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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指导,既“开出花”又“结了果”
郑振峰,邱梓喆,郑淑丽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谷饶人民法庭庭长 郑振峰
“郑庭长,我们这儿有一起拖欠工资款的纠纷调得差不多了,但违约金部分有点拿不准,想向您请教一下。”6月12日晚,我刚结束一天的忙碌,就接到谷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位调解员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表示,这是他们第一次在调解协议里增加违约金条款,为确保万无一失,赶紧来寻求法庭的业务指导。
本以为只是拟定一个条款的事,法庭帮忙把一下法律关就好,没想到我跟调解员多聊了几句,却发现问题有点复杂。
纠纷的起因是谷饶镇一服装厂的老板石某拖欠工资,肖某等4名工人多番讨薪无果,便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在调解员分头调解之后,双方确认结欠工资18万余元,就分期还款的时间、方式也达成了初步意见。
不料在调解员起草调解协议时,肖某一方却提出要加上一条,约定如果石某逾期支付,要按照未履行部分的30%以上比例计算支付违约金。起初调解员也觉得无可厚非,毕竟石某有拖欠工资的“前科”,只是不知道这样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按30%以上比例计算违约金是过高了,石某知道要加这一条吗?”
“他不知道。”
“那他明天看到了,还会同意签协议吗?”
调解员一下被我问住了,毕竟石某有调解还款的诚意,跟他愿不愿意受违约金的约束,是两码事。
根据以往调解的经验,我告诉调解员,调解协议上的每一个条款,都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必须考虑周全。
第二天,我应邀与调解员一起进行现场调解,石某明确表示不接受这么高比例的违约金,他也有自己的苦衷。
“我的钱也被合作方拖欠着,大概是约定还工资的日期前后能要回来,但具体哪天实在说不准,总不能到时候晚个两三天,我就要付30%以上的违约金吧。”石某话里话外都没有继续拖欠工资的意思,只是他的服装厂近几年也很困难,好不容易回一笔款,还有很多用处,没办法再承担这一大笔违约金。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小微企业的向上求生也要呵护,该如何平衡?
眼看之前谈好的都要前功尽弃,调解员向我投来求助的眼神,我想了想,便现场给他上了一课。
既然矛盾起于违约金,结合这起纠纷的具体情况,我详细为调解员讲解了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和调整规则,该如何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依据确定违约金等,同时当场跟肖某等人进行通话,引用相关司法解释向他们说明违约金比例定为30%以上的不合理之处,引导其换位思考。
在我的劝导下,肖某等人也松了口,表示自己并不是贪图高额的违约金,他们比谁都希望准时收到被拖欠的工资,只是没个保障,心里总是没底,所以才想到以违约金倒逼石某按时履约。
谈到这里,调解员灵机一动:“有比违约金更具约束力的办法——司法确认。”
得到了我的肯定,调解员活学活用,分头做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边阐述减少违约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边科普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给双方都送上“定心丸”。
最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将违约金调整为同期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石某不再需要担心高额违约金,肖某等人的工资和权益也有十足保障,很快便签好调解协议,在当天由法庭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
对调解工作来说,法、理、情三者缺一不可,经验与技巧相辅相成。为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促进更多矛盾纠纷在源头实质化解,2023年以来,谷饶法庭便通过应邀授课、典型案例指导、参加调解业务座谈会、组织旁听庭审等形式,围绕相邻关系纠纷、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基层易发多发矛盾纠纷,就其特点与调解技巧与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深度交流,为调解员“补课”,以持续满足群众解纷需求。
7月29日,我又接到调解员的电话:“郑庭长,肖某等人这几天陆陆续续打电话来,反馈已经收到钱了。最近还有几个讨薪纠纷,我们已经可以熟练帮他们拟定违约金条款,既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也节约了很多时间。”
功夫不负有心人,6月的一次指导,在7月既“开出花”又“结了果”。
(郑振峰/口述 邱梓喆 郑淑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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