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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启思
以人民为中心:中央苏区的医疗卫生法制建设
董淑平
□ 董淑平
医疗卫生法制建设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苏区作为人民医疗的开创地,红色医疗卫生法制体系的建设,促进了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极大提高了广大军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医疗卫生法制建设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途径。
中央苏区医疗卫生法制建设的产生与发展
医疗卫生立法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主题之一。早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十分重视红军的医疗卫生工作,把建设好红军医院作为巩固军事根据地的三大问题之一。因此,处于初创阶段的革命法制就开始注意到卫生法制建设。
1927年至1930年是中央苏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创始时期。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红军开展了编制军队卫生队、创建红军医院、开展战士个人清洁工作、优待伤病兵等一系列卫生举措。1927年,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组建红军最早的卫生机构——卫生队。1929年,古田会议上党中央高度重视红军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注意“优待伤兵”“与当地群众关系不良”方面,将医疗卫生与革命战争结合起来,拉开了中央革命根据地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序幕。
1930年以后,迎来了中央苏区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阶段。党中央带领红军取得了第一次至第四次反“围剿”的胜利,卫生工作也随之得到锻炼,医疗卫生法制建设得到推进。1931年中国工农红军军事委员会总军医处成立,负责整个中央红军的工作。同年11月,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省、县政府两级设卫生部,区设卫生科,乡设卫生委员会,村设卫生小组。1932年,部队卫生机构有了基本上统一的编制:方面军、军团编设卫生部,师编设卫生处,团设卫生队,连设卫生员。虽然中央苏区的卫生管理体系分为政府和红军两部分,但在战争的特殊时期,根据地的卫生行政管理、医疗防疫等工作均由军队卫生部进行部署和领导,政府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办理。同时,为使卫生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党中央及各级卫生管理机构颁布了一系列的卫生政策、法规。
中央苏区医疗卫生法制体系
中央苏区的医疗卫生法制体系以卫生行政法规为基础,辅之以各类具体卫生政策及法规,主要包括医政管理类、药品与医疗器材类、卫生防疫类、妇幼保健类、医学教育类、劳动卫生与医疗保障类等。各项政策法规的出台落实,使根据地的卫生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卫生行政基本法律规范确立了卫生法制的基本原则。例如1931年10月,《万载全县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卫生问题决议案》提出:“为挽救危机,与增进民众年寿,延长身体健康,苏维埃区域的卫生问题,是目前非常的重要。”并对“卫生运动的意义”“卫生机关的组织”“卫生机关掌握的要务”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卫生行政内容和公共卫生建设的具体内容;1932年9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第三次卫生会议卫生决议案》规定:普通卫生中对个人卫生、公共卫生、医院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健康的领域制定基本要求;强调人民群众的卫生防疫和卫生宣传的重要性。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连一级卫生勤务》《师以上卫生勤务纲要》《关于改组卫生机关事项的命令》均强调:卫生工作是广泛的群众运动,必须十分耐心的深入到群众中去,使每个群众都能了解卫生的意义。1933年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内务人民委员部颁布的《卫生运动纲要》提出:“卫生运动是群众生活与生命的保障”,是为了解除群众的切身痛苦,增加革命的战斗力。尤其要指出的是,1933年总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法规》,是中央苏区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红军卫生工作法规。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规章制度,包括医院、部队的各项医疗、卫生防疫、药材等方面的制度;第二部分是统计和报表,主要有门诊疾病分类统计表、死亡诊断书、死亡调查表、军医调查表、卫生干部调查表、诊断书、药品器材清领单等22种。
具体卫生工作政策、法规主要分为以下方面。医政管理类:1932年1月中革军委发布《关于密切各级军医处工作关系的训令》《中国工农红军医院政治机关工作暂行条例》,1933年《关于医院工作问题的通令》《关于改组卫生机关事项的命令》《中国工农红军医院政治机关工作暂行条例》《关于禁止卫生人员改职的训令》。药品与医疗器材类:1932年中革军委颁布《关于购买药品的训令》《关于各项费用的性质、数目及限制规定的训令》。卫生防疫类:1932年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颁布《苏维埃区暂行防疫条例》、1933年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卫生防疫条例》、中革军委颁布的《红军暂定传染病预防条例》。妇幼保健类:1934年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发布《托儿所组织条例》。医学教育类:中革军委于1932年12月发布《中央军委训令》规定:为使红军中的卫生运动能够广泛的深入动员,除每伙食单位皆有卫生委员会的组织外,还要有一专责的卫生员。总卫生部开办卫生员训练班,由每一战斗连选送学生前来学习。劳动卫生与医疗保障类主要有1931年11月颁布《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1932年8月发布《关于建立和健全转运伤兵工作的训令》,1933年颁布《关于红军中检查体格问题的训令(卫字第1号)》《关于介绍和收容伤员以及处置手续的规定》。
以上规章制度的出台保障了中央苏区时期医疗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首先,在健全卫生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彰显红军医疗工作的革命性和“一切为了伤病员”的服务宗旨。其次,随着群众卫生运动的广泛组织、卫生竞赛与卫生宣传的深入开展,使广大人民群众逐步树立起文明健康的卫生观念,让民众切身体会到党中央对人民身体健康的真正关切。据全军统计表明,1933年至1934年期间,红军中疥疮发病率很小,其他三种疾病(痢疾、疟疾、下肢溃疡)也大幅下降。最后,医疗卫生是军民健康的根本保障,在战争这个特殊时期完善战地救护体系至关重要。民众帮助红军收容伤病员、抬运伤兵;红军医生、卫生队积极为驻地附近民众免费治病。使苏区军民通过医疗救治工作紧密联系,互相成就。上述法规、条例、训令,分别具体指导相应的卫生医疗机关,使各项卫生工作有据可依。在苏区医疗卫生法制完善的过程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一直贯穿始终。
中央苏区医疗卫生法制建设的基本特点
(一)开创性
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党中央领导人对医疗卫生法制建设工作十分重视,提出了一系列原则、目标、任务和方针。循着这些卫生政策和法律规范,苏区军民相继建医院、办卫校、防治疫病、开展卫生运动,促使医疗卫生法制在实践中创造了人民卫生事业的诸多“第一”。
第一次提出“不准丢下一个伤病兵”的工作方针,合并组建军、政和卫生部门的伤员转运委员会,从前线到后方医院的二百五十里兵站线上,形成了师绷带所——野战医院——兵站医院——后方医院的护送救治体系,充分保证伤员的生命健康,彰显无产阶级的革命情感。第一次提出“医治敌军伤病”的工作策略。许多敌军伤病在红军医院接受治疗后,深刻感受到红军是真正为民众谋福利的军队,毅然加入红军。党中央将“生命至上,民本思想”落在实处,有效促进了革命动员,增强了红军的战斗力。
第一次指出“建设较好的红军医院”“建设廉洁医疗卫生队伍”,明确必须以改善医院工作和完成医院的任务为中心,采取政治上的一切力量保障伤病人员的迅速痊愈,提高伤病人员的政治情绪。重视医疗队伍建设,防范贪污腐化现象,加强对卫生工作人员监督。首次提出“做好医疗卫生工作也是政治问题”的工作原则,红军医院不仅给伤病看病,同时也给驻地群众治病,这既是医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也是政治任务。
(二)人民性
土地革命时期,常见病(感冒、发热)、基础病(营养不良、心脏病)以及传染病严重影响民众的身体健康。根据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各区、乡政府要设立公共看病所,并聘请公共医生为百姓看病,不收取看病费用。1933年中央内务部决定在每县、区内务部卫生科办一个诊疗所,负责为工农群众看病,只收取药品费用。同时,闽西残废院规定:凡属残废及衣食不能自给而且无依无靠者,不论男女老弱幼,不问地方界限,皆得入院。到长征开始时,中央苏区已拥有二十多所预备医院和后方医院,还建立了残废医院、温泉疗养院和疗养所,包含医治、疗养、收容三大体系,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存发展。
中央苏区的医疗卫生法制体系不是一拍脑子想出来的,而是基于长期的群众实践探索取得的。以“预防第一”为原则的卫生运动,是红色卫生工作最伟大的创举。长岗乡卫生运动中“将居民编为卫生班,按住所接近,四五家,七八家,十一二家为一班,七八家一班的多。有班长”编制,以民众的住所分布为基础划分管理单位,既实现了卫生精细化管理又强调了卫生工作的服务性。《卫生运动纲要》指出:卫生运动完全是广大群众的,不花钱而能医病的,要时时做,户户做,更是群众生活和生命的保障。
人民与医疗卫生互相需要,相互成就。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人民群众为依托,而医疗卫生事业的推动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拥护。红军医院的建立、伤病员的转运收容、卫生防疫运动的具体工作,无不是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发展起来的,苏区民众为医疗卫生法制的贯彻落实做出巨大贡献,开创了“人民医疗”事业的先河。
中央苏区医疗卫生法制的现代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为新时代重视人民健康、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注入新活力。中央苏区作为人民医疗的开创地,创造性地开展“保护苏区内每一个工农劳苦群众的健康”卫生运动,各区乡及村普遍制定了自己的卫生公约,极大减少了各类疾病的爆发。此外,创造性地制定卫生教育计划,将卫生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大力开展卫生知识普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全民教育方式,开创了预防控制疾病的新模式,是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渊源。
中央苏区医药卫生法制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管理工作,把“环境清洁,预防第一”作为一项基本的卫生管理方针,通过对广大卫生干部的思想教育以及群众性卫生宣传,树立了中央苏区军民文明健康的新风尚。同时注意卫生法规的可操作性,因法条具体内容基于实践得出,而能因时制宜,因地制宜。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始终坚守初心使命,传承发扬优良传统,丰富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考察中央苏区的卫生工作建设,研究根据地医疗卫生法制的发展历程和历史经验,对于弘扬红色卫生精神优良传统、牢固树立医疗卫生法治思维、扎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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