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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议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现代化
——最高法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综述
王丽丽
本报记者 王丽丽
一封由蒙古国企业寄给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深情表达着对中国法院公正高效化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工作的高度认可。
9月25日上午10时许,最高人民法院中法庭大屏幕上展播的宣传片吸引着与会嘉宾的目光。嘉宾们为中国法院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生动实践由衷点赞。
随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议程,来自20余个国家的专家委员和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主题开展深入研讨、阐明思想观点。
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程序规则、案件管理和司法公信力建设
在研讨的第一个议题环节“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几位发言者通过中国、新加坡、伦敦的国际商事法庭各自特色的阐述和比较,为跨境商事争议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方法。
在跨境商事纠纷中,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2013年至2024年上半年,中国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近50万件,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淑梅分享了发展国际商事法庭与跨境商事诉讼的中国经验。一是致力于推动跨境商事诉讼机制现代化,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构建跨境诉讼便利化机制,优化证据认证、文书送达、法律查明等制度,提升涉外审判质效。二是致力于推进跨境商事诉讼机制国际化,加快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支持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创新发展、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准确适用准据法、促进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流通。三是致力于打造“一站式”跨境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支持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建立贯穿纠纷解决全过程的调解机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同共进。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和运行,是中国司法制度新的重要探索,也是中国国际商事审判制度的重大创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黄进针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作了发言。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委员、英国伦敦贝德福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振辉谈到,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了“一站式”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中独树一帜。
“临时仲裁出现的时间更早,历史更为悠久,其对于民间争议的自治解决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周汉民建议不断推进临时仲裁制度的机制建设。
“为什么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来解决争议?”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法官兼国际关系主管法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莊泓翔介绍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即当事人重视程序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以及高效率且高性价比的争端解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卡塔尔国际法院暨争端解决中心法官张勇健谈到境外有许多国家的诉讼程序更为刚性,拒不提交证据可能导致诉讼请求直接被驳回,这值得进一步研究。
比较法视角下的跨境商事交易: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法律解释
在“比较法视角下的跨境商事交易”议题环节,各位发言人对焦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法律解释,均提到近年来处理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更为频繁地涉及到公法适用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提出,把握好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互动和关联、充分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处理跨境商事交易时不可或缺的法治常识。
“仲裁已成为国际商业交易中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主任陈磊提出,跨越不同司法辖区执行仲裁裁决面临着独特的挑战,普通法与大陆法系在司法审查、公共政策和可仲裁性等领域的分歧,可能会显著影响国际商业纠纷的处理结果。
“在跨国商事仲裁或诉讼中,当一项外国裁决或判决错误地认定某事项完全符合执行地国内法时,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该裁决或判决?”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代表处前代表芮安牟针对该问题发表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前主席赵宏特别提出,对于公法在涉外民商事争端的适用应当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关注私主体权益的保障,找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妥善处理主次矛盾和利益平衡。
谈及未来,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肖永平谈到,期待我国法院积极落实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公法与私法的互动中,通过案例不断完善反外国制裁的司法救济机制。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前主席杨良宜建议,在“一带一路”与保持开放的政策下,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要借鉴与吸收国际上被国际商业所接受的做法,这也会间接指引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了解国际商业战场上的取胜之道。
商事法院的跨境司法合作:相关公约及司法协助协定的实践
在“商事法院的跨境司法合作”议题环节,有的发言人从宏观视角提出加强以规则为基础的司法合作体系,有的则从微观视角考察国家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还有发言人侧重跨境破产领域的司法合作以及数字法院建设给跨境司法合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学者范思深分享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外法治建设作用中的观察所得。他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支持“涉外法治”方面的工作更加侧重于政策制定和影响法律及司法政策、指导下级法院,其在涉外法治发展中的作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刘敬东分享了中国在司法协作方面的一组数据:中国已与83个国家签署178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还加入近30项含有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中国法院平均每年开展各类民商事司法协助4000多件,为优化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期待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采取具体司法措施更好地促进彼此之间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全球经济周期性调整,跨境破产日益增多,进一步加强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已成为各方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高晓力介绍了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中国实践。她谈到,中国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出清”与“拯救”双重功能,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海德堡大学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马培德讨论了相关条约背景,考察了中德两国的国内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最后就如何改善两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了观点。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投诉解决、评估负责人,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办事处前首席代表哈米德·谢里夫谈到,金砖四国应将司法合作纳入“金砖倡议”议程,确保“一带一路”不仅在经济上取得成功,更能促进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稳定的国际法律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前院长石静霞根据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于2024年1月和4月分别作出的两个里程碑案例,分析作出裁定的综合背景、主客观原因及其后相关法律制度的变迁,分享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如何更好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相关思考。
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将成为未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趋势。上海政法学院校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论证了虚拟化是商事法院建设和跨境司法合作的趋势、数据化是商事法院建设和跨境司法合作的挑战、智能化是商事法院建设和跨境司法合作的变革等观点。
数字时代的机制创新:人工智能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及其前景
“数据时代的机制创新”研讨环节展现了人工智能带来的深刻变革,让我们直观感受到“未来已来”。
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兼首席执行官、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执行法官克里斯托夫·坎贝尔·霍尔特先生谈到,人工智能在“协助”法官作出决定方面确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它不能在没有法官的情况下适当作出这些决定。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主席、开罗区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任伊斯迈尔·西里木谈到,人工智能自动化常规任务和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可以显著简化仲裁过程,但也导致了一些复杂性,例如确保伦理标准、保护保密性以及应对人工智能算法中固有的偏见。
如何更好地利用和规范ai,已成为全球亟待解决的问题。伦敦和香港有效争议解决中心董事、香港调解督导委员会前副主席范维敦表示,ai尚未能够复制人类理解和共情的能力,缺乏必要的情商(eq)技能,目前ai无法替代调解员的技能。
文莱达鲁萨兰仲裁协会主席、泰国仲裁中心国际顾问委员会主席王宇清强调了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必要性,以及制定相应规范和监管以确保ai技术的合理和公正使用。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规则需要跟上甚至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孙福辉谈到,中国最高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针对公平、安全、伦理等问题,提出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五项基本原则,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的理念,确保科技向善。
在中国,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广泛用于纠纷化解、审判执行等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杜微科从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完善、丰富应用场景等方面介绍了人工智能赋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中国实践。他表示,中国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已进入ai时代。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分享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智慧仲裁系统发展创新的二十多年历程,以及全流程线上办案的八个环节。他认为,国际仲裁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明确,前景广阔,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发展可能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经过一天热烈而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研讨,本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研讨会在夜幕降临时落下帷幕。会议大咖云集、思想碰撞、智慧交流,为中国法治建设,也为世界各国共同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会嘉宾对各国司法机关及法律界同仁深化合作,为全球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