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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路心语
构建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诉源治理模式
王裕根,胡恋梅
□ 王裕根 胡恋梅
从社会学意义上看,纠纷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其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并通常与法律上所定义的纠纷存在差别,因此不可能完全导入到法律系统去解决,这也就决定了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实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纠纷的诉源治理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要联合多元解纷力量开展综合治理,引导矛盾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解决。实践经验表明,纠纷的诉源治理特别强调在党委领导下法院与其他单位或组织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联动治理,因此将呈现司法与社会相互合作的治理格局。
按照司法中立原则,法院介入纠纷的解决通常来讲是被动性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主动介入纠纷解决。但无论主动与被动,在能动履职背景下,法院都需要积极作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法院介入矛盾纠纷治理,在作用发挥层面,通常来说表现为释法明理、指导调解、法律答疑等层面。与此同时,法院基于自身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会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尽可能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
从理论层面看,法院介入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反映了法律与社会的深刻互动关系。对于社会成员而言,法院是一个讲法的地方,当遇到纠纷时,找到法院解决或者法院主动介入,其实就是为了搞清楚“法律到底是什么”。此时,或许可以很简单地理解为法律就是法官作出的一纸裁判。然而,在司法政策话语中,又特别强调法院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多元解纷机制,这似乎又在说明另外一个道理:法院的解纷实践并非总是在作裁判。这进一步反映出,法律并非总是体现在法院的裁判中。
既然如此,结合法院解纷的实践形态会发现,法律存在于不同的纠纷解决形态中。如果说纠纷本身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那么纠纷解决必然发生在社会中,法院介入纠纷解决的过程,可以看作是法律与社会的深刻互动与相互塑造。并且,由于纠纷形态的差异,也将影响法律的运行方式。如果说法院介入纠纷解决的过程或形态存在多样性,那么法律必然存在不同的解纷形态,表现出不同的面向。
从实践层面看,从法院解纷实践中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八种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方式:
一是,群体性纠纷处理中,若只有法院一家单位介入往往难以化解,此时法律即使强势介入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有时强势介入还会引发社会的反弹,例如许多案件判了之后,当事人未必满意还会引发串联案件,甚至缠访、闹访。化解此类社会纠纷往往需要依靠党委领导并协同多个职能部门参与。此时,纠纷解决是一种传统的综合治理模式。可以将这种模式中的法律与社会互动形态理解为法律通过政法体制与社会互动。在这种模式中,由于涉及地方社会的稳定,所以需要多个部门参与。而社会稳定总是和政法体制关联在一起,所以法律在介入过程中,最终需要借助政法体制的支持,才能与社会保持一个相对的平衡,进而产生社会相对稳定的状态。
二是,发生在特定社区的矛盾纠纷蕴含了情感伦理(如家事纠纷),法律往往不宜直接介入,而是应通过特定社区的权威人士、本土干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即使要介入,也是通过调解后,经过一个社会过滤机制,才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法律效力。此时,法律与社会才能达成合作,矛盾纠纷才能得到实质化解。
三是,社会本身在治理过程中被网格化信息技术加持,那么此时法律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处理,需要借助这种既定的网格化体系,了解纠纷产生原因与发展趋势、动员相关人士参与调解、共享纠纷信息,实现联动调解。换言之,在这种纠纷治理模式中,法律主动调整自己的介入方式,法律借助社会的网格化治理技术,从而形成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状态。
四是,社会自身已经形成纠纷化解机制,法院恪守自己的司法职能,吸收社会自身的纠纷解决机制到法院解纷实践中,从而形成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比如,由党委政府建立的社会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通过申请启动这个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单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之乏力现状。
五是,纠纷的产生反映出一个行业的发展现状,法律在介入行业纠纷的过程中,往往考虑行业内部规范的约束性,因此会要求行业协会参与调解。此时法律与社会的深刻互动,主要基于行业属性,并基于司法权推进行业自治。
六是,某些纠纷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例如金融、债券、物业等领域的纠纷),法律介入进来往往需要调动专业解纷组织(例如相关专业领域的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加入,此时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主要基于纠纷的专业性,通过吸纳专业领域的解纷力量,以弥补法官社会知识的空缺,补强法律介入纠纷治理的社会效果。
七是,有些纠纷本可以通过非诉手段化解,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此时法律介入纠纷解决过程中,往往激活司法系统内部自身介入社会的方式,从而尽可能地引导纠纷在诉讼以外的社会场域解决,此时主要依靠法院内部的案件分类与分流技术,将进入法院的纠纷引导到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从而构建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八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纠纷出现新形态,与此同时也将影响法律回应社会新型纠纷解决的运作方式。在此种解纷模式中,法律与社会相互重构,如互联网社会的发展导致新的纠纷出现,法律适应网络纠纷发展趋势建立互联网法院、构造在线解纷平台等。在此过程中,社会不断冲击既有法律框架下的秩序,作为回应,法律适应纠纷解决的需要不断调整自身的存在方式。
总体而言,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形态,取决于纠纷的类型与性质,而纠纷的类型与性质又与动态发展的社会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形态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生新的形态。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的运作方式也将影响到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运作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与发展,法律不是在真空中运作。因此,基于诉源治理的解纷实践和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解纷目标,法院应立足纠纷的社会特性,围绕纠纷的多样性、多元性与动态演变性,构建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诉源治理模式。
(本文系2024年法治江西智库课题《新时代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转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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