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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强化法律责任 杜绝统计造假
张智全
此番统计法修改,通篇体现了以法律责任强化遏制统计造假的鲜明立法导向,契合了治理统计造假问题的实际要求。
□ 张智全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此次统计法修改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制度约束,明确相关措施,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规定。
统计是经济社会的“晴雨表”,也是科学决策的“指南针”,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践中,利益驱动下的虚报瞒报并不鲜见,权力干预下的数据注水亦时有发生。如此不仅误导宏观决策、损害政府公信,也极易滋生攀比造假的不良政治生态,危害不容小觑。鉴于此,不论是从确保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出发,还是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考量,都应对统计造假“零容忍”。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些地方和部门或企业把本应保持“素颜”的统计当作“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虽然直接源于扭曲的政绩观和利益观,以及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绩或绩效考核机制尚未打造完备,但归根结底,还是源于没对造假者全链条套牢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的“紧箍”。基于这样的现实语境,统计法修改进一步强化防治统计造假的法律责任,可以说是正当其时。
防止统计造假,保证统计的“素颜”不被人为“补妆”,强化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可或缺。遗憾的是,从1983年统计法诞生以来,我国曾多年陷于处罚偏松、问责乏力的困境。尽管1996年、2009年统计法的两次修改,都在不断升级完善追责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法律对统计造假者责任的追究长期是“鞭子高高举起而轻轻落下”。以2015年湖南衡山县和长沙天心区统计造假事件为例,涉案的10多名责任人仅受到诫勉谈话、行政记过、被撤职等止步于行政问责的处罚,没有一人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处罚,不但不能彰显以儆效尤的法律威慑效果,反而有可能助长造假者弄虚作假的任性冲动,凸显了没有法律责任追究兜底的治理短板。
法律责任的追究既在于严肃性,更在于不可避免性。此次统计法修改浓墨重彩地突出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前所未有地“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补齐了遏制统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乏力的关键一环,必能对热衷造假的责任者起到威慑警示和树牢正确业绩观的导向作用。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此次统计法修改总结了过往统计执法的实践经验,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不但加大了处罚力度,而且增加了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此全覆盖地对失察者量身打造出责任追究的法网,有助于倒逼其守土有责,保持统计“素颜”本色,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注水统计数据。
“法者,治之端也”。此番统计法修改,通篇体现了以法律责任强化遏制统计造假的鲜明立法导向,契合了治理统计造假问题的实际要求。期待立法机关广泛汲民智,让其成为让统计造假无处遁形的利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