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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在案证据合理计算实际损失 确保品种权人获得充分赔偿
——(2023)最高法知民终1020号
罗霞,徐世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小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二审判决根据侵权种子的销售总数乘以授权种子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综合考虑侵权人存在故意侵权、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无标识标签种子等情节,在授权种子价格区间中选择较高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最终全额支持了品种权人60万元的赔偿主张,体现了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
北京某科技公司系“笑金豆红一号”小豆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开鲁县某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安红”“季红”小豆侵害其品种权,请求判令开鲁县某专业合作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二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改判全额支持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赔偿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授权品种“笑金豆红一号”是常规小豆品种,其种子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被诉侵权种子“农安红”“季红”与授权品种“笑金豆红一号”的标准样品经鉴定分别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近似品种,在开鲁县某专业合作社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种子“农安红”和“季红”与授权品种“笑金豆红一号”具有同一性。经行政机关委托检测,被诉侵权“农安红”和“季红”小豆样品的净度、发芽率、水分均符合豆类粮食作物种子的检测指标要求,开鲁县某专业合作社在一审时亦称上述小豆的主要目的是为该社3875亩土地的经营使用,即实际被用作繁殖材料而非收获材料。综合考虑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开鲁县某专业合作社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农安红”“季红”之名销售授权品种“笑金豆红一号”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按照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利润减少计算损失,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以及相应的税票单据。根据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签订委托种植(回收)协议等方式授权他人种植的合同履行情况,可以确定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提供相关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购产成品等方式获取利润,其授权品种的价格在36元/斤至46.67元/斤之间。本案中,开鲁县某专业合作社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存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无标识标签种子等情节,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在授权种子价格区间选择较高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参考实际履行的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价格,扣除合理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以及生产成本后计算授权种子的单位利润,并乘以侵权种子的总数计算出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结果已经超过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二审判决据此作出改判。
本案通过基因分子检测、种子常规检测等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根据品种权人举证合理酌定授权品种的价格和利润等计算因素,尽可能查明实际损失,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的赔偿。
(罗霞、徐世超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