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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声

社会实践组织、教培行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予重视

罗宇


  社会实践组织、教培机构应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更为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教学辅导环境,而非使其成为滋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 罗宇

  近日,某地14岁抑郁症少女被训练营负责人多次侵犯后跳楼身亡,引发舆论关于社会实践组织、教培机构人员对未成年犯罪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社会实践组织、教培机构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笔者注意到该类案件主要呈以下特点:一是犯罪类型、方式较为趋同。与该事件类似,相关组织工作人员以工作地位与未成年学生心智间的差异优势,利用相对私密空间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在犯罪后诱骗、威逼学生不要对家长透露。二是入职门槛低、审查差异度大。该类行业师资力量良莠不齐,部分机构为扩大经营刻意降低入职门槛;同时由于较为频繁的人员流动,具体标准难以量化统一,对入职审查与管理都造成较大困难,相关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尚待构建完善。三是校外活动监管存在盲区。社会实践组织、教培机构因设立、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与学生教育关联性不强,在人员聘任、机构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关经验与督导意见,故而在人员选聘、活动安排、安全保障等方面易产生疏漏,也成为犯罪诱发因素。四是事后处理方式有待规范。一方面,职能部门对相关组织、企业在人员聘用、管理等方面事后暴露的问题鲜有主动介入核查、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对校外组织发生的该类受害主体的心理干预缺乏机制建设和主动应对,易造成深层影响或二次伤害,引发诸如此事件的悲剧。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实践组织、教培机构办学过程中,相关行业监管涉及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公共安全等多家单位,而交叉领域内的信息沟通查询、机构人员管理等方面仍存盲区,对重点人员信息疏于核查,亦缺乏交流核查渠道,使得此类案件屡禁不止。

  社会实践组织、教培机构本应是未成年在校学生丰富课余生活、培养兴趣爱好的重要场所。近年来“双减”政策的稳步推进恰是梳理教育培训行业管理漏洞的重要契机,应当有效加以利用,从而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更为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教学辅导环境,而非使其成为滋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共同商定监管权限。一方面,根据社会实践组织、教培行业分支办学多、地区分布广、人员流动大等特点,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严格审查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与营业许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层级对应的信息互联互通,明确各自职责权限、提升监管准确性;另一方面,会同设立管理单位,广泛听取学校意见,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设立条件、管理模式、责任单位、人员选聘、合同文本、活动安排、校内外责任等内容,推动校外实践活动正规化发展。

  二是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联合出台相应文件,明确该类组织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侵害学生行为负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强制报告义务。在内容上,要明确涉事情况报告时限、报告接收主体、牵头调查单位、调查反馈流程。对有刻意隐瞒违法事实、报告不及时等情况的,或是经核查有人员选聘瑕疵、活动安排欠妥、安全防护缺失等问题的,由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是拓宽学生预防性侵教育渠道与心理干预范围。要加强学生预防性侵安全教育,结合案件特点,进一步推动相关内容进课程、进教材、进课堂工作,提高学生校内外的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做好家校共管共育,增强家长监护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丰富性侵预防普法教育内容。同时,对未成年人在校外活动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纳入心理干预范围,做好跟踪帮教,切实关注被害学生及其周边的生活、学习、交友等情况,根据需要与家长进行沟通联系,努力化解相关犯罪行为对被害学生的心理创伤,切实预防因心理疏导不到位而引发的极端行为。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入职审查与分类处理。进一步规范前科报备机制。相关单位要共同加强从业禁止人员监管,切实畅通教育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信息查询渠道,根据查询情况督促相关机构依法及时处理。进一步规范教培机构、社会实践组织的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的主动报告与涉罪查询要求,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引导学生家长选择登记材料齐全、教学活动正规的组织机构进行子女社会实践培训。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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