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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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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二)

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13日(总第9584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大石英子(oishi eiko)(日本国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互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石英子(oishi eiko)(日本国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5民初26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大石英子(oishi eiko)(日本国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互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石英子(oishi eiko)(日本国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5民初26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洪培义(hung,pei-yih)(中国台湾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互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培义(hung,pei-yih)(台湾居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5民初26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孙国泰(sun,kwo-tai)(美国国籍),孙国鼎(sun,kaotin)(中国台湾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互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泰(sun,kwo- tai)(美国国籍),孙国鼎(sun, kao-tin)(台湾居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5民初26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孙文美(sunwenmei)(加拿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诉被告中申(上海)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赤坤、孙文美(sun wen mei)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09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武有限公司(munmu inc.)、朴惠敏(pak hyemin)(韩国籍):
本院审理原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文武有限公司(munmu inc.)、朴惠敏(pak hyemin)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沪0114民初25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汤秀芝(tang susie xiuzhi)(美国国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秀芝(tang susie xiuzhi)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5民初20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其他

  债权转让公告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智慧、邵建民、苗俊红、赵明、王洪章、侯洁、于金凤、戴坤、冯庆军、陈泳:
我行已将合同编号为xd201405216152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为3500万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借款起止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河北丁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完成了相应的债权转让手续,请上述借款人、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新的债权人履行相关债务义务。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

  召开股东会议通知书 徐君股东:定在2024年11月25日上午8时召开股东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会议时间,定在2024年11月25日上午8时。2、会议地点:湘潭市华都大酒店接待大厅旁边茶楼。3、参加人员,徐君,湖南银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德林)。4、会议内容:审议及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公司印章、开设新的银帐户等事宜,请徐君股东务必准时参加,若届时未到,视作为同意大中置业公司绝对控股股东银嘉公司所作出的股东决议,电话、微信、短信联系。联系人:湖南银嘉实业有限公司彭德林,电话13975603000。

  通知人:湘潭大中置业有限公司占75%股东湖南银嘉实业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

送达破产文书

  2022年11月16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移交至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2日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27日前向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等方式申报债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路缘小区1号门市;邮编:137600;联系人:张丽男电话18048236836、张兴岩电话16648225000、王梓瑜电话15149351346)。具体申报事宜请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查阅。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模式。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多种渠道均未联系到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均下落不明。现发布作废声明: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36959318987)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含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均于遗失之日作废,不能确定遗失之日的,印章及证照于2022年11月16日作废。有关人员使用作废的印章、证照产生的行为均与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无关,因使用上述作废的印章和证照设定的权利义务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清算公告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西安宝阳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陕01清申74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受理西安宝华珠宝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现清算组就本案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西安宝华珠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费用。二、西安宝华珠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未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三、西安宝华珠宝有限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已知债权人名单清册及相关证据等资料。同时,应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上述人员拒不配合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51号中国人寿壹中心b座15f;联系人李曼莉;联系电话18992876310。

  西安宝华珠宝有限公司清算组

行政处罚通知书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关于《征收补偿协议履行催告书》的送达公告2023年6月5日,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依法向李玉翔(身份证号码:342423199504080612)作出《关于变更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与李玉翔所签订〈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s149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决定书》并送达,李玉翔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变更决定书》。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对李玉翔发出《征收补偿协议履行催告书》(叶征催2024(1)号),催告其履行义务。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未能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上述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附《征收补偿协议履行催告书》(叶征催2024(1)号)。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催告书叶征催2024(1)号李玉翔(身份证号:342423199504080612):2022年11月20,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与你签订了《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s149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履行。后经查明,你户被征收房屋属直管公房个人出资修缮的类型,导致多向你支付补偿款127996.8元,于是依法作出《关于变更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与李玉翔所签订〈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s149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决定书》并送达,你未在《变更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退款义务。你有权陈述和申辩,但逾期未履行退款义务的,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

遗失声明

  周圣剑
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码3132306903,金额3771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周圣剑

  湘潭大中置业有限公司:
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一枚。

  声明人:湘潭大中置业有限公司

  周雄伟
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码3372222290,金额1372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周雄伟

  银佳林
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诉讼费票据号码5259627009,金额6225元,缴费人:银佳林,声明作废。

  声明人:银佳林

  银佳林
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诉讼费票据号码525963070x,金额4845元,缴费人:银佳林,声明作废。

  声明人:银佳林

  湖州绿恩木业有限公司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财务账簿等经营管理资料全部遗失。现声明:湖州绿恩木业有限公司上述证件、资料全部作废。

  湖州绿恩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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