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7日(总第9525期)
遗失声明
衡阳圣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2),票据号码4788934296,金额107000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衡阳圣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衡阳市南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2),票据号码497453208x,金额14128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衡阳市南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秦立(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lert global group company limited,thai famouscompanylimited诉秦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沪0104民初276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龙漕路12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2023)粤08破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制定的《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财产分配原则性方案》。
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8月27日
致歉声明
尊敬的赵丽颖女士:本人曾于自己注册的新浪微博(微博昵称为“橘心似我心”,uid为“5987699284”)上发布了侵害赵丽颖女士名誉权的信息,给赵丽颖女士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本人深感抱歉。对于给赵丽颖女士带来的困扰和不便,本人深感自责。目前,法院已作出了(2023)浙0328民初2876号判决,认定本人的行为构成对赵丽颖女士名誉权的侵犯,本人已经对这些侵权言论做出删除处理,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今后依法规范个人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致歉人:胡静雅
本人田雪林,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销售假药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故此向社会大众赔礼道歉,保证坚决改正,永不再犯。
田雪林
其他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6民初1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王博祥、田磊未按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现二人对西安秦汉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致歉。
致歉人:王博祥、田磊
郴州市德铭钰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你司尚欠我司债务本金5,709,417.36元,现再次催告你司立即向我司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并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wealthy linkage ltd:截至2024年8月31日,你司尚欠我司债务本金499,164.37元,现再次催告你司立即向我司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并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旭日乾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你司尚欠我司债务本金789,377.52元,现再次催告你司立即向我司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并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送达仲裁文书
许焕浩(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102271911):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人谢泽华与你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及开庭通知书。本案由辛挺担任独任仲裁员于2024年8月26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前,请及时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仲裁委员会
陈宏刚: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邢仲裁字第23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陈宏刚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58755.3元,并支付利息(以5086.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063.99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2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3949.8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1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7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566.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9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00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仲裁费2263元,公告费500元,以上两项费用由被申请人陈宏刚承担(该两项费用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陈宏刚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对面邢台仲裁委员会办案中心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
郭亚军: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邢仲裁字第30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郭亚军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1441.0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542.2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53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6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497.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484.2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仲裁费45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申请人郭亚军承担(仲裁费、公告费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郭亚军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对面办案中心邮政编码: 054001电话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
陕西广龙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陕西富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2024)延仲裁字第09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安仲裁委员会
安徽中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麒泰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2024)杭仲03萧字第1670/1671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5楼,电话0571-82660829)
杭州仲裁委员会
河南瑞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4)杭仲04字第176号申请人杭州捷丰除湿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瑞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本委余杭分会第一仲裁庭305室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4号三楼,电话:0571-85464917)。
杭州仲裁委员会
清算公告
(2024)粤0304强清17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楚湘园大酒楼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26日指定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楚湘园大酒楼有限公司清算组,雷娟愉为负责人。本案受理之后,就深圳市楚湘园大酒楼有限公司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前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深圳市楚湘园大酒楼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深圳市楚湘园大酒楼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深圳市楚湘园大酒楼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广场4号楼1602室 联系人:雷娟愉 电话:18025845336
深圳市楚湘园大酒楼有限公司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