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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24日(总第9480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杨波音(美国):本院受理上诉人牟韬因与被上诉人杨阳明(yang yang ming)、原审被告杨波音继承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1059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是:本案按上诉人牟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黄汉忠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年份为2023年,票据号码5243068345,票据金额13020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黄汉忠
送达破产文书
刘东东、刘栋梁、雷淑敏、黄开志、李兴贵、潘楚东等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债权人: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第六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8月7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三楼1号审判庭召开。会议议程包括:管理人进行阶段性工作报告;向债权人通知评估结果;对是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进行表决。根据(2017)宜民破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管理人委托河南晟桥资产评估事务所核实资产、清查评估,于2024年5月29日出具了豫晟桥评报字【2024】第026号评估报告: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的实物资产账面价值合计36179606.69元,评估值为21284694.20元。债权人如需增加或者变更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者执业证等手续。
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致歉声明
尊敬的古天乐先生:本经营部(临翔区欧米诺门窗经营部)在未经您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您的肖像、姓名用于产品宣传销售,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针对这一侵权事实作出(2023)云09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本经营部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严格履行判决结果,日后本经营部定引以为鉴,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的商业行为。最后,本经营部向您表达诚挚的款意,并真诚地请您予以谅解!
致歉人:临翔区欧米诺门窗经营部
清算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粤0304清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申请深圳三九通源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九通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粤0304强清1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三九通源公司清算组。三九通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写字楼a座19楼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朱威13302960643,苏茵19860420562)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材料。三九通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深圳三九通源工贸发展公司清算组
(2024)粤2072破9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3)粤2072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山市聚力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12日指定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黄俊担任中山市聚力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山市聚力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中山市聚力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盛景园c座7栋二楼,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杰均15651010556、黄俊18933395831、076088380371)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山市聚力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中山市聚力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9月4日下午16时15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中山市聚力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中山市聚力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粤2072破14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3)粤2072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大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15日指定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9日前向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盛景园c座7栋二楼,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少芳19925971119高杰均15651010556)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2024年8月29日前向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9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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