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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二)

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20日(总第9536期)


送达破产文书

  深圳市金前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暨债权申报公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林杰兵的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受理深圳市金前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金前程”)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金前程管理人。金前程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10月30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28层2803-04室;联系人:李嘉臣、罗若涵;联系电话:0755-29395358、29395235)申报债权【详见:前往“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搜索“深圳市金前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查阅“深圳市金前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及指引”】。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前程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前程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深圳市金前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致歉声明

  致黄晓明先生:我公司中山市汇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此郑重地向黄晓明先生致以最诚挚的歉意。我公司未经黄晓明先生的授权,在“百汇之光”灯具产品的外包装、店铺宣传材料上使用了黄晓明先生的肖像,我公司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严重损害了黄晓明先生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深刻认识到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黄晓明先生的肖像权,还给黄晓明先生带来了诸多困扰和不良影响。我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和道德规范,对此我公司深感愧疚和懊悔。在此,我公司向黄晓明先生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希望能得到黄晓明先生的原谅。

  致歉人:中山市汇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9月6日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魏东(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陈学明与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外高桥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陈容(rongchen),庄锦鸣(kammingjong)(澳大利亚):本院受理原告曹美娥诉被告陈容(rongchen),庄锦鸣(kammingjo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春松(身份证号:362302********6011):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于2024年5月12日至案发在湖州织大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先后为3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10100.00)。2024年9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吴卫医罚告〔2024〕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吴卫医罚〔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织里中队(地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东尼路1212号织里综合行政执法局303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应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六个月内向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其他

  工伤保险待遇追偿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永金黄金有限公司:白喜全是你公司员工,2016年在工作期间受伤,2018年申请劳动仲裁,青龙仲裁委裁决你公司给付相关工伤待遇。裁决书生效后,白喜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位,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后白喜全以我中心为被告向青龙法院诉讼。青龙法院判决我中心履行向白喜全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我中心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我中心已经向白喜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61853.79元。现我中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司进行追偿,望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的款项偿还我中心。如你公司逾期不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有关部门作出划拨你公司账户内款项的决定,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偿的诉讼。特此通知。账户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工伤保险基金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青龙支行。账户:1011188835144联系人:田继猛联系电话: 0335-7159469。

  青龙满族自治县工伤保险基金服务中心

送达执行文书

  柯连枝(外文名:leonardandrewpoluan,国籍:印度尼西亚):本院受理崔荃与你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拍卖了你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房屋一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送达仲裁文书

  邢元杰(被申请人):本会受理申请人大同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元杰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2024)同仲裁字第044号《组庭通知书》、(2024)同仲裁字第044-1号《出庭通知书》。仲裁庭定于2024年10月29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按时出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联系电话:0352-7922165。

  大同仲裁委员会

  曹玉林、黄华、黄运祥、张宏图: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2024)杭仲03萧字第58/59/61号申请人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11月7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五楼,电话0571-88029217)。

  杭州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迈吉尔鞋业有限公司: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2024)杭仲03萧字第405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五楼,电话0571-88029217)。

  杭州仲裁委员会

  陈宝仪、唐冰匀、姚静燕: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2024)杭仲03萧字第323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五楼,电话0571-88029217)。

  杭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玉芮: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3)杭仲02字第750号申请人浙江环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玉芮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杭仲02裁字第750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萧山区社会治理中心6楼604室,电话:0571-88302773)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戴蜜(中国香港):本院受理的(2024)川0107民初9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戴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2883.89元;二、被告戴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1月14日,利息6750.72元,罚息317.96元,复利64.06元;后续罚息自2023年11月15日起,以未付贷款本金472883.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37个基本点再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遇lpr调整,按最新lpr调整罚息标准,利率调整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后续复利自2023年11月15日起,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后续罚息、复利不得超过以未付贷款本金472883.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金额。)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0元及财产保全费2916元、公告费,由被告戴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岩谷春代(iwayaharuyo)(日本):本院受理原告王岳峰与被告岩谷春代(iwayaharuyo)(日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何志坚(中国香港):本院受理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何志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2民初166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何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9,340.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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