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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

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21日(总第9537期)


清算公告

  沈阳华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2024)华弘强清字1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股东辽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9月6日裁定受理沈阳华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沈阳华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110003,联系人:董思忠、王喜毓,pg麻将胡了下载入口的联系方式:13358868972、188098406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沈阳华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沈阳华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沈阳华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账册和文件,并配合清算组工作。如拒不交付财产、印章、账册和文件或因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上述清算义务人将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沈阳华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送达破产文书

  2024年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察右前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察右前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24年9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为察右前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察右前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债权地址:察哈尔右翼前旗崇智路万和步行街南口路西昌赫物业三楼察右前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白阳,电话:13214027267)或邮寄申报债权(邮寄申报债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绿地蓝海大厦b座701室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丽、孙思静;电话:15547127316、1334710108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察右前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察右前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等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察右前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帐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

  察右前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遗失声明

  何维祖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1),票据号码4592034851,金额7800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何维祖

  戴翠莲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码:5637561749,金额为1851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戴翠莲

  2024年9月14日

  湖州南浔田丰粮油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05036795665959;曾用名:湖州南浔田丰植保专业合作社)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信息、税控盘、空白发票、合同等经营管理资料全部遗失,现声明湖州南浔田丰粮油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曾用名:湖州南浔田丰植保专业合作社)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全部作废。

  湖州南浔田丰粮油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管理人

送达执行文书

  莫惟洵(moweihsun,美国):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汪耀光与被执行人莫惟洵(moweihsun)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耀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惟洵(moweihsun)(2020)沪02民终7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1)沪0118执775号,并于2022年10月24日恢复执行。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财产评估结果告知书。(2021)沪0118执7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莫惟洵(moweihsun)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沪青平公路1360号a13幢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通过上海高院依法委托上海国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上述不动产以2023年9月12日为价值时点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193,000元(经现场查勘,估价对象现场幢号为上海市沪青平公路1360号99号全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以后情况没有变化,不再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送达仲裁文书

  曹喜泊: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3邢仲字第441号),现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曹喜泊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13559.79元,并支付利息【以2376.3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11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11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144.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实际付清之日;以5025.8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44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5137.5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3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本案仲裁费3771元,公告费1250元,由被申请人曹喜泊承担(该费用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曹喜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邢仲裁字第44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与永祥街交叉口西北角综合楼七层,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

  陈明一:本会于2022年11月15日受理的申请人湖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明一、付清峰之间的追偿权纠纷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4139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武仲裁字第000002461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3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寇克凯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乌仲字第12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开庭通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五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北京时间)在本委由本委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河北犇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2023)杭仲03萧字第190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2时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五楼,电话0571-88029217)。

  杭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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