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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民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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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审判

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新思路新方法

孙一涵


□ 孙一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这为我们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供了新遵循、新要求,即以构建现代环境法治体系为目标,不断提出新思路、探索进入新境界、努力开创新局面。

一、构建现代环境法治体系的新思路

  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秉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法治观,就如何构建现代环境法治体系,全面落实民法典的“绿色条款”,提出了一系列引人注目而又实实在在的新思路,同时提出了一系列有待深入研究和讨论的新问题。例如,有学界专家提出,我国民法典中第一次确立“绿色原则”、第一次系统规定“绿色义务”、第一次专门衔接“绿色诉讼”,其意义不仅在于扩大了绿色法律制度的领域,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也在于为民事活动提供了约束,为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提供了民法依据。在适用时不仅需要注重其限制性、系统性,也要认识到其与传统民法的裁判方法、适用规则的差异,探索环境司法独特的法律适用规则。

  有实务专家认为,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强化绿色原则在环境法治中的引领作用,充分把握立法精神,推动民法典绿色条款准确适用。在物权编,要准确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在合同编,要准确把握尊重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在侵权编,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总之,要注意运用体系化思维,融会贯通各个条款间的关系,把握具体规范的立法宗旨,妥当运用于个案之中。

  还有学者认为,民法典明确了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环境修复责任只能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而惩罚性赔偿是以私益诉讼的形式来实现,两者无法兼容。因而,环境修复责任与惩罚性赔偿两种责任不能并用,以避免绿色条款被过度使用。

  尽管在有关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还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和认识,但以下这个判断是一致的: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来看,我国走过了从污染控制到质量规制的阶段,已经步入了一个生态共治的新时代。基于这样的共识,专家学者们所提出的有关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思路,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人们对更深层次治理模式的探索和思考,反映了生态保护由浅层次向深层次的转换和拓展,也是对以往已见成效的治理模式的升华。从司法实务部门来看,相较于将绿色条款纳入民法典,正确理解绿色原则及其相关规定并保证其所体现的生态规律在实践中得到合理实施,是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后民法与环境法面临的更大挑战。面对一些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中的现实问题,实务界已经关注并明确提出,在审理某些新类型案件中,要避免不适当地使用绿色原则为政府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背书,过度限制乃至侵蚀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现实问题和裁判规则需要深入研究,比如,有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生态价值补偿等的裁判规则;又如,如何裁判与规范土地使用权合理设置及土地规划变更,从而服务保障气候变化的应对等问题。必须注意的是,绿色条款不能被泛化,更不能被滥用,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思路与方法更新

  如果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回望过去的若干年,我国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不少可圈可点的成绩,应当进行必要的总结。各地法院不断探索绿色原则的法律适用,涉及绿色原则的裁判文书已经超千件,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应当进行必要的梳理。比如,有的将绿色原则作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教育的途径;有的将法律规范与绿色原则共同作为裁判依据,结合起来一起适用,审慎发挥了基本原则的创新与修正功能。

  因此,生态环境司法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梳理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加强绿色原则类型化适用路径研究,以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要有新站位、新思路、新方法,不能简单套用以往的某些做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就是鼓励我们既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又要拓宽思路、勇于创新。

  毫无疑问,生态环境的司法治理同样需要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守正创新,不忘老祖宗,始终走正道、善于闯新路,让理论之树常青、事业之树常青,不断以新的作为、新的成就告慰老一辈革命家。”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依法有序,这是保证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必要条件。无数的实践证明,凡是拓宽思路、思想解放的地方,工作就打得开新局面。同时也要认识到,缘于在国家治理中的特殊地位,司法改革难度会更大一些,因此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来展开,汇聚蕴藏在人民之中的无穷智慧,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改革就能拥有最广泛、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源泉。

  最后,应当继续关注新类型案件和司法新动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率调研组在四川法院调研期间,专门到成都环境资源法庭了解情况,对有关新类型案件给予关注,要求在依法妥善审理的基础上,加强前瞻性研究,为完善相关领域的审判规则、治理规则提供实践基础。笔者认为,要落实好这一要求,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实践,观察司法现象,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致力于从中提炼学术命题,通过学术研究形成系统理论,再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撑和指引,必将成为生态环境司法研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更新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思路和方法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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