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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7日(总第9578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戴威(加拿大人):本院受理瞿苏苏诉戴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3民初14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场第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陆之芳,陆中荣,陆中柱,陆中锷(中国香港),陆中渊,陆之华,陆之芬:本院受理王爱华诉陆之芳,陆中荣,陆中柱,陆中锷,陆中基,陆中渊,陆之华,陆之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沪0106民初15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五环1﹢2公司债权人: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绍兴多多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合称为“五环1﹢2公司”,三家公司的管理人合称为“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1月6日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五环1﹢2公司共有140户债权人,债权金额合计为1,085,151,784.5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67,573,310.16元,税款债权7,918,736.70元,普通债权1,009,659,737.73元。五环1﹢2公司的破产财产实施多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已完成,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5.91%。本次为最后一次分配,管理人拟于近期开始通过五环1﹢2公司管理人账户以转账方式进行分配。本次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金额为人民币12,504,972.39元,最后一次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1.18%。
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管理人
绍兴多多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粤03破425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申请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润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周俊为负责人。请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权申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诺德中心38楼b联系人:黄静茵、杨盼;联系电话:13528446737、13129590328
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粤03破42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申请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润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周俊为负责人。请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权申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诺德中心38楼b联系人:黄静茵、杨盼;联系电话:13528446737、13129590328
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粤03破427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申请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润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周俊为负责人。请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权申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诺德中心38楼b联系人:黄静茵、杨盼;联系电话:13528446737、13129590328
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粤03破426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申请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润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周俊为负责人。请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权申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诺德中心38楼b联系人:黄静茵、杨盼;联系电话:13528446737、13129590328
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黄琳琬(中国香港):本院受理原告孙华伟诉被告黄琳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其内容为: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05,000元;2.被告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本院将进行缺席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岳丽华(澳大利亚)、岳群华:本院受理上海中通丽成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岳丽华、岳群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你方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张籽彦、张怡(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深圳前海中金供应链有限公司诉张籽彦、张怡、张学书、戴兰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撤销被告张怡与被告张学书、戴兰英、张籽彦之间转让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85弄118号302室的行为;2.判令被告张学书、戴兰英、张籽彦向被告张怡返还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85弄118号302室房产并配合张怡办理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2月18日13时45分在院部第三十法庭(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信融客户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24)粤0304清申5号),并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2024)粤0304强清2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信融客户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信融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清算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联系人邢硕、陈庆修,电话13827480218、13828704810,传真0755-82816898】,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前补充申报,并可在信融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信融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该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深圳市信融客户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6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西供销农芯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山西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7月5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组成山西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一、清算组对大宗商品公司职工债权的调查情况。(一)经清算组向临汾市社会保险中心了解,大宗商品公司参保日期为2015年9月1日。自参保日起,大宗商品公司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二)清算组经与相关工作人员核实,自2017年8月起公司无业务、无人员、无场地,未拖欠职工工资。(三)截至2024年11月3日,无参保人员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或沟通社保费用补缴事宜。二、清算组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及公示。基于前述情况,清算组确认,截至2024年11月3日,大宗商品公司职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本公示刊登之日起10日。三、公示职工债权异议的提出。职工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大宗商品公司清算组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清算组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如不服,也可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数额无异议。四、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通过与临汾市社会保险中心沟通,可以为大宗商品公司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但需参保人员配合。请参保人员自本公示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提交补缴养老保险书面申请,明确姓名、性别、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在职期间工资明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向清算组提交补缴养老保险书面申请的,视为参保人员放弃补缴养老保险。清算组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5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23层,联系电话:15536040960。
山西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遗失声明
王雨萌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1),票据号码389841991x,金额1600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王雨萌
赵先军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4),票据号码5637566988,金额3119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赵先军
其他
致歉声明 本人于明明,因销售假药,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深表歉意。现根据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在此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特此声明致歉。
道歉人: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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