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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法治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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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第二十条》看法律与常识常情常理的关系

乔慧慧


□乔慧慧



  人们通过各种方式走近法律之后,发现即便在专业程度非常集中的领域,法律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不仅是某种处理争端或执行裁决的机制,也不仅是表述清晰规则或中立价值的佐证,而是某种有序关系的框架,依赖于其所栖身的社会生活领域。

  本文以电影《第二十条》为分析对象,讲述法律与那些系统组织我们日常观念的常识、常情、常理之间相互依存、适当分离又奇妙融合的过程。

常识常情常理作为社会公众理解正当防卫条款的依据

  当我们听到法庭提及“公众的道德心”“一般人”“合情合理”“朴素认知”或“是非观”时,或者听到律师或当事人讨论从何种角度理解“法律的明确含义”时,就应该知道这些概念的意义并没有外在于法律,它们如此密不可分地纠缠在一起。

  因此,无论是看到因见义勇为获刑的公交司机张贵生在上访途中遭遇车祸离世,还是看到检察官韩明之子韩雨辰因制止校园霸凌事件被立案、村民王永强不甘受辱反杀村霸刘文经入狱,我们都会生起同情、恻隐之心,并且能够理解他们没有挑战社会的意思,有其迫不得已之处。从生活经验或者说日常生活的感受出发,他们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虽然这是一种基于常识常情常理的感性判断,但又超越了一己之私的那些小感性,更类似于卡多佐在《法律的生长》里提及的那种直觉心理学,“它是常人的知识和生活经验,是普通人的知识经验与天才和诗人的洞察力的结合”。

  常识常情常理对法律的判断能力与理解能力并不局限于正当防卫条款,在把握某些法律原则、法律的基本精神方面,法律甚至是常识常情常理的制度化表现。亲权法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监护及子女对老人的赡养,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无不隐含着对人性问题的深层考量。新兴纠纷领域,如破产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同样需要拥抱日常、人的具体经验与习惯。这里的“人”是指“一般人”,其标准就是与行为人处于同一情形下的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或遵守的行为标准。它的实质就是被类型化、领域化的常识、常情、常理。

常识常情常理与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无奈分离

  普通人基于常识常情常理的认知,不一定能直接转化为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中的适用,除了“书本上的法”与“实际中的法”应有的合理间距外,还有很多制度性、非制度性因素合力诱使了常识常情常理与法律分离。

  第一,现实生活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十分微妙,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时,侵害行为是否正在发生的时序较为模糊、刑法应秉持的评价立场,都会影响司法判断。《第二十条》中,检察官们对王永强符合正当防卫情形的实质性分歧在于刘文经对王永强的实际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时、王永强返回家拿起剪刀刺向刘文经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第二,“谁死伤谁有理”的刑罚认知在社会生活中同样具有广泛的道德正当性。刘文经入院后,他的父亲刘炳仁煽动一群混混来检察院闹事。在刘文经伤重死亡后,刘炳仁更是从指挥的“后台”走向“前台”,他面对高层领导们说的第一句话是“取消烈士家属的优待”。刘炳仁试图在两重意义上占据道德高地:第一重是大儿子在洪水救灾中牺牲,对国家、集体作出了贡献;第二重是小儿子被人重伤致死应该有个合理的说法。刘炳仁以退为进地利用取消优待话语,旨在争取他作为烈属面对公权力机关的道义正当性,并借此支持、强化他的后一重主张,从而对司法机关施压,获得讨价还价的筹码。

  第三,既往案例对正当防卫条款的司法适用形成了一定的约束。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司法案例能够为法官处理待决同类案件提供充足的智识资源。同时,当参照类案成为一种常态化操作时,法官想要推翻甚至超越案例,就必须考虑自己的裁判行为可能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什么样的冲击,并不断审视裁判结果会向社会释放什么样的司法信号。韩明与吕玲玲争辩时提及的五个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时田副检找到的22个类案,无一例外地全部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正是司法场域的整体性与复杂性,造成了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谨慎与谦抑。

常识常情常理在司法活动中的复归

  好在司法机关不断掂量各种因素——逻辑的、历史的、习惯的、道德的、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等,认定王永强属于正当防卫,对王永强作出不起诉决定。韩明的挣扎、犹疑、反复也是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心理活动的外在表征。也许是看到张贵生被货车碾压死亡后其女儿声泪俱下地反问“我爸爸错了吗”,也许是看到爱人因儿子制止校园霸凌的案件被行政拘留,也许是看到郝秀萍宁愿抛下女儿跳楼以换取王志强的辩驳机会,韩明终于意识到“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的份量。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强调了司法活动中的每一个案件都直接关乎别人的人生,关乎是非、公道和人心,关乎公众的常识常情常理以及对法治的期待。一旦涉及别人的人生,就不能以孤立性、片面化的眼光看待法律事件。人生最起码涉及了肉体、心理和社会文化三个生存层次的生活,它需要司法人员作出的决定、一切能够对他人人生产生支配性影响的司法活动都应该考虑到那些构成行为底层逻辑的人性、情感、伦理等因素,深入到“人”的层面上进行理解,对单个行动者、一个社会群体的选择、决策以及心态有一定程度的感受、体会、乃至洞察。

  除此以外,“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还潜隐着办案的代际伦理。影片中三个故事都涉及未成年人,一个案子办错了会对一个家庭的几代人产生毁灭性影响。更重要的是,司法活动想要传递给后代人什么样的价值观、意欲交给后代人怎样的世界?这可以追溯到一个更宏大的命题,即司法活动的可持续性。司法活动的代际伦理所抗衡的,是无数个韩明在职业倦怠期产生的意义危机;意欲树立的,是符合社会良知的行为标准;想要保护的,是无数普通人自然而然形成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最终捍卫的,是社会生活对秩序的基本需要。

  王永强等到了他的正义,司法活动最终回归了根本的人性逻辑,常识常情常理与法律并非偶然的相遇,而是长途跋涉后的归真返璞。

常识常情常理与法律唇齿相依的制度设计

  《第二十条》的叙事更倾向于将司法正义的实现寄托在个人的英雄主义,没有突出现实司法情境中的控辩审格局,尤其是对辩护律师的形象着墨不多,除了为刘文经办事的律师外,没有其他律师出场。反观在检察系统格格不入的吕玲玲,她的构型更接近于现实世界中的律师角色,从一 开始就坚持保护郝秀萍母女,通过各种方式查找王永强案可能遗失的关键证据,力图证明王永强的正当防卫情节。这可能与法律题材的电影同样需要一定的娱乐价值有关,对好莱坞法律题材电影的研究表明,娱乐价值强调对法律的选择性认知,不过分关注电影是否正确、完整地表现了法律,而是关注哪些因素会使社会公众对法律更感兴趣。

  若以我国社会违法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为背景,会发现合理的控辩审格局才是保证常识常情常理与法律恰切融合并落实于司法的关键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格局设置的初衷,在于控辩双方进行攻防博弈,法官居中裁判以实现诉讼目的。

  常识常情常理与法律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二者始终存在着相互汲取、相互评价、相互制约的制度性结构与普遍实践。同时,充分发挥、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减少不同法律角色之间的非理性对抗,塑造控辩审三方的合作性博弈关系,通过程序正义和制度保障让常识常情常理与法律继续相依也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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