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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10月22日(总第9562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中国商业信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香港):本院受理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商业信贷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5民初28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自贸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黄琰(美国):本院受理徐君诉徐荣贞、黄琰(美国)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06民初15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一法庭(总部)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10月12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破46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确定于2024年10月21日开始实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配,分配账户以各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收款账号为准。本次分配的财产金额为275070.40元,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275070.40元,全部为职工债权。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自最后分配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14日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吴一鸣(澳大利亚):本院受理赵炘诉吴一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吴铨就(2024)沪0104民初100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吴一鸣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周雁秀(法国):本院受理郑燕燕诉周雁青、周雁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房地产评估报告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0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bornne jimmy(澳大利亚):本院受理黄颖悦诉bornne jimmy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bornne jim⁃my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第33法庭(1406)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蔡保昌(中国台湾):本院受理赵蓉蓉诉蔡保昌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刘秀红(中国台湾):本院受理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秀红(中国台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6日在本院院部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姜珠利(此人在境外)、张磊:本院受理陈勇诉姜家有、姜珠利、张磊、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15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吕文捷(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纪宗兰诉吕俊豪、黄玉花、吕佩琳、吕俊樵、孙惠娟、吕有莉、周凌飞、吕俊荣、徐岚、吕文捷、吕佩珺共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11号)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林伟贤(中国台湾):本院受理杨胜荣诉林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09时在本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黄卓瑜(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冯维先诉黄卓瑜(此人在境外)、朱国甫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2月1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静安法院总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新密市人民法院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开立了新密市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基本存款账户(账号:999156001670000528,核准号:j4910095151801),开户许可证不慎丢失,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河南]新密市人民法院
邝得成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码3372222880,金额590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邝得成
清算公告
2024年8月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19清申1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黎楠对东莞市天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天一公司未向清算组移交天一公司的印章、证照及财务账册等材料。现清算组声明如下:天一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注册号:441900003196352)、公司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开户许可证均遗失作废,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东莞市天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0月14日
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公告(2024)展医清算字第01号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关联单位冷水江展辉医院、冷水江市展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展辉医院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于2020年1月1日停止营业。2024年5月16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展辉医院公司,并同意成立清算组在冷水江市委政法委的指导下自行组织清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解散展辉医院公司。二、成立展辉医院公司清算组,自行组织清算。三、清算组由公司股东和公司聘请的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1日
关于成立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公告(2024)展医清算字第02号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关联单位冷水江展辉医院、冷水江市展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展辉医院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于2020年1月1日停止营业。2024年5月16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并同意成立清算组自行组织清算。清算组由公司股东和公司聘请的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如下:清算组组长:陈熠(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清算组成员:李胜春(股东)、段汉初(股东)、周小红(股东)、潘志江(律师)、刘超(律师)、姜海燕(律师)、刘晓玲(展辉公司会计)、李雯(展辉公司工作人员)。清算组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政府老院门内人民调解中心。联系电话:15073169968、13907387158。
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公告(2024)展医清算字第04号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关联单位冷水江展辉医院、冷水江市展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展辉医院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于2020年1月1日停止营业。2024年5月16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展辉医院公司,并同意成立清算组自行组织清算,请展辉医院公司的债权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法》第235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债权的主体:展辉医院公司股东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的出借人、公司内部集资款的参与人、货款的业主单位、公司职工及其他债权人等。二、申报债权的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三、申报债权的(邮寄)地址:冷水江市人民调解中心展辉医院公司清算组(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政府老院门内左侧)。四、申报债权资料:借款合同、借据、银行付款凭证、买卖合同、结算单、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表原件。五、联系人:杨艳芳,13548824298。潘志江,18673898885。姜海燕,13907387158
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4年10月16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2024)浙01清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涛提出的对杭州突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突破广告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年10月12日出具(2024)浙01强清2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突破广告公司清算组。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突破广告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突破广告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债权原因、债权本金及利息、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突破广告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三、清算组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31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18106501903。
杭州突破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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