏。酒器。内底有36字铭文。记载的是:在某年六月既望丁巳这一天,周穆王在郑地勉励懋,并赐给懋绲带,懋感激周穆王,把此事记下来铸在父亲祭器上。尊,流行于商代中期至西周时期,它是贵族在祭祀、宴享、征伐及葬礼等重要活动时所使用的礼器,是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等级秩序的象征。


楚公逆钟(西周)。1992年山西省曲沃县北赵村晋侯墓地m64号墓出土。此编钟一组8件,前6件均铸有铭文。从现存铭文看,内容记叙了楚公逆为祭祀先祖,出巡四方,四方首领入贡赤铜九万钧,楚公逆用以制钟。钟是打击乐器,被称为百乐之首。在西周礼乐制度中,编钟的数量、尺寸、悬挂方法等对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使用都有明确规定。不同场合、不同身份的人所用的音乐也不一样。可见乐的使用,是以礼为基础的,且遵循着一套严格的等级秩序。

  开栏语 法制文物是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遗产,从先秦铸刻法令的刑鼎铭文,到明清记载判牍的司法档案,再到革命根据地颁布的法律文件……每一件法制文物都记录着特定时代的法律思想和社会变迁。为此,本版从今天起开设“法制文物与法律文化”专栏,拟从博物馆、档案馆、法律名人故居、法院院史馆(陈列馆)、法学院馆藏室、田野遗迹中探寻法制文物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欢迎投稿,敬请关注。

  (一)

  《左传·成公十三年》载:“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与军事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两大事务。

  在中国古代社会早期,部落之间的掠夺战争使得最高军事首长的权力逐渐得到强化,部落首长需发号施令,强化个人权威,形成指挥与被指挥关系。兵戎之中的权力,便成为最早的法的温床。《尚书·甘誓》记载了我国早期的军法:“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根据上述记载,夏启为了征讨反对他的部落首领有扈氏而发起甘之战,启告诫将士,必须听命于统帅,否则诸如“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以及“御非其马之正”等行为都是“不恭命”;同时,夏启还规定了赏罚规则,即“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这是我国较早的关于作战纪律的记载,也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法的表现形式。

  中国最早期的法,不仅与战争密切相关,亦渊源于“礼”。中国古代社会早期,人们对于自然界中各种灾害的应对能力有限,由此产生了对于自然的恐惧和对神明的信仰。此后,人们对自然、神明的恐惧与敬畏逐渐转化为对祖先的崇拜,加入了血缘的联系,并通过频繁祭祀的方式来表达和寄托这种情感。

  在氏族部落时期,祭祀活动便已较为普遍,至夏商时期,可谓事事祭祀,尤其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神灵请示,“神”的概念通过祭祀得到强化。这种通过占卜来强化神意的行为,包含着商代统治者通过借助“神灵”之意而使民生畏,进而强化控制的目的。向神灵表达情感和信仰的祭祀活动,自然需要各种仪式与程序来进行规范,这便是祭祀之礼。《礼记·礼运》记载了礼的起源:“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由此可以看出,礼的起源与饮食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密切相关,而其以神权为后盾,因而具有一定的神秘色彩和强制效力。

  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盛行。夏启在正式建立夏朝之前发动甘之战时,向将士们公布该次作战的原因,也是以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为理由,借用了“天”的意志来进行“天之罚”。可以说,夏代的王权是神权下的王权,商、周两代则继承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并进一步发展。

  这一时期的礼,其产生与血缘社会中的祭祀及风俗习惯相关,而背后最强有力的后盾是神权。

  西周统治者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思想的基础上,继续运用这种产生于农耕文化中的“天道”观念论证其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但对“天道”作出了新的解释以获得民众的认同和支持。西周统治者破除夏商时期将“天”与统治者“祖先”相联系的思想,主张“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提出“德”的概念,即从外在的“天”转向内在的“人”,由此发展出“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执政方针和“明德慎罚”的法制建设思维。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产生了礼、刑并驾齐驱的法律形式,启动了中国古代礼刑结合、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历史进程。其中,尤须一提的乃是“周公制礼”。

  (二)

  礼是通过祭祀逐步确立的,比风俗习惯更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西周时期,周公将前代祭祀活动中形成的各项礼仪规范全部整合起来,形成一套包罗万象、可以调整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以及个人的言行举止、社会风俗习惯、礼节仪式等,可谓无所不包,周公所制之礼具有明确的等级秩序要求,由此实现“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社会治理功能,并进一步达到“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治国理政理想。周公的国家治理方案中不仅包含礼,更是一套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理理念。其中,礼乐政刑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治理功能。

  具体来说,礼是固国家、定社稷的根本。通过制礼,使得君臣、上下、父子、夫妻、兄弟等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关系。“礼”的核心在于“亲亲”与“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统治者通过向天下臣民灌输这种等级森严的社会体制思想,使臣民接受自上而下的家长式的统治方式,从而使国家安定、社会稳定。

  乐为六经之一,制礼与作乐紧密联系,乐为礼服务。与礼相对应的是,乐同样具有不同等级秩序之分,有天子庙堂之乐、诸侯卿大夫之乐、庶民之乐等。此外,乐还反映政治兴废与时代之大势更迭,有治世之音、乱世之音、亡国之音。总之,作为服务于礼的乐,其功能不仅在于陶冶与净化民众心灵,还移风易俗、增强天下万民的凝聚力。

  政是设官分职,建立政权机构。周天子授民授土、封邦建国,建立了一套以周天子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层层分封的宗法分封制以及世卿世禄制。这一套政治制度设计是以礼为基础,建立在血缘关系与家族关系的基础之上,也基于这套政权组织原则和政治制度设计,中华文明开始由中原向四周扩展。

  (三)

  “刑”是指成文的刑律的制定。先秦时期的“刑”不仅指刑罚,而是法的通称。西周初期的主要刑事立法活动应属《九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中后期,周穆王为稳定政局,任命吕侯为司寇,总结司法经验,《尚书·吕刑》中对此有记载。其中心思想在于强调“德”“刑”关系,即充分呈现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周公所主张的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国理政方案,其整体目的指向是同一的。司马迁在《史记·乐书》中道:“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刑,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也就是说,礼乐政刑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目的都是为了“同民心”,并由此建立起符合社会伦常和天下大义的政治治理秩序。其本质是围绕“礼刑”关系展开,在推行德教或教化的前提下,谨慎适用刑罚,努力做到用刑宽缓。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与刑罚制裁相配合,塑造出一个礼治社会,形成中国古代社会“礼”“刑”结合的法律文明特质。礼乐政刑综合为治,造就了周代数百年的稳定与繁荣,成为中华法律文明独具特色的治理经验。

  (刘盈辛系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讲师;赵晓耕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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