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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一步全面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第06版:法律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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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全面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姜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姜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这对进一步全面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依法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向意义。进一步全面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围绕“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的要求,重点深化以下几项改革举措。

推行“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新模式

  《决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我国的逮捕率长期居高不下,形成羁押普遍化现象,曾与长期羁押、超期羁押构成刑事羁押的三大突出问题。目前,长期羁押、超期羁押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司法实践中的非必要羁押仍然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创建以羁押必要性全流程审查、非羁押诉讼全方位保障和全社会支持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非羁押诉讼模式,将降低羁押率的举措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一是彻底贯彻比例原则,羁押措施所达到的强制程度,要与犯罪嫌疑人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相适应。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是缓刑或非监禁刑,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如果可能判处的是较短的监禁刑,不能采取较长的羁押措施。二是构建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逮捕条件审查机制,明确证据要件、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突出社会危险性审查在规制逮捕适用中的关键作用。三是完善权利救济程序,逮捕的审查或者决定程序应由行政化的准司法程序逐渐转向控辩式的司法程序。受到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应有渠道将羁押的合法性问题诉诸司法机关,至少以听证的方式进行司法审查。

积极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

  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体系中重罪占比高,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持续以修正案的形式完善刑法,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4个修正案,将刑法罪名从444个增加到483个,新罪绝大多数是轻罪,我国犯罪体系已由重罪结构转变为轻罪结构。刑事立法的变化也逐渐传导到了刑事诉讼领域,犯罪结构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刑事犯罪变化趋势显示,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比53.9%上升至2020年的77.4%。2021年全国法院判结的刑事案件中,有84.6%都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刑案件。在“轻罪化”立法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轻罪案件已经逐渐成为刑事犯罪领域的主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进一步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成为当务之急。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但是,这些程序的适用,依然要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只是对审判程序中的质证环节作出了适当的简化。这种以传统三阶段诉讼模式为蓝本构建的程序还没有摆脱传统诉讼思维的桎梏,尚不能适应轻罪化发展的需要。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必要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具体的构建思路有几点:一是健全“出罪”机制,深化起诉裁量机制改革,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加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和解不起诉制度,以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审前分流的作用。二是完善“简化”程序,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微罪、轻罪案件,可以考虑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省略一些诉讼环节,直接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建立“消标”制度,落实《决定》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可以对轻罪设置附条件消灭“前科”制度,消解行为人的犯罪标签,缓和轻罪化立法带来的犯罪圈扩大的社会影响。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既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委托律师辩护是我国宪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决定》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一要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要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刑辩律师的执业需要;三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

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公约的接轨

  《决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进一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相关国际公约的接轨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公约仍缺乏有效衔接。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但是,我国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上并没有相应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应否赋予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域外适用需要相关国家执法司法部门的配合,如果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能实现与国际公约的有效接轨,容易出现国外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符合国际标准,在人权保障问题上与我国纠缠的情况,影响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实际效果。因此,应当立足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使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与国际规则相协调,为我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好国内法的准备。

(本文摘自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证研究》撰写的前言,发表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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