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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
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25日(总第95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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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四川众山化工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珠海市伟德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德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粤04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珠海伟德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5月13日指定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担任伟德博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拟订的《珠海市伟德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2024年9月4日第八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9月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0403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珠海市伟德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开展分配。管理人经多方查询均未能联系上职工债权人周志刚等69人。本案于2024年9月19日进行最后分配。现特告知周志刚等69名职工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出内30天联系管理人领取分配表,逾期未受领的管理人将提存其份额。职工债权人自分配公告发出后满60天仍不领取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并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珠海市伟德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阳新县正茂置业有限公司:经查,贵司于2015年9月在阳新县综合大道旁建设的远景楼工程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6872.8元,而未缴纳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司作出(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限期15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6872.8元的行政征收决定。依相关法律规定,限贵司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民之家税务窗口缴纳罚款。如对决定不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送达,现向贵司公告送达,贵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人防办公室领取《征收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部门: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公室,电话:07147322427
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
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贵司于2014年7月在阳新县兴国镇龙港路旁建设的昌盛大厦工程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55000元,而未缴纳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司作出(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限期15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5500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依相关法律规定,限贵司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民之家税务窗口缴纳罚款。如对决定不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送达,现向贵司公告送达,贵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人防办公室领取《征收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部门: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公室电话:0714-7322427
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
阳新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贵司于2014年6月在阳新县阳新大道旁建设的正升快乐城工程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601587.2元,而未缴纳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司作出(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限期15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601587.2元的行政征收决定依相关法律规定,限贵司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民之家税务窗口缴纳罚款。如对决定不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送达,现向贵司公告送达,贵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人防办公室领取《征收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部门: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公室电话:0714-7322427
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
阳新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贵司于2014年6月在阳新县阳新大道旁建设的盛帝大厦工程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15125元,而未缴纳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司作出(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限期15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15125元的行政征收决定。依相关法律规定,限贵司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民之家税务窗口缴纳罚款。如对决定不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送达,现向贵司公告送达,贵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人防办公室领取《征收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部门: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公室电话:0714-7322427
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
阳新县华成置业有限公司:经查,贵司于2017年4月在阳新县城东新区阳新大道旁建设的华成新都工程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630972.28元,而未缴纳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司作出(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限期15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630972.28元的行政征收决定。依相关法律规定,限贵司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民之家税务窗口缴纳罚款。如对决定不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送达,现向贵司公告送达,贵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人防办领取《征收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部门: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公室电话:0714-7322427
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
湖北恒强置业有限公司:经查,贵司于2014年5月在阳新县阳新大道旁建设的恒锦名园工程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678467.4元,而未缴纳的行为,违反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司作出(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限期15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678467.4元的行政征收决定。依相关法律规定,限贵司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民之家税务窗口缴纳罚款。如对决定不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送达,现向贵司公告送达,贵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人防办领取《征收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部门: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公室电话:0714-7322427
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
卜蕙兰(户)陈永林:根据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移送的材料,我局已对你(户)位于茅山塘园地村27½号(28号)的房屋作出苏规征通字(2022)第103号《关于提供被征收房屋建房手续及建造时间的通知》(附被征收房屋具体方位图)(以下简称《通知》),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该《通知》,为保障你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苏规征通字(2022)第103号《通知》。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下列地点领取《通知》,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领取地点:虎丘路388号创业大厦223办公室联系电话:65836791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寻找协议搬迁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公告 叶苍明户:嘉寿堂陆宅及周边房屋协议搬迁项目已启动,天官坊8号末进楼上东房屋位于协议搬迁范围内。经初步调查了解,该户房屋原登记承租人为叶苍明、同住家庭成员为王娟娟、沈荣根,承租人叶苍明已于2012年4月6日因病离世,离世后承租权未做变更。为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并妥善处理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公告寻找叶苍明的合法继承人及相关权利人。请叶苍明的合法继承人及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继承等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姑苏区金阊街道办事处(彩香一村二区2号312室)办理房屋协议搬迁事宜,逾期不至,将依法依规处理。联系人:席东其;联系电话:0512-68296367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金阊街道办事处
关于寻找协议搬迁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公告 汪蓉华户:三茅观巷沈宅和诵芬堂雷宅及周边房屋协议搬迁项目(一期)已启动,平江局桃坞三茅观巷26号三进房屋位于协议搬迁范围内。经初步调查了解,该户房屋原登记承租人系汪蓉华,已于2023年11月20日因病离世,离世后承租权未做变更,同时据知情人陈述,汪蓉华的兄长汪乃华也已病逝。为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并妥善处理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公告寻找汪蓉华的合法继承人、汪乃华的合法继承人及相关权利人。请汪蓉华、汪乃华的合法继承人及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继承等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姑苏区金阊街道办事处(彩香一村二区2号312室)办理房屋协议搬迁事宜,逾期不至,将依法依规处理。联系人:席东其;联系电话:0512-68296367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金阊街道办事处
债权转让通知书 大连人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本通知书内容涉及重要的债务管理事项,请子以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我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与杨善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兹通知贵方,我公司所持有的针对贵方的全部债权(2021年1月1日我公司与贵方签订《服务协议》中的全部债权)人民币3500000元(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依法转让给杨善平,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给杨善平,特通知贵方知悉。请贵方注意,自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贵方应向新的债权人杨善平履行所有相关义务。请贵方认真履行与债权转让相关的一切义务,确保债务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通知人:稳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送达仲裁文书
受公告人:陕西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依据《仲裁规则》规定及申请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多次向你方邮寄和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声明书》等法律文件,你方拒收,申请人请求公告,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件,望你方务必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诉于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地址:商洛市江滨大道西段自来水公司东院)收受法律文件,逾期依法视为送达,并自行承担其不利法律后果。商洛分会委员会受理科:0914—2988662。联系人:董建民,电话:18909140192。
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
济宁经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4)杭仲01字第1356号申请人张淑浩与被申请人济宁经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须在线浏览)、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答辩书(格式)、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送达回证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12月4日10时在本委余杭仲裁分会第309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4号3楼309室,电话:0571-85453950)
杭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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