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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二)
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6日(总第9577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陈莉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陈莉娣(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受理邱莉莉诉廖子平、邱诚隆、陈莉萍、陈莉珍、陈莉瑛、陈莉芬、陈莉娣、陈祖利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0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1188号1幢2308室房屋归原告邱莉莉[香港居民身份证号k026695(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401346]所有;二、被继承人陈莉虹[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294953(1)]名下在香港汇丰银行客户编号为202068854项下(账户号码:822-068854-050、202-068854-406、202-068854-427、822-068854-054、822-068854-200、822068854-201、822-068854-202、822-068854-205)的存款及投资总额由原告邱莉莉[香港居民身份证号k026695(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401346]领取,归其所有;三、原告邱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廖子平、邱诚隆每人478,846.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3,286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邱莉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李镕镇(lee young jin)(韩国)、钱永红(jeon yeonghong)(韩国):本院受理蔡玲玲诉被告李镕镇(lee youngjin)、被告钱永红(jeonyeongho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01民初127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徐幼珍(别名徐又铮,中国澳门):本院受理徐思铮,徐铮,华锡伟,孙天庆,徐道新,徐道恒诉徐幼珍(别名徐又铮,中国澳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沪0110民初19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08弄3号5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徐道新所有,徐道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由原告徐道恒、徐道新、徐思铮、徐铮、华锡伟、孙天庆、被告徐幼珍每人房屋折价款89286元(其中被告徐幼珍的折价款89286元由原告徐道新保管),徐道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何萍房屋折价款375000元;二、被继承人徐道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107536395300053151账户内的资产及在上海银行账号622892000101397703账户内的资产归原告徐道新所有,徐道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道恒、徐道新、徐思铮、徐铮、华锡伟、孙天庆、被告徐幼珍每人折价款20529元(其中被告徐幼珍的折价款20529元由原告徐道新保管),原告徐道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何萍折价款86224元;三、原告徐道恒、徐道新、徐思铮、徐铮、华锡伟、孙天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何萍丧事费用47927元;四、被告何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道恒、徐道新、徐思铮、徐铮、华锡伟、孙天庆律师费37500元。案件受理费15780元,由原告徐道恒、徐道新、徐思铮、徐铮、华锡伟、孙天庆每人各负担1408.9元,被告何军、何萍、何蓓每人各负担1972.5元、徐幼珍负担1409.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道恒、徐道新、徐思铮、徐铮、华锡伟、孙天庆每人各负担53.6元,被告何军、何萍、何蓓每人各负担75元、徐幼珍负担53.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2023年12月1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19)苏1191破5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法院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本案破产财产共实施两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定于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3日实施。本次分配总额7,774,476.83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4,998,746.95元,职工债权1,478,719.74元,税款债权708,653.61元,普通债权588, 356.53元。
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法院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本案破产财产共实施两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定于2024年11月8日实施。本次分配总额16,147,611.5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15,169,219.75元,职工债权965,059.00元,税款债权13,332.84元。
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8日做出(2024)浙0111破申(预)71号决定书,依法决定对杭州富阳兴旺钢背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钢背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细则(修订)》第九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兴旺钢背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兴旺钢背公司债权人(包括未到期债权)请于2024年11月29日前向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492号山水国际中心t1楼1501室;联系人:骆律师1533659194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预重整阶段债权利息截止日暂定为预重整受理之日(2024年10月28日)。预重整期间不停止计息。如预重整期间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届时将另行通知。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杭州富阳兴旺钢背配件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其他
致尊敬的张静初女士:本人王燕红在自己注册、运营的“正雅阁妆源”拼多多店铺内销售“珀滟新生雪润皙白淡斑褪暗黑黄补水五合一五件套装护肤化妆品”,未经授权擅自将张静初女士的肖像用于宣传,已侵犯张静初女士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案涉商品,拼多多平台购买同类商品的潜在消费者在浏览案涉商品信息后,均可能产生张静初女士已代言案涉商品及品牌的错误认知。目前,本案已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3)粤0113民初798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本人王燕红愿按照本案判决承担相应的公开致歉责任及赔偿责任,特此向张静初女士诚恳赔礼道歉。
致歉人:王燕红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邓天达(美国籍):本院受理宁思乔诉邓伟,邓天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上诉人宁思乔就(2023)沪0115民初9018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徐伶(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龚晨杰诉徐伶(此人在境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上诉人龚晨杰就(2024)沪0109民初365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主要内容:1、依法改判上海市虹口人民法院(2024)沪0109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继承徐忠伟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龚晨杰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史钦佩(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原告包佳元与被告史霞佩、史钦耀、史幼佩、史钦佩、陶慎先、陶慎明遗赠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其诉状要点为:判令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310弄22号4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2月10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2024年9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8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榆林市华气新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陕08强清3号决定,指定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组成榆林市华气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现就本案清算事项公告如下:一、榆林市华气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积极配合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并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榆林市华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榆林市华气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申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团结南路与科技四路十字东北角高新新天地t3座36层;联系人:万律师;联系电话:15529582298;邮编:710065)。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榆林市华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榆林市华气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榆林市华气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遗失声明
陈满才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662531200,金额1087.5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满才
陈举发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8),票据号码n0,2669120207,金额15337元,减半收取7668.5元,声明此票据很废。
声明人:陈举发
江华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pb9mh0k,声名作废。
声明人:江华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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