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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意“法律”

——浅谈中国古诗里的“法律”意象

何天宝


□ 何天宝



  古典诗词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美学形态、人文精神和哲学思考,体现了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他的重要讲话、文章中,常常引用中国古典诗词来传递价值、抒发感慨、启迪思考。

  在中国的古诗中,我们会经常看到“法律”一词,但古诗文中的“法律”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并非都同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在中国古代,要么被称为“法”,要么被称为“律”。《尔雅·释诂》:“法,常也”;《说文解字·彳部》:“律,均布也”。合称为“法律”者,相对少见。东汉李尤的《井铭》:“井之所尚,寒泉冽清。法律取象,不概自平。多取不损,少汲不盈。执宪若斯,何有邪倾。”阐明法律取义于井水所具有的清澄寒冷,而从中得到的智慧,即执法应该公正严明。这是在古诗中较早出现的“法律”合称,其意与现代语文中的“法律”基本一致。

  一般来说,古诗中的“法律”有三种含义。

  一是作“法力”“道法”“佛法”解,多见于修行锤炼、悟道参禅之处。如元明时期杨景贤在杂剧《西游记》中有一首《鬼三台》:“则说那费长房,法律强,化龙杖,每翱翔。昏澄澄,白茫茫,桑田变海海为桑。休恐惧,莫惊慌。”此“法律”即“法力”。又如唐人李玄光的《还丹口诀》:“及池炎火上,刀圭依法律。”元人郑潜的《陪靳利安检校游了山灵岩寺留题》:“露寒仙肘声容见,云护禅衣法律严。”此两处即“道法”“佛法”。

  二是作“体例”“格式”解,多见于诗文书画与前人的形式比对。如宋人高斯得的《孤愤吟四十韵》:“每篇必寓忧世怀,直笔宁愁当国忤。法律森严信殊绝,对属始终无龃龉。”意属文规范。明人苏仲的《吴大参登岳阳楼和陈柳二公近作韵予亦赓和二首》:“铿锵独有中丞句,法律元从杜老中。”意诗法老杜。清人王恩诰的《题画册》:“纵横破法律,浓厚饱云烟。”意不拘一格。均为此例。

  三是与现代语文同解。寻章摘句、探义析理,可以窥知古代诗人与法律制度之间紧密而复杂的关系,有助于理解把握优秀传统文化的底蕴内涵。

纳入修齐治平的重要范畴

  2023年6月2日,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古人推崇的“修齐治平”是其中诸多重要元素之一。《礼记·大学》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揭示了古人对现实世界基本秩序的探索,也凝练地表达了中华民族的共识诉求。其中,修身排在第一位。何为修身,主要是通过学习达成对自我道德品行的养成和管理。时代嬗变,晷刻渐移,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除儒家经典对读书人行为处事、道德礼仪的文字记载外,“法律”也逐渐纳入古人修身学习的必备科目。

  如宋人陈襄的《和郑闳中仙居》:“法律行随手,诗书坐满箱。”宋人陈宓的《送师道弟守德庆》:“得暇诗书休释手,先公法律自治身。”清人金朝觐的《怀石绮园》:“文章与法律,一一窥本原。”把“法律”与“诗书”“文章”并称,体现了对“法律”的推崇。又如唐宋八大家之首的韩愈的《寄卢仝》:“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春秋三传束高阁,独抱遗经究终始。”宋人张孝祥的《赠江清卿》:“持身严法律,自爱比冰玉。”强调治人之前先要以“法律”“绳己”“持身”,表达了对法律的尊重。又如宋人苏辙的《送傅宏著作归觐待观城阙》:“胶西前辈郑康成,千载遗风及后生。旧学诗书儒术富,兼通法律吏能精。”明人毛伯温的《次中丞秦公和西涯阁老韵》:“文章孔氏得其传,法律汉庭称老练。”指出了“法律”的经世致用,是对“法律”重要实践作用的思考。

形成法为世用的认知趋同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了明代冯梦龙在《警世通言》中的“人心似铁,官法如炉”,强调指出: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古人同样注重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平等性。从变法图强、“徙木立信”的商鞅,到倡导“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同”的张释之,再到“以法律提衡天下”的包拯……处处弘扬“依法治世、人人平等”的法律适用理念,也使得“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成为共同的认知。

  如唐人王梵志的《诗并序》:“法律刑名重,不许浪推人。一朝囹圄里,方始忆清贫。”宋人梅尧臣的《长歌行》:“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宋人苏辙的《次韵子瞻见寄》:“自従四方多法律,深山更深逃无术。”清人赵翼的《斋居无事偶有所得辄韵之》:“善恶当诛赏,世自有法律。”从不同角度阐释“法律”作用于社会治理,显示了古人对法治的重视。又如宋人陈普的《咏史》:“不将法律作春秋,安得河南数国囚。莫道汉家杂王霸,十分商鞅半分周。”明人史鉴的《送樊司理考满》:“君不见汉朝任人尚法律,狱吏往往为公卿。释之世谓冤民少,定国人称用法平。”清人王昙的《秦始皇墓》:“治世生民须孔子,传家法律自皋陶。”思辨尊儒与崇法的治国得失,也肯定了“法律”平冤定国之作用。又如清人洪亮吉的《四月二日法祭酒式善邀同人至极乐寺小憩分韵得月字》:“民犹困科敛,吏不奉法律。文书巧相抵,百变难致诘。居然贪欺成,不复畏斧锧。”表达了对王朝统治晚期吏治败坏,“法律”难行的痛心与喟叹,其中心思想依然贯彻着法治的理念。

承载教以化之的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路不拾遗,国无狱讼”自古以来为施政者所追求。《资治通鉴》载贞观之治:“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焉。”欲达其言,首重教化。从古代开始,我国就注重法律的教育教化作用。《尚书·大禹谟》载,帝舜曾告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即“以刑辅教,当于治体”。《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意即将囚犯聚集关押于监狱并进行劳作教育,改造罪犯心志,使之弃恶从善。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韩非子的观点和李斯的主张,规定“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把法律作为教育内容。这些,在中国古诗中也有体现。

  如宋人苏轼的《寄刘孝叔》:“保甲连村团未遍,方田讼牒纷如雨。”宋人冯时行的《隐甫圣可子仪同游宝莲分韵得郭字》:“末俗竞芒忽,讼纸霜叶落。”宋人陆游的《秋怀》:“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在反映讼事繁多现状的同时,也隐含着传统的“无讼”理念与追求。又如明人郑真的《闻庄舍弟自庄浪除广西桂林府修仁县主簿作长律四十韵以寄》:“簿书明法律,耕稼抚田闾。”清人张履程的《云南诸蛮竹枝词》:“锦绮金花五采披,竞从坐象仰威仪。三章法律垂宣慰,不敢中途更拾遗。”描绘了古人抚民、宣慰的场景,均注重运用“法律”开展教化。又如明人姜希孟的《金君见和复次韵叙怀》:“不忍横逆来,于理实未烛。使知法律存,鞭挞非所欲。可怒本在彼,于我何曾辱。缓刑以自伏,慎勿示严督。为郡要先化,伫望夫子勖。”诗按:“邻家恶少,实有罪也,然罪之则反为玉川之罪人。可严教放还。不然,秪见吾隘也。”从罪与非罪、刑罚与教化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与自省,提出治民要“烛理”“先化”,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诗词文化与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源互构。结合历史的语境,挖掘并阐发其中的价值内涵,可以为助力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富有启示意义的传统法律资源。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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