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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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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14日(总第9532期)


送达破产文书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受理对博罗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谢志坚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达兴公司的清算工作。经清算,达兴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裁定终结博罗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博罗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8月22日

  广东水仙花企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广东水仙花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水仙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清算组正在办理。本清算组曾召开过2次债权人会议对水仙花公司进行债权核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又有2位债权人提出补充资料要求清算组进行审查,因部分债权人无法联系,现清算组将2位债权人的债权审查情况予以公告,并接受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核查。(一)债权审查情况:1、债权人肇庆市高要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债权审查情况:确认债权金额5502166.82元;债权性质:职工债权;对于该债权人申报的养老金利息1289760.98元,本清算组确认2002年5月8日(破产受理日)前的利息部分成立,数额待定,为普通债权;2002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部分不成立。2、债权人王国森的债权审查情况:(1)确认将深圳市中能建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原中国银行肇庆分行担保债权人民币本金2010万元、利息8717905.08元、外汇本金2835354.78美元、利息951276.99美元、诉讼费执行费人民币382435.65元、垫付诉讼费158720元】的债权人变更为王国森享有;(2)确认将深圳市中能建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原中国银行肇庆分行担保债权9591081.43元】的债权人变更为王国森享有。(二)债权核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清算组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清算组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清算组依法将上述两笔债权提交各债权人核查,核查期限至2024年9月15日届满。若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向清算组书面提出异议,由清算组书面答复;若债权人、债务人仍有异议的,应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2024年9月15日)后15日内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起诉。若无异议,清算组将提请该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清算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6号高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件人:伍勇光;联系电话:0758-8390086。

  广东水仙花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2024年9月4日

  东莞市汇盈鞋材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19)粤1972破1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东莞市汇盈鞋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东莞市汇盈鞋材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对东莞市汇盈鞋材制品有限公司财产实施第二次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公告如下:本次分配为第二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本次分配金额为114767.25元。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期间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破产费用1001.5元;预留破产费用6002.9元(用作刊登人民法院公告、邮寄费用及办理公司注销手续等。若预留费用不足,由管理人承担;若有剩余,则作为管理人报酬);普通债权9511752.18元,分配额为107762.85元,清偿率为1.13297474%。本案没有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东莞市汇盈鞋材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4日

  2024年8月28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3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受理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下称“神鹏公司”或“债务人”)预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担任神鹏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神鹏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10月8日前向神鹏公司预重整管理人(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1层;联系人及电话:黄律师18909515086、尹律师1889507518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案采用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债权申报方式,债权人通过“智破通破产管理系统”进行债权申报,网址为www.hyqlzpt.com。如后续法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神鹏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依法追加计算利息至重整申请受理日。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中城投华东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
《中城投华东区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8月23日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4)浙028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本次分配为首次分配,将于公告后开始实施。本次破产财产3,536.04元,扣除破产费用后,实际可分配财产为0.00元,即职工债权、普通权、劣后债权可分配金额为0.00元。

  中城投华东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4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2日指定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拟订的《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2023年12月6日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12月21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4破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开展分配。管理人经多方查询均未能联系上职工债权人何将伟等237人。本案于2024年8月27日进行最后分配。现特告知何将伟等237名职工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出内30天联系管理人领取分配表,逾期未受领的管理人将提存其份额。职工债权人自分配公告发出后满60天仍不领取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并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湛江国强水泥(厂)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湛江国强水泥(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下午3时30分在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商务公寓13楼1312会议室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请债权人于当日下午3时到场签领会议资料并参加会议。由于本次债权人会议须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如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请提前办好授权委托手续,填写特别授权事项,以便会上能有效行使表决权。联系人:赖律师,联系电话:0759- 3393129,13509936780。

  湛江国强水泥(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小组

  2024年9月3日

其他

  三明市梅列区卡友商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关于印章、营业执照作废的声明(2024)卡友破管字03号2024年6月18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4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林美华对三明市梅列区卡友商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8月2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403破4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担任卡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人至今未接管到卡友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证照和印章。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故特此声明:卡友公司的上述证照、印章自本声明发布之日全部作废。

  三明市梅列区卡友商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5日

送达仲裁文书

  郭玉梅: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大同市平城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旭日、郭玉梅之间的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同仲裁字096-4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联系电话:0352-2088761。

  大同仲裁委员会

  湖南德雄建设有限公司:
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刘朝轩(身份证号:430822196208043376)与你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岳劳人仲案字【2024】153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致歉声明

  致焦凌欢女士:我在2023年9月,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了针对焦凌欢女士的不当言论,对焦凌欢女士的个人名誉造成了伤害,侵犯了焦凌欢女士的名誉权。我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且违法的,我对于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做出的侵权行为,以及给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目前我已全部删除相关信息。我将吸取教训,依法规范个人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特此致歉!

  致歉人:刘玉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mouangsophar miss rathicha:
我关于2024年9月4日对你作出了拟没收你违规携带入境的象牙制品127.5克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向你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文书号:版纳关缉告字[2024]39号)。该文书正本已于2024年9月4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关

清算公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2024)闽01清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永福对福州星光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闽01强清12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福州星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福州星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清算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中庚红鼎天下1号楼16层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陆勇,联系电话:059187610333,13860676886)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福州星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福州星光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福州星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遗失声明

  刘图强
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711218852,金额4445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刘图强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廖敏(此人在境外):
本院受理陈青国诉廖萍,廖敏,陈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廖敏,陈纬就(2023)沪0112民初5320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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