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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
人民法院报2024年6月27日(总第94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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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关于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害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有关技术秘密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认定,我方四公司侵害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吉利方)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的技术秘密,并判令:我方四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利方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自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的同意,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该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2.自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的同意,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在相关专利权利登记依法变更之前,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3.自判决送达后30日内,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见证下,我方四公司将我方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马ex系列型号(包括ex5、ex6、e5)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4.自判决送达后15日内,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我方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判决;5.自判决送达后30日内,将判决书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离职至我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我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6.自判决送达后45日内,将上述4和5所要求的报纸刊发公告、公司内部通知、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书面通知及其签署的承诺书,提交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吉利方。
特此声明,我方四公司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均应当积极配合我方四公司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上述义务。
特此公告。
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
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
致歉声明本人石小霞于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在“今日头条”平台中使用账号“酒窝的孩子”“酒窝的孩子2号”“酒窝的孩子3号”持续转载纵横中文网《逆天邪神》《我有一剑》《剑道第一仙》《太荒吞天诀》《万相之王》《剑来》小说作品最新章节,多达一百六十多章,严重侵害了纵横中文网及作者的合法权利。目前相关账号已封禁,所有侵权文章已删除,本人深刻认识到错误,已承担了相应侵权赔偿责任,现诚恳向pg麻将胡了下载入口的版权方纵横中文网及作者登报公开致歉并承诺今后绝不会再出现此类侵权行为。
致歉人:石小霞
2024年6月27日
2023年5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破申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偶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偶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3)粤03破189号,并于2023年6月27日指定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偶家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彭幽寒为负责人。偶家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刘瑶,0755-82926296,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京地大厦901),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偶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有其他相关事宜,也请与管理人联系。
深圳市偶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送达仲裁文书
青岛阿尔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2024)杭仲03萧字第103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等应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5楼,电话0571-82660829)。
杭州仲裁委员会
江苏咸福营造有限公司、江苏咸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高门别墅营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4)杭仲01字第612号申请人何洪伟与江苏咸福营造有限公司、江苏咸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高门别墅营造有限公司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9月3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西溪首座a2-2号楼4楼,电话:0571-88399468)。
杭州仲裁委员会
汕头市万安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514398090535n)、王绵生(身份证号码:440505196205221439):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人深圳市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列(2024)汕仲案字第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本案由仲裁员汤少新于2024年6月18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前,请及时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仲裁委员会
送达破产文书
(2023)粤2071破29号,因债务人中山市骏凯鞋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中山市骏凯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中山市骏凯鞋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完成最后分配,管理人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终结中山市骏凯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宣告中山市骏凯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山市骏凯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中山市骏凯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31日
丽水省事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丽水省事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752396.56元,其中职工债权金额202211元,税费债权金额385121.88元,普通债权金额165063.68元。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计20000元,已产生破产费用2508元,职工债权清偿比例为8.65%,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本案无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无提存的分配额。
丽水省事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清算公告
2024年5月31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481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海宁飞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城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宁飞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飞城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明确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飞城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三、清算组办公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文苑南路203号文苑商厦5楼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5868399987、黄律师;联系电话:13356089295。
海宁飞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根据蔡甲的申请,于2024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乐家甬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家公司”)的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4年6月13日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朱挺炜担任清算组负责人,现就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乐家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乐家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二、乐家公司的债权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家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乐家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薄、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四、清算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407号钻石广场办公楼1207室;联系人:曹卓颖;联系电话:13396690268。
宁波乐家甬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遗失声明
陈观发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4),票据号码1651841044,金额4300.00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观发
刘伟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921795308,金额:141800.00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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