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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17日(总第9473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夏澍(人在境外):本院受理原告乔希霍特(joshdegawx⁃ia-holt)诉被告夏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5民初10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zhu ke hao(澳大利亚):本院受理蔡莲英诉zhu ke hao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04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刘海鹰(人在境外):本院受理刘海星,刘东海诉刘海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沪0106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共和新路300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河北金峰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于2009年9月15日由河北省围场县人民法院以(2009)围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北金峰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于2023年实施了第一次分配。现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追加清偿的条件已经具备。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第2款之规定实施最后分配,现将分配事项公告如下: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分配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货币资金380, 158.75元,经过首轮清偿产生余额118,154.72元。预留破产费用与实际发生的差额50,000.00元。本次可供最后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68,154.72元,在普通债权总额20,285,681.50元的范围内按0.82%的清偿比例进行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管理人将依法提存,但自本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将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河北金峰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二个月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河北金峰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各位债权人: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现管理人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30日下午三点。二、会议地点: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三、出席会议人员应提交的手续: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文书;债权人为个人或非律师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场。联系人:马律师:13613140121。
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其他
关于寻找协议搬迁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公告:许王维坤户:高师巷许宅和同乐里及周边房屋协议搬迁项目(许宅项目)的协议搬迁工作已于2024年4月28日启动。高师巷2号房屋位于上述协议搬迁范围内,经初步调查了解,该处房屋系落实政策发还的房屋,根据现存的《房屋发还单》显示产权人为“许王维坤”。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我单位仍无法与许王维坤或其近亲属取得联系。为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并妥善处理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公告寻找许王维坤或合法取得其高师巷2号房屋产权的其他权利人。请许王维坤及相关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权利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姑苏区金阊街道办事处(彩香一村二区2号312室)办理房屋协议搬迁事宜,逾期不至,将依法依规处理。联系人:席东其;联系电话:0512-68296367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金阊街道办事处
解放新村27幢307室被征收人姚茛:根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姑苏府〔2021〕50号)及公告,解放新村27幢307室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新之,王新之已于2003年1月过世,姚茛为其继承人之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苏名典征字[2020]第03-s58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选择定销房)(苏名典征字[2020]第03-58号)、《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估价报告》(苏名典征字[2020]第03-c07号)。请解放新村27幢307室房屋被征收人姚茛(身份证号:320502195803311513)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苏州市虎阜路32号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赵琰;联系电话:13451985914。
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债权转让通知书: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犍为县利元宾馆有限公司、张勇:根据我行与四川长河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行已将对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的全部债权(其中:本金47,498,371.49元、利息14,555,862.89元、其他费用319,159.00元,合计62,373,393.38元)依法转让给四川长河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我行对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享有上述贷款本息等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知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四川长河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借款本息还款义务。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
2024年6月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一院”)作出(2024)粤1971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东莞市晨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6月18日,东莞一院作出(2024)粤1971破4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能接管到债务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管理人现特作声明:上述证照及印章自2024年6月18日起全部作废,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债务人上述证照、印章发生的法律后果与债务人及管理人无关。
东莞市晨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意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香港):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銮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兰,李新珍诉被上诉人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隆咸丰,奚惠忠,意信发展有限公司(香港)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000号3号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徐征英、徐征豪(美国):本院受理徐征文诉徐征委,徐征英,徐征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徐征委就(2022)沪0115民初9669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默克股份有限公司(merck&co., inc.)(美国):本院受理原告默克股份两合公司诉被告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默克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将“merck”用作邮箱后缀的显著识别部分,立即停止使用“merck”“默克”的混淆行为;判令被告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默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面向中国开发、制作、发表、提供含有将“merck”用作邮箱后缀的显著识别部分、使用“merck”“默克”等信息的内容。2.判令各被告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连续三个月及《法治日报》或其他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因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提交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本院另决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十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默克股份有限公司(merck&co., inc.)(美国):本院受理原告默克股份两合公司诉被告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默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merck”“默克”等与原告商标“merck”“默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标识;判令被告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默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面向中国开发、制作、发表、提供含有“默克”等与原告商标“merck”“默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标识的内容。2.判令各被告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连续三个月及《法治日报》或其他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因其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提交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本院另决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十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蔡秀萍(人在境外)、蔡秀玲(人在境外)、蔡秋芳、蔡志强:本院受理蔡新炎诉蔡秀萍,蔡秀玲,蔡绣君,蔡绣红,蔡秋凤,蔡秋刚,蔡秋强,蔡秋芳,蔡秋荣,蔡志勇,蔡志强,蔡志芳,蔡燕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蔡新炎就(2022)沪0115民初5051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荣芳(人在境外):本院受理高红梅诉高荣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总部)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湖南通仙洞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码5614449324,金额4236,声明作废。
声明人:湖南通仙洞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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