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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10月11日(总第9551期)
送达破产文书
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债权人:2024年8月19日,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海隆公司”)管理人将拟订的《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补充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现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9月23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84破1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补充分配方案》。根据《补充分配方案》,在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取回权债权、税收社保债权后,本次可供普通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金额为15,488, 709.51元,补充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2.16%。微信公众号搜索并关注“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管理人”,可查阅《补充分配方案》的详细内容。
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以(2015)南市法民破重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后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24年9月14日复函认可《关于批准/确认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分配额计算明细表的申请书》。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实施第四次破产财产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确定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实施分配,货币资金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书面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以银行转账pg游戏官网登录入口的支付方式支付至相应的银行账户。本次分配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59,982,705.29元,由97个普通债权人分配,债权清偿率为0.55%,普通债权金额合计为10,905,946,417.08元。特别说明:1.预留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留用职工劳动报酬、房租及物业费、办公网络和电话费、档案整理服务费、诉讼费、差旅费、破产案件受理费、办公费、预提税务清算费以及其他破产费用)25, 531,640.93元;预留共益债务(破产审计费用、土地应缴税费)5, 043,652.69元。前述两项共计30,575,293.62元。2.在本次分配前,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需要提存分配额的债权,也不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含第一、第二、第三次及本次分配),自2024年10月1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即2024年11月30日前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4.在本次分配后,管理人依法提存、预留的部分款项和管理人账户后续若有孳息,在实际缴纳完后续税费、其他费用以后,若有结余部分,将补充分配给全体普通债权人。联系人:张晓蓓,联系电话:18178624499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6号金源cbd现代城16层1630号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吉林森工云龙术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经管理人提议: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吉林森工云龙木业有限公司第八次债权人会议定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第16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上午9时,在吉林省白山成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会议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安路23号天成大厦11楼1102室,联系人:宋祯,联系电话:13674398850)。会议的议题为审议通过《吉林森工云龙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第一次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通知!
吉林森工云龙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其他
高喃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以及本人李金宇与胡佳月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方对你方享有的债权,即:正定县人民法院(2024)冀012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一、被告高喃喃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金宇借款198000元及利息(以19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清。二、案件受理费4132元、保全费2841元,由被告高喃喃负担,此款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金宇。”】全部转让给胡佳月,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现特通知你方上述转让事实,并请你方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上述债权受让方胡佳月履行还本付息的债务清偿义务,并将该款项支付给受让方胡佳月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胡佳月,账号:62170002700141185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同恒安支行。胡佳月,pg麻将胡了下载入口的联系方式:18531186692。特此通知。
(原)债权人:李金宇
王勤加(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305011630)、郭莉霞(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20725732x)、徐守利(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5512033533)、潘振学(身份证号码320705195708193520、李震(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6910130018)、陈春玲(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7110310062)、孟令中(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403140177)、唐春霞(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505160144)、陈雷(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7309200031、杨振连(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7911010529)、徐兴旺(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60325165x)、王海红(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70802164x)、侯继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108231613)、王芹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812261643)、连云港兰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91ma1yj53pow)、连云港瑞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xemhr4r)。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你(单位)通知如下: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已将(2023)鲁0191民初1617号、(2023)鲁01民终13769号判决书项下未获清偿的租金、违约金、诉讼相关费用等全部债权及其他从权利一并转让给陈华忠。请你(单位)直接向陈华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根据山东平阴国家粮食储备库与於贺签订的《山东平阴国家粮食储备库30笔债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约定,山东平阴国家粮食储备库已将对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2016)鲁0124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依法转让给於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知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於贺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债权人於贺同时向债务人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提出履行请求,超过7日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完全同意履行该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於贺
2024年9月29日
致:于凯(身份证号码120101198311105519):2023年4月25日,任建坤与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任建坤对你合法享有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5民初362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手续费、案件受理费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等)依法全部转让给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你,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立即向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任建坤
2024年10月8日
遗失声明
钟慧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2),票据号码5390630844,金额3560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钟慧
段晚努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446944035,金额994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段晚努
曾春金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2),票据号码4853821918,金额3 55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曾春金
谭军芳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码344694377x,金额274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谭军芳
谭新玉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446943809,金额400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谭新玉
赵金良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6),票据号码2170295358,金额10570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赵金良
文金堂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662527439,金额487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文金堂
胡慈云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1),票据号码4140735059,金额24971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胡慈云
刘文珍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壹份,票据字轨: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no3128816775,金额1350元,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文珍
送达仲裁文书
王晓红、全威、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3邢仲字第337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王晓红、全威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借款本金804486.0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6930.27元(该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7月27日,自2023年7月28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12115元,公告费1500元,由被申请人王晓红、全威和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仲裁费用、公告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已预交,由被申请人王晓红、全威和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邢仲裁字第337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与永祥街交叉口西北角综合楼七层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中利汇宏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幽莫幽科技有限公司,ding yi(加拿大):本院受理陈学东,崔晴川,庄科明,曾琛劼诉中利汇宏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幽莫幽科技有限公司,ding yi(加拿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2民终44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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