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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导读】
  • 儒家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意蕴
  • 《黑神话:悟空》背后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保障
第05版:法律文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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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意蕴

陶鹏飞,孙建东


□ 陶鹏飞 孙建东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习近平文化思想提出一周年,习近平文化思想明体达用,体用贯通,表明了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强调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儒家民本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当下,其蕴含的传统智慧仍具有时代意义,值得深入挖掘探讨。

  以“礼法合一”为特征的中华法系,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民本思想是儒家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随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被注入到中国古代法律之中,深刻影响着中国古代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活动。在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植入了爱民的基因,闪烁着爱民的光芒。不同于人们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惯常认识,笔者认为受儒家民本思想影响的中国古代法律同样存在着丰富的爱民意蕴,意蕴即内容,笔者尝试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出发来对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意蕴进行探讨,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内容挖掘出来,从而获得一些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新的认识。

儒家民本思想诠解

  儒家民本思想肇始于孔子,然而在孔子之前的夏商周三代,传统民本思想便已萌芽。夏禹遗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提出人民是国家根本的理念,为儒家民本思想创设了核心精神;周代殷商后,周朝统治者吸取商朝灭亡教训,主张“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的治国思想,认为统治者要尊重天道、尚德修身、慎施刑罚、保护人民,才能使上天满意进而恒享昊命。早期的传统民本思想为儒家民本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思想资源和理论基础。儒家民本思想开端于孔子仁爱思想,“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仁者爱人”是对“仁”的解释,孔子倡导的“爱人”是“泛爱众”,即爱普天之下的百姓,在孔子看来,博施于民而济众,可以达至超仁入圣的境界。

  孔子之后,孟子、荀子等儒家学者接续斟酌损益,使得儒家民本思想的内容不断创新和丰富。关于人民是国家根本的论述,围绕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和“仁者爱人”精神的指引,孟子提出“民为贵”(《孟子·尽心下》)的思想;荀子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哀公》)的“君舟民水”思想。秦因暴政而亡,贾谊观秦亡教训,总结出了“民无不为本”“民无不为命”“民无不为功”“民无不为力”等一系列民本思想,强调民心向背对于王朝兴衰、国家稳定、社会发展等的决定性作用。王符认为“君以恤民为本”,为君者的根本任务在于体恤人民疾苦,葛洪“立君为民,兴利除害”,主张国家设立君主的意义在于为百姓谋利剔弊,柳宗元“吏为民役”展现出其将官吏视作百姓的仆人的独特思想,范仲淹“先忧后乐”、朱熹“国以民为本”、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等主张均体现出古代大儒们的对于民本理念的坚守和续造。

  儒家在提出民本思想的同时,也重视将民本思想落到实处,让人民受益,儒家民本思想有着实践的方法论路径。首先是要让人民富足安乐,孔子要求统治者轻徭薄赋、发展生产,不能影响人民劳作,如此人民才能摆脱贫困,丰衣足食,安乐长寿。孟子强调统治者应努力做到“膏泽下于民”,大力发展社会经济。荀子认为统治者应“轻田野之税”,过度掠夺压榨只会让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轻赋薄敛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美满。然后是德化人民,一方面统治者自身要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做人民的道德表率,孔子的德政理想是为政以德,为政以德可使统治者如北辰一样受人敬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孟子提倡统治者施仁政,以德服人,方可实现王道。另一方面统治者要以道德教化百姓,孔子的“先富后教”思想,即是说明统治者不仅要富民,还要重视教化百姓,提高人民的德行操守,使民遵礼守法。孟子认为教化对于激活人内心的“仁、义、礼、智”善良本性意义非凡,荀子“化性起伪”的礼法教育思想指明了后天的道德教化对于人弃恶从善的重要性。最后是慎刑,孔子宣扬德主刑辅思想,即治国理政中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刑罚处于辅助教化地位,孔子反对不教而杀,主张罪疑从无,对老弱病残刑罚宽宥。孟子认为君主要实现仁政王道,就必须坚决杜绝严刑峻法、滥杀无辜,荀子“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思想明确了罚当其罪对于树立法律在人民心中威信的重要性,贾谊从秦重刑主义导致民心尽失的历史悲剧中总结出了约法省刑的经验教训。

儒家民本思想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方式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此后中国古代法律经历了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儒家民本思想随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被中国古代法律吸收,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律儒家化学说由瞿同祖先生提出,意为儒家思想进入中国古代法律之中甚至成为法律本身,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具备了“礼法合一”的伦理法特征,该过程自西汉始,以“春秋决狱”为标志,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最终在唐代以《唐律疏议》的颁行为标志正式完成,儒法合流的中华法系也随之形成。儒家民本思想通过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具体表现为三种路径方式: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和以经立法。

  引经决狱,或称“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儒家经义思想为指导和依据来评判案件,定罪量刑。例如,以反映儒家民本理念的“父子相隐”思想为指引,司法官员在法律实践中发展出了“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充分肯定了人民的爱亲天性,并对其加以赞扬和维护,中国古代法律对于该原则世代相沿,使之成为超越政权更替的普世原则。《公羊春秋》中的“恶止其身”思想包含着儒家的恤民理念,司法官吏在法律实践中据此发展出了“罪止其身”的法律原则,家族福泽可以惠及子孙,但族内某人所犯罪行却由其自行承担,不可祸及子孙,这一原则即便是在今天,也十分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追求,体现出古今之间的价值通约。

  引经注律,即以儒家思想解释既有法律,让既有法律以符合儒家思想的意思在法律实践中适用。引经注律的背景为“汉承秦制”,秦法的指导思想为法家思想,坚持重刑主义,西汉建立时沿袭秦代法制,所制定的成文法基本上反映的都是法家的思想和观点,汉武帝时儒家思想确立了正统地位,可既有法律却仍是法家思想居于主导,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已然与儒学占据正统地位的现实情形相矛盾,彼时修改既有法律程序繁琐、困难重重,想通过修改既有法律解决该矛盾的做法一时难以实现,于是当时的儒者和官吏便采用引经注律这种方式来化解该矛盾,亦即在不改变既有法律的情况下,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既有法律,从而使既有法律以符合儒家思想的方式得到阐述和适用。儒家民本思想是解释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董仲舒以符合儒家民本思想要求的孝道为根据所断的经典案例“殴父案”,该案中,董仲舒以孝道为出发点解释“殴父,当枭首”的法律规定,排除了儿子殴父的主观故意,赦免了儿子的枭首之罪。

  以经立法。引经注律虽然能够比较巧妙地使既有法律符合儒家思想,但归根到底儒家思想还是处在被动地位,即被动地解释既有法律,儒家思想成为正统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状况终究会慢慢改变。东汉以后,儒家学者转而直接以经立法,即制定反映儒家民本思想的法律,以经立法把儒家民本思想的要求直接规定到法律中,使之能够更好地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表达和实施,如北魏时期存留养亲制度的创立,将符合儒家民本要求的养亲孝道由道德准则升格为法律义务,体现出了以民本思想立法的特点。

民本思想下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意蕴

  在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中有着丰富的爱民意蕴,闪耀着爱民之光,这些爱民意蕴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活动中均有体现,值得一番拾英撷萃。

  首先是立宽简之善法,使民众免于法网繁密之苦。法网密则民易入罪,在中华典籍库里,关于立宽简善法的思想俯拾即是,唐高祖李渊“立法务在宽简”的主张体现了其立法宽简的立法指导思想。《宋史·刑法志》开篇“然累世犹知以爱民为心,虽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遗意盖未泯焉”指出了宋代历世统治者们在治理国政时常常怀有爱民之心。王安石的经典名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点明了为民立善法对于治国平天下的关键性作用。朱元璋在告诫臣僚时语重心长地说道,“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朱元璋认为立法贵在宽简,宽简之法明确且少歧义,可使百姓更好地知法守法,官吏也难以玩弄法律。《清史稿·刑法志》中的“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指明立法的本意在于使民迁善远恶。具体立法方面,唐太宗即位后将原来的“绞刑之属五十条”改为“免死,断右趾”,将“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又“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大幅降低刑罚严厉程度和削减死刑适用,同时“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删武德、贞观以来饬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大力将法律删繁就简,为百姓群臣创造宽简平和的法律环境。

  其次是司法宽仁慎刑,允执厥中。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官吏需时刻以宽仁之心对待百姓,十分审慎地运用刑罚,若是迫不得已必须对百姓施加刑罚,也要做到用刑允执厥中。《尚书·大禹谟》有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官吏在审断案件时,宁可将无法被证实有罪的百姓无罪开释,也不能滥杀无辜百姓。《贞观政要·论刑法》中“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阐明了人命至重的道理,劝诫司法官员在用法时务必做到宽容大度,不苛责百姓。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为了慎重适用死刑,中国古代法律对死刑适用作了许多制度性限制,如死刑覆奏制度,该制度规定死刑案件需奏报皇帝审核,由皇帝最终决定是否对案犯执行死刑。死刑覆奏制度源自汉代死刑案件奏报,经三国曹魏、北魏时期的确立和定型,至隋文帝时演变为死刑“三覆奏”制度,唐代在“三覆奏”基础上发展出“五覆奏”,此后死刑覆奏制度一直沿用到明清。除死刑覆奏制度外,中国古代法律中还有三法司会审、秋审等制度,这些制度都对死刑适用进行了严格的程序性控制,在限制死刑适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人民施加刑罚,用刑允执厥中是司法官吏追求的方向。《尚书·吕刑》有言“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是说法官审案时应心怀同情,谨慎断狱,力求刑罚中正。《说文解字》对“法”的释义“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表明了用刑平正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中国法律史中有许多因用刑允执厥中而彪炳史册的司法官员,如唐初的大理寺卿唐临,断狱刚正平允,犯人对其判决结果均心服口服,唐高宗视察大理寺时无一犯人喊冤,唐高宗对此又惊又喜,将唐临奉为百官楷模,并评价他“形如死灰,心若铁石”,称赞他用刑无情、刚毅中正的坚定品格。像唐临这样的司法官员还有很多,如狄仁杰、包拯、海瑞、于成龙等,他们都因折狱公道、用刑中正而名垂青史。

  最后是执法爱民,勿扰百姓。官吏在执法的过程中爱护人民,体现为两方面:选贤任能,整肃吏治,建设好执法队伍。执法爱民先要有善吏,无善吏而有善法,亦不能做到执法爱民。汉宣帝重视选拔良吏,整顿吏治,宣帝时代因此良吏辈出,繁荣兴盛,《汉书》赞曰:“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唐玄宗前期励精图治,常“自选太守、县令,告戒以言”,使“良吏布州县”,民获安乐,人罕犯法,造就了治平盛世。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寒微,深知吏治昌明对于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性,为使官吏洁身自爱不惜重典治吏。清康熙帝“拔擢廉吏”,使治理蒸蒸,人知奉法,吏治修明数十年,这些都体现出以善吏执法对于政通人和的重要作用。

  执法爱民还体现在约束执法官吏,让执法官吏怀爱民之心,避免侵扰百姓。宋代开明的官员很早就意识到,百姓的生活理想就是平静的田园生活,百姓以不见衙门凶恶的衙蠹为幸事,即“方以一狗不夜吠,民不见吏为幸”“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为此,宋代开明的官员都自觉以仁爱之心对待百姓,杜绝衙蠹骚扰肆害百姓。南宋官员叶宪宰在谈禁绝法外官差下乡扰民时说道:“催承吏来牒诸州,今后管照条比较,若出违省限,只令委官一员驱催,不许辙委巡、尉用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为国家爱养根本,诚非小补。”叶宪宰要求州县官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非法律规定的官吏严禁下乡扰民,上官要严厉约束下属的下乡行为,爱护作为国家根基的百姓一事非同小可。对于官吏私自下乡扰民的行为,涉事官吏会受到相应惩处。南宋名公胡石壁下属的东尉和西尉,全然不顾“巡、尉不许下乡”的禁令,在农忙之际率“吏卒三、五十人”公然下乡扰民,“所过之处,鸡犬皆空,无异盗贼”,致使百姓惶恐不安,怨声载道。胡石壁对此痛心疾首,决心惩治这两名县尉,于是具文向提刑司上奏请求:将两名县尉调到邻州充任指使或监当这样清闲又无足轻重的职务,另选老成持重之人担任东、西县尉的职务。在提刑司行文下达之前,胡石壁责令追回两尉一干人马等候处理,并临时委派冯巡辖代理西尉一职、彭校尉代理东尉一职。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青海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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