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聚“全球南方”磅礴力量 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着力防范化解风险 在有效应对挑战中显担当
- 报废车回收乱象亟待整治
- 严刑峻法呵护头顶安全
- 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受贿案一审开庭
版面导航
严刑峻法呵护头顶安全
张智全
□ 张智全
刘庆芳 作
近日,备受关注的“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于10月21日上午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布结果——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3年6月,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周某此前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三罐未开封可乐,砸到另外2人。同年12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四万余元。如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周某核准死刑,释放了用刑罚遏制高空抛物的强烈警示信号,对充分发挥刑罚重典威慑作用进一步遏制高空抛物,具有重要意义。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公众深恶痛绝,无不希望刑法在严惩高空抛物乱象方面迈出更大步伐。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列为独立罪名,为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织密了刑事法网,但由于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者被处以重刑的案例较少,仍有一些人对高空抛物不以为意。
任何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总有其特定的原因。高空抛物多发频发,除了行为人公共安全、公共文明意识缺失外,刑罚重典的常态威慑不足也不容忽视。长期以来,因抛物者难找,不少高空抛物案件都只能按民事侵权案件处理追责,无形中降低了高空抛物者的违法犯罪成本,难以对仿效者产生应有警示。
不可否认,当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肇事者难以确定时,司法遵循公平原则,让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责任,是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必然选择。不过,从另一方面看,这种处理也难免会让幕后“真凶”逃脱或减轻法律责任,滋生继续作恶的戾气。在这种情况下,对高空抛物祭出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重典,显然对遏制高空抛物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更具有针对性。
客观而言,刑罚重典并非遏制高空抛物的唯一良方,但刑罚重典所形成的警示氛围,定能倒逼高空抛物者在可以预期的“牢狱之灾”、甚至有可能被剥夺生命的代价面前,有所忌惮。
因此,对于已成社会痼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乱象,用刑罚重典常态威慑,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此番“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的被告人周某被核准死刑,正是用刑罚遏制高空抛物的生动实践。司法机关要综合考虑个案情形,对符合司法犯罪构成要件的高空抛物者,果断处以刑罚,从而以刑罚重典释放的警示威慑效应,推动对高空抛物的有效治理,确保公众头顶安全无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