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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管理促使『造血价值』最大化
第07版: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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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管理促使『造血价值』最大化

——河南三门峡湖滨区法院灵活处理某置业公司系列执行案

刘志伟,赵云霞




【案情介绍】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单位申请执行某地产公司一案中,该地产公司未偿还款项3000余万元。除此之外,该地产公司还有下属公司涉及工人工资未支付案件70余件,金额100余万元。湖滨区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该地产公司名下不动产大多存在抵押情况,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法院对不动产预评估后发现,可处置财产价值与抵押金额相差不大,启动拍卖程序将涉及无益拍卖,致使上述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法院做法】

  本案被执行人涉及多案债务,按照查封顺序,该财产仅可处置给查封的首位案件申请执行人,湖滨区法院结合被执行人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以及其他债权的情况,认为不宜将停车场拍卖、变卖,最合理的处置方式应为强制管理,可实现长久收益。为此,法院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该购物中心处于三门峡市核心商业地段,周边人员密集,车流量大。法院研判后认为,该地下停车场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为此,该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某购物中心负二层的地下停车场。为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能动性,探索性地对查封的地下停车场进行强制管理。在确定管理人时,将强制管理的管理人锁定为申请执行人,减少置业管理人参与管理的费用支出。为此,法院裁定将停车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强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进行管理,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保留部分案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分配方案。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强制管理人)每季度通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及总体收益情况,按比例预留了被执行人其他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款项,并保留对上述费用启动鉴定、审计权利。此举保护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

  所谓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债权。在强制管理过程中,如何确定债权人实现的债权数额及强制管理期限?考虑到本案强制管理标的的特殊性,因其经营停车场势必产生支出,该部分不应纳入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金额中,应当扣除。裁定规定管理人将每季度的收益通报,扣除水电、人工等支出后,计算其实现的债权数额。该条款虽然增加了执行部门的工作量,但从实际出发,减少了因账务产生的新问题。

  本案执行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灵活处置涉案资产,有效解决了该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执行案件产生的信访和不稳定社会因素,同时实现该停车场“造血价值”最大化,实现案件执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刘志伟 赵云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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