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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
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9日(总第9580期)
送达破产文书
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11月4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24年11月14日实施,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于2024年11月14日至20日实施转账支付。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6881328.67元,其中,第一顺序职工债权分配总额668334元;第二顺序税款债权分配总额16212994.67元;第三顺序普通债权分配总额0元。
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1日,东阳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受理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同日,东阳市人民法院确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合体担任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日报社906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金律师;联系电话:1580589454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利息计算截止日暂设定为2024年11月1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预重整阶段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预重整阶段的债权人会议。如预重整阶段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特别说明:1.目前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已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法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2.预重整期间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及达成的协议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协议核心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后续正式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湛江市坡头区南方纸箱厂、湛江裕丰纸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各债权人:现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湛江市坡头区南方纸箱厂、湛江裕丰纸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主要议题是对破产清算组提交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请各位债权人务必参加会议或依法办理特别授权手续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以便行使表决权。联系人:许先生、冯小姐联系电话:0759-2620507。
湛江市坡头区南方纸箱厂
湛江裕丰纸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宁波和义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通过。根据分配方案,第二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72,183.00元,主要解决劳动债权人生活费用困难,具体分配金额详见《分配方案》。
宁波和义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其他
债权转让通知 苏州运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吕小龙、帅志寅、吕士银:根据债权转让方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2023)湘0104民初15613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主债权及其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债权人的一切权利,请债务人、连带保证人及相关债务人直接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谢纪国(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原告唐海琼诉被告谢纪国(人在境外)、王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倪天恩(此人在境外):原告倪新荣、金明弟、倪晓静与被告倪天英、倪志兰、倪天恩,第三人倪丹阳、王秀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4031号民事判决。后倪天英、倪志兰不服该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2023)沪01民申4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沪01民再21号民事裁定,撤销(2022)沪0115民初54031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再审裁定书、再审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其他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分割浦东新区惠南镇塘路村7队(组)(原惠南乡金东村1队38号)宅基地房屋等动迁利益中折价款价值7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2月1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本部第二十二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谢圣麟(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原告叶连荣诉被告谢圣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漕第二十一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曹成浩(新加坡):本院受理曹兴龙诉曹成浩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曹成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曹成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8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第33法庭(1406)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1、2024年10月28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2501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内蒙古连吉祥磊工贸有限公司破产;2、拟定于2024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二连浩特市恐龙大街北、经一路东内蒙古银行六楼会议室召开内蒙古连吉祥磊工贸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内蒙古连吉祥磊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遗失声明
谷国祥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码5306891209,金额2050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谷国祥
王移保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2),票据号码4994421272,金额3611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王移保
艾希鹏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1)湘1025民初1263号,票据号码4390611657,金额1733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艾希鹏
张小华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2),票据号码4853574179,金额3942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张小华
送达仲裁文书
苏州文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会受理申请人大同中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文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同仲裁字第13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事项告知书》、《案件监督卡》、《承诺书》以及(2024)同仲裁字第133-1号《证据交换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会定于2024年12月25日上午9时进行证据交换。本会联系电话:0352-6029851。
大同仲裁委员会
宜宾夯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何英剑与你公司及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仲裁调解告知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依法做缺席仲裁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安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24)晋仲字178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选定告知书、仲裁员名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未提交答辩、证据、选定仲裁员的,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请你公司于答辩期满后3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开庭日期为2025年1月8日下午15时,逾期不到庭将缺席审理(本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博路445号晋城市市域社会治理中心4楼)。
晋城仲裁委员会
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4)杭仲01字第955号申请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届满后,仲裁庭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10时在本委余杭仲裁分会第309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4号3楼309室,电话: 0571-85453950)。
杭州仲裁委员会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姚津,姚海斌,杜建珍(三人均在境外):本院受理wu duanyang(中文名:吴端阳)诉姚津,姚海斌,杜建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沪0104民初17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王才熖(中国香港):本院受理金晓霞诉王才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7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泗泾第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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