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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砂行为需『重拳』整治
第06版: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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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剖析

非法采砂行为需『重拳』整治

金建辉


□金建辉

  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第二大海洋资源。近年来,浙江东南沿海地区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沿海省份盗采海砂并形成非法买卖海砂产业链的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威胁了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自2022年成立涉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专业审判团队以来,共审结涉非法采矿罪案件11件,其中与非法开采海砂有关的案件6件,对15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和导向。

  经分析,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非法开采方式较为隐蔽,多存在利益链条。违法行为人通常以捕捞、运输等合法名目为掩护,且多采取开采、运输、销售一体化运作方式,形成共同利益链条,加大了查处难度。从表面上看,一体运作没有合同约定,没有共同合意,但实际上各环节的行为人均知道是非法开采,并在行为上互相配合、协作,使非法开采得以高效并隐蔽地完成。

  二是团伙式作案普遍,主犯难以认定。非法采矿类案件中,起领导作用的主犯一般不直接参与海上采砂的犯罪实施,导致很难在犯罪现场被抓获,甚至绝大部分参与实施的船员根本不知道“幕后老板”是谁。在玉环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徐某通过精心组织、策划,为盗采海砂购买无证船舶,通过事先伪造船舶租赁协议、指使船员互相串供、毁灭证据等手段,企图“金蝉脱壳”而逃避法律制裁。

  三是行政机关协同执法有待加强。打击非法采矿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明晰、协作配合不强、联合执法不够等问题。非法开采海砂大多数表现为抽采、运输、销售、购买的“一条龙”模式,但地方执法以分段式为主,存在各管一段的问题,难以形成打击合力。海洋资源环境执法部门、海警执法部门对非法开采海砂均有执法权,综合执法改革将部分执法权移交给综合执法部门,导致实践操作层面迫切需要明确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延伸审判机关职能。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治理漏洞,可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发送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书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专项治理非法采砂行为。

  二是加大跨区域公检法协作力度。以玉环为例,温台海湾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已建立并有效运作达四年,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与周边案件高发、多发的海域管辖部门形成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联动协作机制。

  三是加强民事公益诉讼,弥补刑法监管空白。针对此类案件开采后果严重、生态环境危害大的特点,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既使受损环境尽快得到修复,又能以加大违法经济成本的方式警示潜在的违法者。

  四是强化科技赋能。非法采矿相关行为较为隐蔽,执法部门可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通过加强大数据、卫星遥感、ai识别等技术的运用,快速发现问题、固定证据,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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