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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新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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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履行司法责任的重要载体

孙本雄,林愉杰


□ 孙本雄 林愉杰

  裁判文书是定分止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释法说理的“教科书”,它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履行司法责任的重要载体。

  在今年国家法官学院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授课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与大家一起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重要部署,强调:“裁判文书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履行司法责任的重要载体,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加强释法说理,是人民法院落实全会精神的务实举措,也是每一名法官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定义务。”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产品”。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法律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就与案件直接关联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结论。裁判文书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价值。一方面,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回应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责任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中记载着司法审判的结论,是案件当事人实现诉讼利益的依据。

  裁判文书是定分止争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着定分止争的职责与使命,裁判文书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非经法定程序和方式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裁判文书要发挥定分止争作用,要注重说服当事人,赢得公众、社会认同,通过裁判文书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真正促进纠纷的实质解决。

  裁判文书是证明裁判正当性的司法文书。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过程及其结论要获得正当性而被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接受,不仅要通过裁判文书保证实体正义被实现,更要保证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作为记录诉讼过程、传递裁判结论形成过程的法律文书,公开了案件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过程,最大程度通过公开的方式监督审判权的行使,为司法过程的正当性提供了书面支持。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释法说理的“教科书”。裁判文书以具体个案为基础,将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件相结合,真实、鲜活、生动、直观地阐明法律的具体内容,让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在具体个案中理解法条的含义、感受法治的精神、尊重法律的权威,使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规范跃然纸上,以司法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为依托,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日常行为。

  裁判文书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矛盾问题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只有让人民群众在具体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沟通的重要桥梁,其虽以个案为基础而形成,但受众不限于案件当事人,还涉及广泛的社会公众,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

  裁判文书通过解决个案法律争议实现实质正义。实质正义要求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产生符合一定价值观念的处理结果。实体正义主要关注的是结果的正义,即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妥善处理、法律权利和义务得到妥当落实。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针对具体案件的诉讼请求,在给出直接处理结论的同时,为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履行提供依据。因此,裁判文书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就案件涉及的实体法律争议问题作出公正裁决。

  裁判文书通过展示诉讼过程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主要是指向形式正义,其对形成公正的实质正义(结果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程序是产生合法性的重要途径,通过公正、合法的程序产生的结果更容易让人接受;另一方面,程序防止以不法(如刑讯逼供)的形式实现实质正义,且大多数情况通过公正有效的程序能促进实体正义的高效实现。裁判文书作为记录诉讼过程的法律文书,是对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过程的展现,无疑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裁判文书通过司法的权力展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裁判文书的形成是审判权适用的结果,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结晶。无论是对诉讼过程的记录还是对裁判结论的论证,均是国家权力的展现过程。正是通过以司法审判为重要依托的司法权力展现,使法律的权威得以彰显,法律的有效性得以强调。相应地,社会公众的法律规范意识得以训练,遵纪守法的观念得以深入人心,社会公平正义也在法治的框架下得以实现。

  裁判文书是司法人员权责一致的体现。

  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可以看出,司法责任制的精神实质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即防止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情形发生的同时,严肃追究违法审判人员的各项责任。

  裁判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裁判文书的形成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结果。裁判权是判断权,具有合法处置公民基本权利、合法处分公共产品的功能。对于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公民不得以权利相对抗。正因为公权力的此种属性,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限制和监督,否则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将会受到威胁、公共利益将面临不合理的侵犯。并且,因为裁判权的行使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司法人员个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故裁判权的行使不得随意放弃。

  裁判文书是规范司法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文书。裁判文书作为记载审判活动过程、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产品,记录了代表国家的审判人员运用司法权力的具体过程,载明了司法权力运行产生的明确结论。无论是司法审判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还是裁判结论的形成,都会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体现,在此裁判文书发挥了规范司法权合法运行的重要作用。

  裁判文书是监督司法权运行合法性的直接凭证。裁判文书记录司法权的关键运行环节,司法裁判过程是否遵照法律规定、司法裁判结论形成是否遵循司法规律、司法裁判内容是否以人民为中心、司法裁判中对争议事实的处理是否体现公平正义,都可在裁判文书中找到依据。相应地,裁判文书记载的内容也成为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司法权运行合法性的直接凭证。

  裁判文书是追究司法人员违法责任的直接证据来源。有权必有责是权力运行的基本原理,司法权概莫能外。在法治社会,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司法裁判文书记载的内容为追究司法人员的违法责任提供了直接的证据来源。无论是证据审查,还是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都要在裁判文书中体现,这能最大程度还原司法权的运行过程,为追究违法裁判者的责任提供直接证据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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