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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
案外人转移查封财产被罚
郑智华,祝欢,晓舟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到了案外人顾某缴纳的5万元罚款,顾某为自己私自转移被法院依法查封财产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此前,江山法院在执行一起公司间债务加入纠纷案件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纺织厂的定型机设备。而案外人顾某却以享有抵押权为由私自将该机器设备转移,并通过二手设备回收公司以30万元价格转卖。事发后,经批评教育,顾某主动悔过,配合法院找回被转移的设备,同时经协商以支付相应价款的形式获得了设备所有权。综合顾某的表现,该院遂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郑智华 祝欢 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