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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息讼:晚清基层纠纷解决方式
——以《杜凤治日记》为考察对象
万梦茹
□ 万梦茹
图为杜凤治手迹。资料图片
杜凤治是晚清的一位州县官,原籍浙江绍兴,于1866年赴任广东,十几年里历任广宁、四会、南海、罗定等地知县、知州。杜凤治通过日记详细记录了他处理的各类日常公务,包含下乡催征和听讼等,涉及田地、钱债、斗殴、婚嫁、家族、坟山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文借助《杜凤治日记》,从晚清州县官的视角出发,剖析古代司法体系中调处的主体参与者、具体适用场景及运作机制,以此增强对纠纷调解在实际应用中的认识。
谁来调处?
——士绅、乡贤以及在地方或家族中享有声望者。
纵观《杜凤治日记》所载案例,纠纷当事人会依据纠纷是否涉及同一家族成员以及案情的具体情况来挑选调处者。若纠纷发生在同一家族内部,通常会请家族中有声望者来主持调处,以维护家族的秩序和稳定;反之,若纠纷涉及家族外的人,当事人则倾向于选择士绅、乡贤等在地方中有声望的人来调处。由于他们与纠纷双方无直接关联,如此便能确保调解结果相对公正。即便纠纷最终导致诉讼,这些调处者也能为双方提供调查事实后的证据。但是,主持纠纷的调处者通常身兼数职,可能同时集族长、甲长与士绅身份于一体,但在乡民看来,他们并无太大区别,均被视为乡村社会的精英,致力于为基层民众排难解纷,协助官府息讼宁人。
哪些类型的纠纷可以调处?
——州县自理词讼。
自理词讼的范围主要有户婚、田地、钱债等纠纷,部分纠纷也会涉及轻微的人身伤害。对于这类“州县自理”词讼是审理还是调处,完全由州县官决定。只有当纠纷处于州县官的职权范围内时,才有可能采取调处的方式解决。
在《杜凤治日记》中,记录了大量涉及田地纠纷、钱债纠纷的调处案例,尤其是在处理田地纠纷时,杜凤治倾向于在审判案件前,饬令当地的乡贤、士绅等先调处案件。他们对土地划分方式和习惯等当地基本情况有更深的了解,例如“莫干卿、冯毓炳争山一案,两造各有契据,土名亦同,难以硬断,暂交差,饬该处公正绅士出来调处”。由于纠纷双方提交的契据记载的地名往往不一致,或者双方提供的山图差异较大,甚至存在提交伪造契据的情况,由乡贤、士绅来调处田地纠纷,比州县官直接审理更为合适。
此外,涉及风水的纠纷——虽然复杂性不高,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当地乡贤、士绅对风土人情的了解远胜于州县官,有助于迅速查明纠纷事实。如“邝、陈二姓为门口种竹有碍风水涉讼,经本地绅士调处呈请销案,当堂传讯,令各具结查销”。
如何调处?
——诉前民间调处,诉至官府后官批民调、州县官调处等。
首先,在纠纷发生之初,纠纷双方会先求助于士绅、乡贤等进行诉前调处。从《广东省调查诉讼民事习惯报告书》得知,晚清广东省各州县在诉讼开始前,通常先向经投人寻求调处。邱捷在对《杜凤治日记》进行点校时,对经投人的注释是“晚清广东民间纠纷一般不可直接到衙门告状,须先向当地局绅、族绅、地保、里长等人投报,接受报告者称为经投人”。杜凤治所写的“广宁县、南海县”等,都属于广东省的州县,结合《杜凤治日记》的记载,可推断出当时广东省各州县的诉讼习惯,即纠纷发生后,两造首先会寻求经投人调处,许多民间纠纷在萌芽或初期阶段就得到了解决。
其次,民间调处未果的纠纷,当事人仍会诉至官府。因民间调处缺乏绝对的权威性,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并不能阻止当事人继续诉诸衙门。《杜凤治日记》记录的很多纠纷,即便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州县官仍会反复将案件批回民间调处,不会轻易让案件进入裁判阶段。州县官通常将案件发回给当地的公正士绅等民间调处人士对纠纷继续进行调处。如杜凤治审理“潘亚超等控胡昌财等欠租一案”,双方因契约内容存在分歧,“潘姓有契有租簿,胡姓契不确,监生张肇基、李宗胜、陈裕元,地保陈应显曾令胡姓缴还潘姓租谷六石了案,两造均不允,以此请审”。显然,该案已经由监生、地保调解过,甚至已经给出了具体的pg游戏官网登录入口的解决方案,“令胡姓缴还潘姓租谷六石了案”,但双方对调处结果均不满意,因此诉至衙门。“判得仍着张肇基等出外和处,限以一日,如胡姓不允收押土祠,潘姓不允交差带候,候再复审”。此案便是杜凤治将案件批回给原来处理过该案的士绅、局绅等,以期通过他们的参与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最后,当纠纷再次从乡里回到官府时,州县官会亲自调处。通常情况下,州县官会在批词中表露出希望通过调处息讼的态度。如杜凤治批词中也多次出现“两造另具遵结”“应知本州断此案之苦心,该生将本州断案之意劝喻黄郭氏姑媳具结息讼”。可见,州县官在诉词或呈文上面的批词,不仅反映他们对案件的态度,而且会直接影响民间群体在调处过程中的立场,同时也预示着堂审结果。
在江仑丰与谭寅宾互控案中,由于证人缺席,案件未能审结。在第二次审理时,州县官指出两人的表情“支离闪烁,非确访实情不能核断,但伊等本为近亲,谭寅宾不过为遗粮赔累,其事甚小,汝等何苦因此而伤亲情?着自去说合迁就了案,否则候本县访查明确再为定断”。杜凤治在前两次审理中已经掌握了案件事实,但他并未作出判决,意图调处结案,避免破坏族谊。第三次审理此案时,“本案前曾堂判谓谭控江匿税其事甚小,两造又系至戚,何至涉讼?其到外邀同公正亲族、里邻调处和好”。杜凤治直接指明由公正亲族、里邻调处和好。最终,双方经过调处息讼,当堂销案。从本案可见,该案呈控至衙门后,经过三次讯问,州县官在此过程中反复命令调处,以阻止“细故”进入正式审理阶段。这一阶段的调处融合了官方与民间的双重力量。
为何寻求调处?
——源于“无讼”“厌讼”的社会观念。
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无讼”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司法实践,官方的话语也使民众对诉讼心生畏惧,从而产生了厌讼、弃讼的心态。杜凤治也曾多次提及“衙门官司不可沾着,一沾即可破家”,他认为涉讼累民费财,甚至会导致当事人家破人亡。对于乡民来说,讼事不仅会耽误家中农事,而且高昂的诉讼费用足以耗尽他们并不富裕的家财。审案官员在处理纠纷时,也都是在儒家“无讼”和“息讼”等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除此以外,州县官期望能够平息讼争,以避免“亲邻构怨”和因官司结“讼怨”,亦出于维护地方稳定和自身仕途的考量。
从《杜凤治日记》中可以看出,调处贯穿州县诉讼全过程。虽然律例条文中未对调处流程作出明确规定,但调处息讼作为平息基层纠纷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通常情况下,州县官员倾向于由士绅、乡贤等主导纠纷调处,除非纠纷升级至必须由官方介入以确保区域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程度。杜凤治的调解经验,是当时基层解决纠纷智慧的集中体现,为我们当下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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