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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8月30日(总第9517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冯大锷(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沈肖璐诉冯大锷共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冯大锷公告送达(2023)沪0101民初21334号民事判决书。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江身宝,范之江,江晓范,fan xiao jiang(范晓江)(澳大利亚):本院受理江之德诉江身宝,范之江,江晓范,fan xiao jiang(范晓江)遗赠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沪0104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漕路1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其他
尊敬的赵丽颖女士:本人曾于自己注册的新浪微博(微博昵称为“橘心似我心”,uid为“5987699284”)上发布了侵害赵丽颖女士名誉权的信息,给赵丽颖女士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本人深感抱歉。对于给赵丽颖女士带来的困扰和不便,本人深感自责。目前,法院已作出了(2023)浙0328民初2876号判决,认定本人的行为构成对赵丽颖女士名誉权的侵犯,本人已经对这些侵权言论做出删除处理,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今后依法规范个人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致歉人:胡静雅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白介宇(中国台湾):本院受理陈桂州诉白介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威米公司wimiindustriesprivatelimited(印度):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兴东与被上诉人信一秀塔克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康巍巍、原审被告威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威米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军(jun gao)(加拿大):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强诉被告高军(jun gao)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杨骁(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杨正泰诉杨骁(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蟠龙街26号912-2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杨正泰诉讼请求为: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418弄120号303室的房产并拍卖或者变卖该房产,按原被告各自的份额分割房屋所得价款。因被告杨骁目前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杨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答辩期满后十五日为举证期。本院定于2024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施明华(日本):本院受理原告施玲华诉被告施明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安智慧(ahn jihye)(韩国):本院受理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安智慧(ahn jihye)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院部第三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李贻才(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童梓峰,童海卫,曾蔚诉李贻才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郑士弘、郑言行、郑韦(此人在境外)、金绍燄(此人在境外)、金史(此人在境外)、金戈(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jinjing诉冯浩中、郑晖晖、郑士弘、郑言行、郑韦、金绍燄、金史、金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郑士弘、郑言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郑韦、金绍燄、金史、金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本院第12法庭(总部)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柯昭华(身份证号:420704********0025,人在境外):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诉黄朝碧、柯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张江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董信根(美国):本院受理董兴才诉董信根、董信发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株洲景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根据钟光佑的申请,于2024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对株洲景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6日以案号为(2024)湘0204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为株洲景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1.该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2.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清算组通信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中央商务大厦b座10楼;联系电话19373378615(微信同号)。
株洲景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遗失声明
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发展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等经营管理资料全部遗失。现声明: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发展总公司上述遗失的证件、资料全部作废。
声明人: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发展总公司管理人
送达执行文书
黄世英,郝璟:本院受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诉黄世英,郝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申请执行(2023)沪0104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上海大雄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市宝山区萧云路88弄49号1302室及60号地下1层车位818进行评估,已作出大雄房估法gsq2024001498号评估报告书。估价对象的评估价值为300万元(其中1302室为290万元、地下1层车位818为10万元)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金梦、陈德誉:本院受理上海卷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金梦、陈德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卷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2023)沪0109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沪0109执64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梦名下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618弄93号104室房屋。你二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金梦、陈德誉:本院受理上海卷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金梦、陈德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卷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2023)沪0109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沪0109执6475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送达仲裁文书
永州市零陵区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昌国:申请人崔仕机与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昌国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永仲(2024)第16号),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昌国退还申请人培训费22000元,赔偿申请人崔仕机损失584.33元(后续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8日开始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该款全部退还日止),赔偿申请人崔仕机律师费损失500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申请人崔仕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246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昌国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州仲裁委员会
李海玲:本委受理的(2023)杭仲01字第503号申请人杭州奇天大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海玲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11月5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十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西溪首座a2-2座四楼,电话0571-88382507)。
杭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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