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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

人民法院报2024年10月31日(总第95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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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决定书 厦思科工决定〔2024〕4号耿得力、徐田华:2013年7月11日乙方厦门达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天公司”)、耿得力与甲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思明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落户扶持协议》(以下简称《扶持协议》)约定,“乙方需确保每年至少6个月在思明区工作,且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未经许可……不可利用创业场所从事与公司经营无关和法律禁止的活动,并确保市、区各级政府拨付的创业扶持资金不被挪作他用;乙方应每半年提供企业筹建、经营状况及配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准确信息”等,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已经提供的专项扶持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乙方还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扶持资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经查,达天公司在《扶持协议》履行期间,存在多项违反《扶持协议》及扶持政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耿得力每年在厦门思明区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且连续工作不足5年;达天公司没有每半年提供企业筹建、经营状况及配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准确信息等。据统计,达天公司在《扶持协议》履行期间,非法获取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共计2,113,944元。另查明:达天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成立,于2021年4月20日因决议解散而予以注销,清算组成员为耿得力、徐田华。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2〕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思科〔201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厦思政〔2013〕29号,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扶持资金申领、审签、支付材料等证据,我局认定:达天公司、耿得力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扶持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依照《扶持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暂行办法》第六条、七条、第八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等规定,达天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共计2,113,944元,并应支付违约金634,183.2元。鉴于达天公司已经注销,我局作出如下决定:一、耿得力、徐田华共同返还厦门达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取的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2,113,944元;二、耿得力、徐田华共同承担厦门达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人民币634,183.2元。你方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交至厦门市思明区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账号:8702020111106007。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行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你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局

  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补正通知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办于2024年3月1日向你单位作出的《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鄂人防征先告字〔2024〕003号);2024年3月11日向你单位作出的《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鄂人防征易建费字〔2024〕003号);2024年9月12日向你单位作出的《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告知书》(鄂人防催告字〔2024〕006号)文书,经核实,现补正如下:1、上述三文书均补正为:总建筑面积180757.52平方米。2、《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鄂人防征易建费字〔2024〕003号)中补正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67.0229万元的决定。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清算公告

  深圳市虹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结案公告 2023年12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虹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申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案中,清算组未接管到虹申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清算。虹申公司除名下一辆未接管的车辆(已放弃处置)外,无财产可供变价和分配,亦无对外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等规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裁定终结深圳市虹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深圳市虹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清终2号民事裁定,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晋城市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晋05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担任晋城市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晋城市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向清算组(通信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太岳街博洋国际电梯11层;邮政编码:048000,联系人:崔律师;联系电话:15934191355;李律师:15135605089;段律师:157331882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行使权利。晋城市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投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

  晋城市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致歉声明

  致:杨颖女士 关于广州市苏缇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艾俪妆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伊植媄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生产的“三七七焕亮水嫩明星面膜”产品,在未经杨颖女士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杨颖女士的肖像、姓名用于产品推广,侵犯了杨颖女士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在此向杨颖女士诚挚道歉。对于此次事件,给杨颖女士本人带来的影响,我们深表歉意。涉案相关产品早已停止生产,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将引以为戒,严格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们非常尊重杨颖女士在演艺界的成就,并祝杨颖女士事业顺利。再次致歉!

  致歉人:广州市苏缇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艾俪妆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伊植媄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

送达破产文书

  广东省湛江水泥厂债权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03)湛中法民破字第5-14号裁定书,裁定认可了《广东省湛江水泥厂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清算小组现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根据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广东省湛江水泥厂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破产清算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0759-2620507、2623106、2260787。

  广东省湛江水泥厂破产清算小组

  2024年10月8日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裁定宣告徐州蓝天商业大楼破产。据此,特通知如下:徐州蓝天商业大楼与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终止。请职工于2024年11月6日前到管理人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彭城南路彭城街道278号户部山步行街(原江苏银行三楼),联系人:陈珂囡,电话:0516-83822445】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是否意愿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事宜,逾期后果自负。

  徐州蓝天商业大楼管理人

行政处罚通知书

  当事人:杭州允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时间名座3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3mabrchcc8w,法定代表人:李康安。经查,2024年8月1日,你单位游泳池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请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至杭州市临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临平区卫生监督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930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临平卫公罚告〔2024〕4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930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遗失声明

  中山小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经营管理资料全部遗失;另外,该公司的公章也遗失。现声明:中山小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遗失的证件、资料及公章全部作废。

  声明人:中山小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深圳市虹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1117m,核准日期:2005年2月1日),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深圳市虹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

  邝跃平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码3372220914,金额17400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邝跃平

  陈忠平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湘1025民初693号,票据号码3447893452,金额755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陈忠平

  蒋香莲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码3372198059,金额900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蒋香莲

  陈文莲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码3372198067,金额525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陈文莲

  陈尧娟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9),票据号码3372198075,金额1850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陈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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