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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法治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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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户部长官办理一起涉外民事疑案中的经权之道

张田田


□ 张田田



  据报道,从宋太祖开宝元年至宋孝宗乾道四年,阿拉伯来华贸易达49次。(《中阿友谊广州见证》,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2年12月13日)距今900多年前,一位名叫辛押陁罗的阿拉伯商人在广州生活数十载,归国时得到皇帝敕封(《人民日报》2018年5月24日第3版)。这位曾任广州蕃长、被封“归德将军”(武散官,从三品,没有实权——作者注)的富商辛押陁罗,其归国后留下的巨额财富,一度受人觊觎。对此,笔者曾在《苏子由如何巧断妄告蕃商户绝案》(《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0日第5版)一文中分析过此事的起因与结果。在辛押陁罗归国后,有广州本地商人趁机赴京师告状,声称蕃商已死,家中“户绝”,财产不应由其养子处分,而应由官府代管。户部(户部为中国古代官署名,为掌管户籍和财经的机关,属六部之一,长官为户部尚书——编者注)侍郎苏辙巧妙地通过“三问”,揭穿了告状者的“三不当”。苏辙表明,目前由官府管理辛押陁罗财产的条件尚不充分,告状者之所以要“舍近求远”,不向当地官府报告,反而要找到户部,正说明告者自己也是心里没底;户部既然不受理,纵然告者再告向其他衙门,也不会有什么结果,从而有理有据地打消了告状者的妄念。再次细读史料文献后,笔者发现,此事从宋代的涉外民事法律制度、元祐初年户部长官的司法理念以及北宋士大夫在办理涉外案件时体现出来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睦邻友好、诚信通商的优秀传统文化,维护了司法公正,值得继续撰文阐释。

“户绝”制度,律有明文

  《宋刑统·户婚律》“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一门,包含了有关外来商人遗产处分的民事规则。这些规则,有些继承自唐代、北周等,是历史经验的积累。

  从规则的传承演变来看,对不幸身亡在异国他乡的商贾所遗留下来的财产,究竟如何认定、如何分配,立法者的思路是将境内“诸商客例”树立为典型,进而扩展适用于“死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在酌量是否“随便纳官”“并请官收”时,主要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死去的商人有无亲人随行在身边、“在中国”,二是随行亲人是否属于夫妻或骨肉至亲:“如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元相随,并请给还”“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

  广州商人主张辛押陁罗“户绝”,外观看似符合条件。原因就在于,如果相信告状者提供的情况,那么辛押陁罗死后并无合格的“同居亲的骨肉在中国者”。其养子依《宋刑统》的相关规定,系“乞养男女,并不在给还限”,那么养子所派出的人,自然也无权处分辛押陁罗的财物。这样一来,“其蕃人、波斯身死财物,如灼然有同居亲的骨肉在中国者,并可给付。其在本土者,虽来识认,不在给付”的法律制度,就成为了主张辛押陁罗的财产应由官府保管的凭据。由官府保管,就排除了其养子管理、处分的利益,当地官府乃至朝廷就能占据辛押陁罗的巨额财富,也就变相扩大了财政收入。

  看似可靠,实则不然。刘云的《宋代产权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一书在分析“宋代的私人财产检校制度”时,还原了户绝财产的正确申报程序:“(1)先由厢耆、邻人到州县申报户绝,申请检校;(2)州县派官员核查、登记被检校财产;(3)州县确定户绝财产的合法承分人;(4)州县指定安葬营办人;(5)州县依照法令、根据承分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户绝财产分割,裁定其中年幼的立继者或命继者承分财产的管理方式。”由此可见,州县官府在“户绝”案件的调查、裁定等方面的作用,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广州商人直接告到户部,看似在维护“户绝”制度,其实是在有意规避疑点、阻挠“户绝”法律的正确实施。

户部言利,取之有道

  天下财富,户部掌之。广州商人千里迢迢北上,到达户部,其所告之事又牵涉重大。户部职责所在,国家财政相关,也难怪个别户部郎中出现了急功近利的倾向,不假思索地想要依“户绝”之法,占蕃商之财。但户部尚书李常、户部侍郎苏辙均不急不躁,周全应对。

  当时的户部尚书是李常(1027年1090年),字公择。他任职户部,颇具标志性的意义。李常在户部,作《上哲宗七事奏》,其五是“谨疑狱”,强调“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儒家经义中的慎刑精神。对于时政,有“法无新陈,便民者良;论无彼己,可久者确”等折中之论。([元]脱脱等撰,中华书局编辑部点校:《宋史》卷三百四十四《列传第一百三·李常》,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930页)据龚原(约1043年-1110年)记叙,司马光(1019年-1086年)作相时,李公择为户部尚书,对此,有些人并不理解,认为“公择文士,恐于吏事非所长”。司马光却回答道:“天下谓朝廷急于利久矣。举此人为户部,使天下知朝廷意,且息贪吏聚敛掊刻之心。”([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冯惠民点校:《司马光年谱》卷八,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40页)意思是说,司马光是特意任用了在此之前以“文士”形象示人而非以“吏事”见长的李公择,正是要一改户部汲汲营营“唯利是图”的风格,以儒士为长官,明义利之辨,树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新气象。

  元祐二年(1087年),苏辙(1039年-1112年)任户部侍郎。他曾上言:“财赋之原,出于四方,而委于中都。故善为国者,藏之于民,其次藏之州郡。州郡有余,则转运司常足;转运司既足,则户部不困……自熙宁以来,言利之臣,不知本末之术。”(《宋史·苏辙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825页)苏辙在户部侍郎任上揭示了此前“言利之臣”存在“不知本末之术”的问题,这与司马光支持李公择任户部尚书的原因即“息贪吏聚敛掊刻之心”,是密切相关的。在治学与为政的道路上,苏辙的风格与李常相似。苏辙“较李常年轻12岁,且早年曾为李常属下,颇受李常的赏识”。(杨忠伟:《北宋〈元祐会计录〉考论》,《财会月刊》2017年第34期)吕公著(1018年-1089年)曾感叹:“只谓苏子由儒学,不知吏事精详如此。”其实,儒学与吏事,都是识大体、顾大局、正确运用“经权之道”的基础。

  在对新法的反思与对未来的展望上,元祐初年的户部尚书与侍郎,应该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体现在行动上,面对广州商人的告状,虽然个别户部郎官认为辛押陁罗家财可观,机不可失,但尚书李常“留状”后,侍郎苏辙则以“三问”识破广州商人“所告者,皆法所不许。其所以不诉于广州,而诉于户部者,自知难行,欲假户部之重,以动州县耳”(《龙川略志》卷五)的计谋,说明户部长官的处置更有大局观和一致性。广州商人想要影响户部的行动,并依仗户部之势,动摇州县的态度,以便仓促处分辛押陁罗的财产。但户部不为所动,妄告者也就偃旗息鼓、知难而退了。

讲信修睦,维护通商

  苏辙自述的这则“辨人告户绝事”,可以视为宋代官员灵活处理涉外民事疑难案件的一个典型。一方面,中央、地方的官员对外商出海、归国的动向并不能一 一掌握。鉴于广州商人来告,虽然观点明确,但是并无实据,便不能因为牵涉财产利益重大,官府就不辨真伪、不识大体地对待。因此苏辙的“三问”,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户部长官对广州商人反常地绕开州县而赴京告发外商“户绝”的不予支持;且户部所出示的明确态度,对其他部门也有参考价值,即苏辙对告者所言“汝不服,可出诣御史台、尚书省诉之”(《龙川略志》卷五),告者因此折服。如此慎重对待疑案,避免仓促行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另一方面,告者既然退却,户部便不再介入,这也体现了对“户绝”法制的遵守。如果有朝一日,苏辙“三问”所涉信息被查实,如辛押陁罗确已身死,并无“同居亲的骨肉在中国者”,围绕其遗产发生争议时,广州地方官员仍可依法行事,不受他故干预。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苏辙在打消了广州商人的告状念头后,还特地找来了当时在受辛押陁罗养子派遣而在京师活动的两个人,告诫他俩“此本不预汝事,所以召汝者,恐人妄摇撼汝耳”(《龙川略志》卷五)。这亦是他“吏事精详”的从政经验的一重表现。广州商人既然敢于散布辛押陁罗“为其国主所诛”与辛押陁罗养子的来历是其经商途中“获一童奴,过海遂为养子”等传闻,还尝试采取“假户部之重,以动州县”等策略,那么身为辛押陁罗的家人,难免提心吊胆、顾虑重重。苏辙对辛押陁罗养子所遣之人表明态度,是有助于平息事态的,也体现了朝廷对辛押陁罗这位“归德将军”的重视。

  封辛押陁罗为归德将军之敕,正是“三苏”中的苏轼于元祐元年任中书舍人、知制诰时起草的,敕文为:“天日之光,下被草木。虽在幽远,靡不照临。以尔尝诣阙庭,躬陈珍币。开导种落,岁致梯航。愿自比于内臣,得均被于霈泽。祗服新宠,益思尽忠。可。”敕文中肯定了辛押陁罗经商的贡献,也认可其努力。以“天日”泽被“草木”和“幽远”,正是传统的“中外一家”的“天下秩序”的写照(夏春涛主编:《中国历代治理体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35页)。敕文彰显了朝廷对待辛押陁罗等外来商人的态度。

  相比户部郎官关注的是如何以辛押陁罗“户绝”为由而将大额财利收归官管,以苏辙为代表的户部长官所权衡的则是在事实不明、告者蹊跷的情况下,考虑到“蕃商从西亚沿海路东来,所经历之种种艰难”(宛磊:《唐宋蕃商来华贸易考》,《回族研究》2018年第2期),更倾向于通过保障外商的合法利益来维系通商关系的顺畅。苏辙的应对思路也并非特例。其他官员诸如“蕃商死境内,遗赀巨万,吏请没入,伯圭不可,戒其徒护丧及赀以归”(《宋史·秀王子偁传》)等事迹,也说明了认真对待外商遗产,不急于“没入”官府,不失为一种审慎的选择。

  学者胡兴东的《情理司法抑或经权司法:立足宋代的理论与实践辨正》(《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3期)一文指出:“宋代经权理论影响下形成的经权司法,集中体现了司法正义与情理诉求之间的权衡变通。”传统社会中“守经达权”的法文化原则,集中体现为以儒家士大夫为代表的立法者、守法者、执法者等在法律的制定、理解和适用上,综合考虑经义与情理,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既援律断罪,又准情酌理,表现出尊重条文而不拘泥、灵活运用而不恣意、超越法律条文而寻求“法意”与“人情”兼得、情理法和谐统一的风格特征。苏轼广为人知的名句“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出自他写给弟弟苏辙的《戏子由》一诗,因而有学者在肯定东坡先生“对法律还是略知一二的”基础上,又推断“读书万卷不读律”只是他对浸淫经史的子由的戏说。(何柏生:《东坡先生的法律人生》,《法学》2017年第9期)诚然,“我家读书自我翁,耻言法律羞兵戎”(《苏辙集》卷三)是苏轼、苏辙共同的家学渊源,但苏辙在户部办此涉外疑案的表现,恰恰体现了他具备“文学”与“吏事”的素质。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脉相承,都根植于亲仁善邻、讲信修睦、协和万邦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24年6月29日第2版)北宋这一户部长官谨慎而稳妥地“辨人告户绝”的事迹,正是传统士大夫以“经权之道”排疑解难,公正持平地发扬睦邻友好精神的写照。儒家思想家倡导将“任人”作为“任法”的基础,期望贤人君子凭自己的德行和智慧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孟祥沛:《我国传统的经权观与现代审判实践》,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这自然地要求传统法官具备“读书”兼“读律”的丰富知识结构与灵活运用的综合素质。对于郑曦、顾佳浩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困境反思与机制完善》(《法学教育研究》2023年第3期)一文所指出的当前可能存在的“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重视外语培训而忽视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重视国际法教学却忽视法律基础教育、重视法律规范培训而忽视案例教学和实践运用、重视在校学生教育而忽视在职人员培训”等问题,传统社会重视“文学法理,咸精其能”的“通才”的培养经验,或可为当下“德法兼修”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些许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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