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抓住“案-件比”这一提升审判质效的“牛鼻子”
- 坚持三个“深度融合” 妥善处理涉少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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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声
坚持三个“深度融合” 妥善处理涉少民事案件
胡件平
□胡件平
作为特殊的诉讼主体,未成年当事人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涉少民事案件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关乎民生、关系民心,以法之名守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工作,关心关爱少年儿童成长成才,对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提供根本遵循,指明前进方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多。涉少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处于发展阶段,心智尚不成熟,作为特殊的诉讼主体,未成年当事人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涉少民事案件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关乎民生、关系民心,以法之名守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坚持专业化审判与社会协同保护深度融合。少年审判工作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司法价值,我们要贯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政策,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可根据情况成立专业的审判组织和审判队伍,实现涉少民事案件的归口管理,充分将修复性理念、公益性理念、人伦性理念、圆桌审判理念、判后帮扶等理念贯彻其中。通过专业化审判队伍、实体化组织建设、体系化制度运行,全面推动涉少民事案件审判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在做好专业化审判的同时,我们还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单位的横向联动,加强与相关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的协同合作,构建多单位联动的立体式、全方位大保护格局,让涉少民事案件审判更具人文关怀,让未成年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与关怀。
坚持纠纷实质性化解和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产生往往与抚养、监护、探视等其他社会和法律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在涉少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我们要更加贯彻执行“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防止程序空转,采取多种路径低成本、高效率一次性化解涉少民事纠纷,减少未成年当事人及其监护人的诉累。例如,可以从高校、公益组织等单位聘请专业的心理专家,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心理疏导方案,在解纷的同时,更解未成年人“心结”。同时,要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汇聚多方力量将涉少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坚持教育和保护深度融合。每一个问题少年的身上,往往也会有家庭不当教育的影子。因此,在涉少民事审判中,我们要牢固树立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优先理念,在司法审判中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延伸司法职能。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治宣讲、模拟法庭进校园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方式,切实增强青少年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强化普法宣传效果。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对于未成年当事人的判后回访,建立未成年当事人回访档案,对于抚养、监护、判决执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于遭受经济困境的未成年当事人尽可能进行司法救助,帮助其摆脱现实困境;对于心理遭受创伤的未成年当事人,联系专业机构开展心理疏导。最后,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必要时向“失职父母”出具家庭教育令,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让“依法尽责带娃”成为社会共识。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