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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收市前5分钟,股票解冻了

周瑞平


□本报记者 周瑞平 本报通讯员 任晓东 陈夕冉 文/图

  “铁军不畏风雨骤,大事难事显担当。”6月12日,安徽省淮北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给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一封感谢信,感谢该院立案、民事、执行法官协同作战,仅用一周时间,成功化解标的额达1.28亿元、涉8家企业十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


淮北中院法官在办理股票解冻手续。

起诉追讨巨额债权

  2024年4月15日,淮北市某基金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江苏某科技集团公司、江苏某新材料公司、马某三被告支付债权、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等合计、1.28亿元,同时要求四家担保企业、一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是国有企业淮北市产业投资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8名被告加上第三人公司,共涉及7家民营企业和两个实控人,标的额巨大。”淮北中院民三庭庭长李森接案后,快速梳理案情了解到,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淮北某基金公司和其他企业合伙成立的一支投资基金,向第三人安徽某新材料公司四次投资,总额2.49亿余元。后因这支基金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议将投资产生的收益和相关债权进行清算。2023年9月,经各方确认后签订协议,明确淮北某基金公司应得的债权数额、利息标准以及还款期限。

  协议签订后,各债务人仅支付1350万元,其余款项未按约定偿还。淮北某基金公司多次催告无果,提起诉讼。

  李森多方了解原、被告企业状况,根据《全省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迅速启动对涉案企业的经济影响评估。既要保障国企的债权实现,又要最大限度的保障涉案民企正常经营,成为李森面临的任务。

  “只要有一丝和解的希望,都不能放弃,要把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淮北中院院长余跃武反复强调。

  合议庭很快确定化解纠纷的思路:灵活性保全和策略化调解。

被告股票抢先质押

  由于三被告一再违约,双方已严重缺乏信任。案件立案当天,原告提交诉讼保全申请。合议庭经审查后,立刻作出保全裁定,和执行局负责保全实施的干警,共同制定财产保全方案。

  保全组干警奔赴徐州、南京等地,对各被告名下财产实施查控,准备对两个被告分别在沪深两市持有的两只股票实施冻结措施。其中,被告江苏某新能源公司在上交所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1260万股,市值1亿多元;被告南京某投资公司持有深交所某上市公司股票260万股,市值约1400万元。上述股票的市值可以实现原告的债权。

  4月19日星期五,保全组干警一早赶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准备对被告名下的股票采取冻结措施。

  “李庭长,您看我们公司持有的上市股票都已被质押了,没有必要再进行冻结了吧。”临近11时,被告马某打来电话,请求不要冻结公司持有的股票,恳请法院组织调解。

  接到电话后,李森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迅速联系执行干警,得知上市公司股票在前一天被二被告悉数质押给了其他公司。

  质押是否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恶意质押?按照院领导要求,李森一边安排干警向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办理质押的相关材料,同时严厉告知马某:“股票被质押并不影响法院查封,如查实存在恶意质押转移财产,法院将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二被告的股票被依法冻结。

以保促调限期三天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的管理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

  李森也很焦急,他知道,加上周末两天,可以用于调解的时间总共只有三天,三天后股票的冻结信息一旦公告,将导致被告融资能力降低,经营受到影响,调解的基础便不复存在,无疑会影响原告债权的及时实现。

  必须在公告发布前,抓住一切机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月20日周六下午,被告马某主动要求法官组织“面对面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商谈,由于被告无法满足原告提出的当月支付4000万元现金的要求,调解没有取得进展。

  次日,李森不断地通过电话、微信、短信进行“背对背调解”,督促马某积极筹措资金和提供担保增信方案。同时向原告公司负责人分析已被质押的股票存在原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流水,并非临时质押,起诉撤销的可能性极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才是实现双赢的最佳方式。

  马某迫切希望解除股票冻结,提出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必须配合协议的履行,立即解除股票冻结措施,得到了合议庭的承诺。

  周日晚上10时半,分管院领导、淮北中院审委会专委王天江了解调解进展后,为确保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就能及时解除股票冻结,带队连夜奔赴上海。翌日上午9时,他们准时到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另一队执行干警则连夜启程,风雨兼程,奔赴深圳。

收市之前股票解冻

  由于8个被告均不在淮北市,法官通过电话联系被告的代理人和公司实控人马某,反复磋商调解方案和增信措施方案。两天时间,与马某通话超过上百通。

  4月22日傍晚,调解迎来转机。被告经多方筹措,大幅提高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即付款数额,同时增加案外人徐州某置业公司提供5000余平方米的产权房屋、安徽某自动化公司提供18万平方米的土地及第三人公司提供价值300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担保增信措施。原告也降低了心理预期,同意延缓还款时间,降低首付款数额以及利息和违约金。

  当调解协议草拟好时,已经是4月23日凌晨3时。

  原告淮北某基金公司属于国企全资公司,调解协议还需要经过会议研究及层报批准。待原告完成批准等程序时,距离23日下午股市收盘只剩下两个多小时。

  8名被告、第三人公司及两家新加入的案外人公司分别委托了两名住在南京、徐州的代理人参与调解,但当事人无法到场签字。

  合议庭迅速组织他们登录微信小程序,在线签署调解协议。

  此时已接近下午2点半,离股市收盘只剩下半小时。调解协议约定必须在被告支付2000万元后,原告才同意解除股票冻结。大约过了20分钟,原告财务人员确认收到1200万元转账和800万元承兑汇票。

  李森立刻电话通知沪深两地执行干警解除股票冻结。

  “中登公司的工作人员非常配合,知道我们在这里等两天了,所有解冻手续已经提前核对好,工作人员随时协助办理解除冻结。”执行法官高丽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全力配合下,仅用几分钟便顺利办理好了解除冻结手续。

  此时,距离股市收盘仅剩下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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