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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去世就“人死债消”吗?
法院:可要求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担责
孙兵,崔岩,王玉秀
本报讯(记者 孙兵 通讯员 崔岩 王玉秀)被执行人去世,执行案件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申请执行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追加去世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顺利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赵某与王某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将位于长春市某小区的一处房屋租给王某。合同到期后,王某表示要继续租赁该房屋,双方便签署了新的租赁协议。由于王某始终未按约给付房租,赵某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宽城区法院,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租赁费3.6万元。后因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赵某于2024年7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王某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更在此期间得知王某因病过世的消息。得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赵某忧心忡忡,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该情况,办案法官一方面告知赵某,虽然被执行人去世,但并不是“人死债消”,可以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执行其遗产。如果子女继承其遗产后,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也可依法追加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另一方面,法院会继续查找被执行人是否有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
此后,办案法官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共有五位继承人,且在多个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王某生前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办案法官告知赵某可将王某的五位继承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赵某随即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法院依法受理了赵某的申请,并组织召开听证会。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五位继承人清楚了自己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的还款责任,当庭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