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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6月24日(总第9450期)


送达仲裁文书

  陈震(身份证号码:440507199503020631):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人蓝瑞宏与你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及开庭通知书。本案由仲裁员张衍秋于2024年6月6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定于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8月9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前,请及时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仲裁委员会

  王宏迪: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年邢仲字第245号),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邢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王宏迪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22082.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869.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75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631.8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342.1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3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1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1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仲裁费88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申请人王宏迪承担(仲裁费、公告费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王宏迪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机关对面邢台仲裁委员会办案中心,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

  张海领: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邢仲裁字第313号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张海领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90339.2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9271.4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932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6896.7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2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09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0769.8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74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仲裁费321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申请人张海领承担(仲裁费、公告费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张海领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对面办案中心,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55)。

  邢台仲裁委员会

  曹喜泊: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3邢仲字第441号)。申请人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借款113559.7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每期垫付借款的数额为基数,自每期借款垫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垫付的借款全部还清止)。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公告费等。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本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等。答辩期满后3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开庭通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对面办案中心,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

  王鑫: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邢仲裁字第244号裁决书。一、被申请人王鑫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50640.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051.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555.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496.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7214.0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7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868.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0566.0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023.0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8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5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7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56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1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_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750元为基数,自一2023年1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仲裁费201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申请人王鑫承担(该费用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王鑫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对面办案中心,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55)。

  邢台仲裁委员会

  刘青松: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年邢仲字第298号),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邢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刘青松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29288.4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255.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052.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020.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162.7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153.9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135.2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6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508.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1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仲裁费117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申请人刘青松承担(仲裁费、公告费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刘青松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机关对面邢台仲裁委员会办案中心,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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