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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8月9日(总第9496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pangluis(路易斯彭)(新西兰):本院受理叶巍敏诉pan
gluis(路易斯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沪0115民初121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1)粤08破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湛江市联合星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湛江市联合星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苏03破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徐州百大蓝天商贸有限公司和徐州蓝天商业大楼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同时指定徐州蓝天商业大楼破产清算组担任徐州百大蓝天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百大蓝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9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彭城南路彭城街道278号户部山步行街(原江苏银行三楼),邮政编码:221010,联系人:杨波,电话8372451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相关权利。徐州蓝天商业大楼、徐州百大蓝天商贸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徐州中汇国际会议中心二楼中盛厅(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国家大学科技园)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徐州蓝天商业大楼管理人

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杨春星身份证号码:412728196309250519住址:沈丘县北郊乡苏楼村22号经调查,你开发建设的北城名苑住宅楼项目,地址位于沈丘县北城办事处商临路西侧南邻北郊医院,北、西邻居民,原已申报人防易地建设6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3640.75㎡,现场实际建设11层住宅楼面积为7756.98㎡,超规划审批面积的4116.23㎡,超规划面积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未经人防部门批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防罚先告字〔2024〕第8号)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捌拾柒万零叁佰贰拾贰元伍角(870322.5元)并处壹万玖仟伍佰玖拾元玖角(19590.9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沈丘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因电话联系不上和到你身份证登记居住处发现无人居住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沈丘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当事人: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713861318法定代表人:董世博身份证号码:412728199210180016法人住址:河南省沈丘县卞路口董营行政村董营村经调查,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鑫源贵都项目位于颍河大道与阳光路交叉东北侧,设计建设22层住宅楼1栋、4层商业楼1栋,总建筑面积为59410.94㎡(其中地上部分49857.09㎡,地下室9553.85㎡,首层建筑面积8271.79㎡),目前22层住宅楼、4层商业楼均已全部建设完成,前期已申报建设地下人防工程8271.79㎡,目前在建地下人防工程2134.65㎡,尚有6137.14㎡地下人防工程未修建且已失去建设条件,一直未到人防部门办理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防罚先告字〔2024〕第9号)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玖佰贰拾万伍仟柒佰壹拾元整(9205710.00元)并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沈丘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因你公司注册地登记地址不详,鑫源国际商场也无办公地,法人董世博电话联系不上和法人身份证登记居住处无人居住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沈丘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其他

  古天乐先生:我公司就未经过您授权的情况下,在微信视频号“精力公司”、微信公众号“精力严选”、网络商城“精力严选”使用您照片、姓名的行为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对上述侵权行为给您带来的困扰和损失致歉。

  致歉人:浙江精力工具有限公司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芮春华、梁敏、严洁(中国香港):本院受理(2024)苏01民初1050号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财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达普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芮春华、严洁、梁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各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芮春华、梁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严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7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michael yen(加拿大),朱娴燕:本院受理张裔诉mi
chael yen,朱娴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楼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徐新超:本院受理原告程宗利、胡存彪、上海联创永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联创永沂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徐新超,以及第三人青岛创和嘉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添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且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铜川路1433号)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本院将进行缺席审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solano gutierrez rosado orlando:本院受理王睿凌诉solano gutierrez rosado orlando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433号普陀区人民法院)第2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送达仲裁文书

  呼伦贝尔市启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启泰,住所地:海拉尔区奋斗办满洲里南路富强花园17-0-103号)、朱启泰(232303197511260835):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阿木古楞与你们、被申请人三王金晶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1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呼仲裁字第135号),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电话:0470-8217728。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f区东门。)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浙江星起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谷星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乔氏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4)杭仲01字第132号申请人郑绍菊与被申请人浙江星起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谷星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乔氏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10月18日10点00分在本委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西溪首座a2-2号楼4楼,电话:0571-88365196)

  杭州仲裁委员会

  王双燕: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3)杭仲01字第1730号申请人浙江鸿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双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3月5日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杭仲01裁字第1730号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中节能西溪首座a3号楼,电话0571-88383226),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姚海民: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3)杭仲01字第1931号申请人浙江鸿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海民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3月5日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杭仲01裁字第1931号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中节能西溪首座a3号楼,电话0571-88383226),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吴芝琴: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3)杭仲04字第526号申请人杭州平高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芝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3)杭仲04裁字第526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4号3楼302室,电话:057185453950)

  杭州仲裁委员会

  新疆大唐泽瑞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邯郸市中农润禾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乌仲字第01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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