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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法律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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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后李六如的政法实践和理论贡献

夏新华,杨道恩


□ 夏新华 杨道恩

  李六如(1887年—1973年)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嘉义镇一个富商家庭,青年时代参加清末新军,秘密组织革命团体,为辛亥革命在武昌打响第一枪作出重要贡献,后追随孙中山加入同盟会。1921年秋,李六如由毛泽东、何叔衡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平江革命运动的开创者。在长达六十多年的革命生涯中,李六如先后在军事、政治、经济、司法等多个部门任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前后,李六如丰富的政法实践和理论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东北解放区司法建设的开拓者

  解放战争期间,李六如奔赴东北,参加创建东北根据地。随着辽沈战役的胜利和东北全境的解放,1948年10月3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通令,决定将司法委员会改为东北司法部,高级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改为东北人民法院,李六如被任命为东北司法部部长兼东北人民法院院长,这意味着他一人同时担任两个法律部门的“一把手”。并未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李六如接到任命后深感意外,参加革命几十年来自己当过兵扛过枪,留学日本回国后办过实业教过书,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管过税收,在陕甘宁边区指导过财经,却唯独没有接触过与“司法”有关的工作。但面对如此艰巨的跨界和大转行,时年61岁的李六如并未退缩,他打趣自己,说自己只是一头黄牛,能干活,可是没有马跑得快;现在缺少快马,也只好将他这头黄牛当马来骑了。正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李六如艰难地谋划着东北的司法建设蓝图。

  废除旧法,培养新型司法人才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要求人民的司法工作不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为依据;并要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法律等改造司法干部,从而消除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和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六法全书、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使其真正为人民服务。而这便意味着李六如亟须将东北的司法系统建立起来,制定出新的法律,并培育和改造出一批一心为民的新型司法干部,为新东北的建设保驾护航。

  法律的革新需要司法人员的进步,但新组建的各级司法机构面临着“只有牌子没有人”的尴尬局面,就连东北司法部与东北人民法院通过调配干部也才102人,只占计划人数的六成多,而在这一百余人中,接受过法律教育或者从事过司法工作的仅有23人。其他刚刚解放或者地处边远的市县人数更少。为了尽快培养出一批合格的新型司法人才,李六如委托东北行政学院培养学员300余名,同时举办短训班和轮训班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为有效地提高司法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李六如组织翻译了《苏俄民法》《苏俄刑法》《苏俄民事诉讼法》《苏俄婚姻亲属及监护法》《苏联的法院》等书籍;通过借鉴苏联法,组织编写了《苏俄民法概论》《苏俄民事诉讼法概论》《苏俄劳动法》《苏联检察制度》《苏联的人民法院》等教材。

  树立新观念,维护法制统一

  此时东北的司法领域正处在由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旧法与新法之间对抗激烈,折射在司法工作人员身上便是处理案件时思想意识的冲突。有一部分司法干部学习的是旧法,或者在敌伪司法部门中工作过,他们在司法工作中很容易受到旧司法观念的影响,不仅不能正确地处理案件,还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李六如在调研中还发现当时东北各地的司法制度极为混乱,甚至各搞一套。为此,他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组织起草了《东北解放区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条例》《民刑诉讼》《惩治杀人伤人及堕胎》《惩治盗匪》《惩治盗窃》《惩治烟犯》等暂行条例,明确了东北各地法院的办案标准,清理了司法实践中的乱象,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

  提倡人权保护,探索狱政改革

  李六如还将“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引入到狱政工作中,形成了系统的、独到的狱政管理与改造犯人的经验。他明确反对采用肉刑,反对实施“痛苦主义”,主张不打骂犯人,不虐待犯人,要尊重犯人的人格。他还创造性地提出司法工作的“两面性”问题,即司法工作存在着“消极面”和“积极面”。他主张将教育改造犯人作为主要任务,将生产劳动作为主要方法,力求将犯人改造为新人。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李六如在东北探索和形成的这一套完整的狱政管理体制,得到了中央司法部门的高度肯定,为国家后来的狱政管理奠定了基础。

  正是由于李六如在东北解放区司法工作中的艰苦探索,为他后来进入最高人民检察署顺利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人民检察的奠基者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罗荣桓担任检察长。由于毛泽东主席的提名,年过花甲的李六如从东北调往中央,担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兼党组书记。1950年4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成立,罗荣桓任主任,因为身体不好,需要有一段时期的休养,于是,最高人民检察署的一切工作交由李六如主持,相较于东北的区域性司法工作,全国性的检察工作对于李六如来说更具挑战性。虽然担任的是副检察长,但他对新中国检察事业的奠定起到了开创性作用。

  建章立制,施治有序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检察事业更是从头开始。李六如主张应该因地制宜,建立一套契合我国国情、吸收苏联成功经验的科学的检察制度。为此,李六如召集起草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试行组织条例》)草案。1949年12月20日,《试行组织条例》由毛泽东批准颁布试行,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部法规,是人民检察制度最早的法律渊源。该条例确立了人民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揭开了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新篇章,为后来人民检察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要想维系整个检察系统的运转,地方各级检察署的建立亦迫在眉睫。1950年1月8日,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建立机构与开展工作的通报》。195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四次检察委员会议修正通过《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〇年工作计划纲要》,毛泽东在批准该计划时明确指出,1950年检察系统的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关。1950年8月,毛泽东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制定的《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

  为了督促地方各级检察署的建立,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关于建立检察机关问题的指示》。在中共中央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导与督促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及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在全国五大行政区内建立了5个检察分署,并建立了35个省、17个市、11个专区和41个县的检察署。仅最高人民检察署在1950年就处理案件达749件,这些案件迅速、慎重而公正地处理,得到群众一致认可。

  《试行组织条例》实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在经多方论证后,李六如又召集起草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暂行组织条例》),并于1951年9月3日通过。《暂行组织条例》更加符合当时的国情。

  理论创新,夯实根基

  建国初期,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工作任务等基本理论问题并不清楚,甚至一些司法干部对此也比较陌生。新中国要建立自己的检察制度,就迫切需要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回答。为此,李六如广泛搜集古今中外各类关于检察制度的资料,写成了《检察制度纲要》一书,该书于1950年出版,并被中国政法大学列为司法业务参考资料。作为“新中国第一本检察著作”,该书对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效阐述,对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性作用,可以说,李六如的《检察制度纲要》是新中国检察理论的开山之作,对于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奠基性作用。

  在《检察制度纲要》一书中,李六如深入探讨了检察制度的起源与作用、法英美俄德意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社会主义苏联的检察制度、新民主主义与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并对各种检察制度进行了分析。李六如明确指出,新中国的检察,在本质上迥异于资本主义与旧中国的检察,也不全同于社会主义苏联的检察,可以说是属于苏联职权范围的第三种类型。之所以是“属于苏联职权范围”,是因为新中国的检察制度与苏联检察制度在基本点上是相同的,两者均把“检察”当作单独的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审检合署的附属机关。之所以是“第三种类型”,是因为中苏的检察制度在某些方面又存在差异。譬如,苏联实行总检察长负责制,而新中国则实行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更是将李六如的《各国检察制度纲要》(即《检察制度纲要》)作为第一篇,与列宁的《论“两重”从属制与法制》、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检察机关组织的基本原则》和《苏维埃检察机关的任务与功用》,合编成《检察制度》一书,作为司法干部的学习资料。李六如依据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将新中国的检察机关定性为“广义的司法机关”,把检察机关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从而打破了将检察机关视为纯粹的行政机关,并将其隶属于政务院的观点。李六如将最高人民检察署与政务院置于平等之法律地位,这既符合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又为1954年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提供了理论支撑。

  李六如最早提出了“法律监督”这一法学概念。李六如认为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检察区别于资本主义检察的本质所在”,并认为苏联检察制度中“最重要最广泛部分,则是在于法律监督”。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李六如提出检察机关的职能具体包括司法监督和一般监督。正因如此,1954年宪法就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此后,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国成为通说,并沿用至今。

  在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这也是第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正式拉开了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建设的帷幕。会上,李六如代表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了《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的发言。这份理论性极强的报告大纲,实际上就是李六如《检察制度纲要》一书的浓缩版。对此,当时主管政法工作的董必武高度评价说,这个大纲连同《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应是检察署内部团结和工作的基础。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最高人民检察署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并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从此,在最高人民检察署工作近五年的李六如不再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职务。

  李六如的政法人生充满了挑战,他的一生不仅是个人理想的实践,也是对革命法治建设的推动。他的思想与实践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价值。

革命法治建设的理论家

  李六如是红色法治的见证者和践行者。他始终坚持“法律必须服务于人民”的信念,在苏区推行税收法治,建立阶级性的税收体系,确保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稳定;他在延安为陕甘宁边区的财政经济提供指导,强调人民自给自足;在东北司法工作中,他倡导废除旧法、立新法,致力于创建适应新中国司法环境的法律制度。他始终秉持党的原则,关心人民利益,特别是在其司法工作中,倡导以劳动改造为主的狱政管理制度,体现了革命司法的温度与理性。

  李六如是革命法治建设的理论家。李六如对中外检察制度的广泛研究和分析,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他所撰写的《各国检察制度纲要》被视为新中国检察理论的开山之作,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本质差异,阐明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与法律监督的核心理念。他开创性地提出了“法律监督”的法学概念,将其确立为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核心任务,对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李六如在检察制度中的贡献,不仅解决了新生政权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问题,更为后续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王首道同志对李六如给予了高度评价:李六如抓紧钻研检察、政法等方面的业务,认真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社会主义司法、检察工作作了卓越贡献,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代湖湘法治文化转型与发展研究”(20bfx024)的研究成果】

(夏新华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道恩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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