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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联动凝聚合力 疏通财产刑罚执行堵点
——陕西西安雁塔法院破解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题
赵里旭,董超
【案情介绍】
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包括其名下远在海南省的房产1套。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张某尚在监狱服刑,2024年4月,雁塔区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限期配合法院对名下房产进行司法处置,但被执行人均未提交相关必须协助配合的材料,亦未与法院联系。倘若执行法官远赴海南强制腾房,不仅影响司法效能,还将增加被执行人张某履行成本,产生公证费、屋内基本生活用品保管费、存放租赁费等费用。
【法院做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在2024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为此,针对该案情况,雁塔区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以敦促履行提前介入化解。在确认被执行人已收到法律文书后一直拖延履行,执行法官联系其亲属进行释法明理,就妨害腾房相关事项将对张某的减刑假释造成影响进行告知并希望案外人能提供必要协助,但遭到拒绝。鉴于被执行人的消极履行态度,执行法官遂向监狱发函并随文通报被执行人张某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二是法院与监狱合力打击拒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直接反映罪犯对待犯罪结果和法院裁判的态度。在提审会见中,执行法官与监狱负责减刑假释的民警共同就被执行人履行腾房义务详细讲解;严肃告知未履行腾房义务的行为,属于妨害执行,会被认定为未有悔改表现;且刑满释放后仍未履行腾退等义务的行为,依然还会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被司法拘留的风险。三是教育引导与法理相融并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权会见、通信,可以联系亲属委托代理人配合法院处置涉案财产、搬走滞留于屋内的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用品。在执行法官和监狱民警的共同努力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该涉案房产。后续,雁塔区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审查,向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的被执行人张某出具证明,帮助被执行人早日融入社会。
【典型意义】
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常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导致法院对被执行人执行问询、线下调查等财产调查实施效率较低、效果较差。被执行人的配合履行意愿较低,制约案件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等质效,造成该类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率较高,影响司法权威。该案通过实现法院的执行信息大数据与监狱、检察机关的共享,是防止财产性判项“空判”的有效途径。依法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被执行人减刑、假释关联,有助于倒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内容,变敦促履行为主动履行,节约司法资源,加快涉案财产“颗粒归仓”,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赵里旭 董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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