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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12日(总第9530期)


送达破产文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裁定受理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7月15指定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有义务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截至本公告签发之日止,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包括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公章在内的所有公司印章。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保护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原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公章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起作废。

  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4日

  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定于2024年9月29日(星期日)下午14时,在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四平市东方大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如下债权人准时参加会议,即:大连童装厂、内蒙古额鄂尔多斯羊绒衫厂、内蒙哲盟胜利羽绒厂、通辽和益针织有限公司、大连衬衫厂、天津市达斯公司、天津绒毯厂、上海针织二十二厂、天津东亚毛纺厂、上海义生橡胶厂、山东临淄奎陶瓷厂、辽宁半球实业公司、宁波双园实业有限公司、沈阳热水器总厂、柳州开关厂龙城电热四分厂、济南洗衣机厂长春分公司、市油脂化工厂、青岛吸尘器厂、四平百货大楼、江苏常熟制冷厂、市汇丰家电公司、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营华东电子管厂、梨树垦区五金交电公司、深圳京华长春分公司、上海保温瓶二厂。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应向法院提交债权凭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应材料。特此通知。

  四平市东方大厦管理人

其他

  债权转让公告当事人:北京致昀开誉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北京致昀开誉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22)苏0509民初8322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0509执6259号、(2023)苏0509执5296号、(2023)苏0509执恢817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嘉寓新能源(徐州)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田家玉、黄苹的债权,包括借款,利息,延迟执行期间的利息以及判决所确定的所有债权产生的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北京致昀开誉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特此公告!

  北京致昀开誉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9月3日

  道县人民政府决定书 道政决字[2024]4号福建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3日,道县人民政府与福建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邦能公司)签订了《投资办厂合同书》,由福建邦能公司在道县工业集中区数字智造产业小镇成立项目公司从事智能装备生产,合同对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优惠政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道县人民政府依约履行了义务,已拨付福建邦能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即湖南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邦能公司)所申报的税收贡献奖励第一笔补贴款叁佰玖拾万元整(¥3900000.00)的50%即壹佰玖拾伍万元整(¥1950000.00)。福建邦能公司虽然设立了项目公司湖南邦能公司,也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对厂房进行了装修,但项目公司从成立至今未从事生产经营,也没有缴纳税款,福建邦能公司及项目公司湖南邦能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根据《投资办厂合同书》的约定和诚信原则,道县人民政府依法向福建邦能公司及湖南邦能公司送达了《告知书》,福建邦能公司及湖南邦能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投资办厂合同书》第4.1、第5.2.1、第8.1、第8.4的约定,道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如下决定:1.解除道县人民政府与福建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办厂合同书》;2.福建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返还道县人民政府拨付的税收贡献奖励第一笔补贴款叁佰玖拾万元整(¥3900000.00)的50%即壹佰玖拾伍万元整(¥1950000.00)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福建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道县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福建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道县人民政府给予的补贴款及利息、违约金缴入道县国库专户并备注福建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邦能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道县人民政府补贴款及利息、违约金。开户单位:道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结算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账号:82014000000011110。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道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道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道县人民政府决定书 道政决字[2024]6号鹏华兴龙(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佳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8日,道县人民政府与鹏华兴龙(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书》,由鹏华公司在道州工业集中区成立项目公司生产纳米氧化镁复合材料及二氧化硅,合同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期限、优惠政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道县人民政府依约履行了义务,已提供项目用地32亩。鹏华公司虽然设立了项目公司湖南华佳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公司),但华佳公司从成立至今未全面生产经营亦未纳税,也未对32亩项目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鹏华公司及华佳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根据《投资办厂合同书》的约定及诚信原则,道县人民政府依法向鹏华公司及华佳公司送达了《告知书》,鹏华公司及华佳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投资办厂合同书》第8.2.4、第8.2.7、第9条、第10.1、第10.3、第10.7的约定,道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如下决定:1.解除道县人民政府与鹏华兴龙(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书》;2.鹏华兴龙(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佳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道县人民政府提供的32亩项目用地;3.鹏华兴龙(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佳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道县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100万元。4.鹏华兴龙(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佳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道州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的不动产或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施无偿归道县人民政府所有。鹏华兴龙(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佳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违约金缴入道县国库专户并备注鹏华兴龙(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佳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道县人民政府违约金。开户单位:道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结算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账号:82014000000011110。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道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道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道县人民政府决定书 道政决字[2024]3号惠州市惠阳区新圩联荣五金制品厂、永州伟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2月18日,道县人民政府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联荣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新圩制品厂)签订《投资办厂合同书》,由新圩制品厂在道州工业集中区成立项目公司投资电脑机箱生产基地五金制品项目,合同对投资规模及投资期限、投资强度、优惠政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道县人民政府依约履行了义务,已向新圩制品厂设立的项目公司永州伟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一公司)兑现装修补贴款1500000元。新圩制品厂虽然设立了项目公司伟一公司,伟一公司对厂房进行了装修,但伟一公司从成立至今未生产经营只缴纳税费50314.82元,新圩制品厂及伟一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根据《投资办厂合同书》的约定和诚信原则,道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新圩制品厂及伟一公司送达了《告知书》,新圩制品厂及伟一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投资办厂合同书》第4.1、第5.2.1、第5.2.5、第7条第二款、第8.1、第8.4的约定,道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如下决定:1.解除道县人民政府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联荣五金制品厂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书》;2.惠州市惠阳区新圩联荣五金制品厂、永州伟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返还道县人民政府给予的厂房装修补贴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惠州市惠阳区新圩联荣五金制品厂、永州伟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道县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100万元;4.惠州市惠阳区新圩联荣五金制品厂、永州伟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道州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的不动产或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施、设备无偿归道县人民政府所有。惠州市惠阳区新圩联荣五金制品厂、永州伟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道县人民政府给予的厂房装修补贴及利息、违约金缴入道县国库专户并备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联荣五金制品厂、永州伟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道县人民政府装修补贴款、利息及违约金。开户单位:道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结算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账号:82014000000011110。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道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道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道县人民政府告知书 东莞市桂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佳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28日,道县人民政府与东莞市桂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芳公司)签订《投资办厂合同书》,由桂芳公司在道州工业集中区成立项目公司投资锂电新能源产业项目,合同对投资规模及投资期限、投资强度、优惠政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道县人民政府依约履行了义务,已向桂芳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湖南省佳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公司)兑现装修补贴及设备搬迁补贴款2000000元。桂芳公司虽然设立了项目公司佳盛公司,佳盛公司也对厂房进行了装修,但佳盛公司从成立至今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义务,亦未纳税,桂芳公司及佳盛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书第4.1条、第5.2.1条、第5.2.5条、第7条第二款、第8.1条、第8.4条的约定,道县人民政府依法拟作出如下决定:1.解除道县人民政府与东莞市桂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书》;2.由东莞市桂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佳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返还道县人民政府给予的厂房装修补贴及设备搬迁补贴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由东莞市桂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佳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道县人民政府连带支付违约金20万元。4.东莞市桂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佳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道州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的不动产或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施、设备无偿归道县人民政府所有。如有异议,贵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无异议。特此告知。

  道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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