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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中国成立前后李六如的政法实践和理论贡献
  • 带着法律看《唐朝诡事录之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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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法律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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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法律看《唐朝诡事录之西行》

尚芷诺,刘竹柯君,叶馨怡


□ 尚芷诺 刘竹柯君 叶馨怡

  古装悬疑电视剧《唐朝诡事录之西行》讲述的是公元712年,大理寺少卿卢凌风等人被贬离开长安,前往云鼎县。西行路上,一行人侦破“八大诡案”的故事,剧情悬疑重重,引人入胜。在最后一个案件“供养人”中,沙洲首富曹仲达的遗嘱泄露后,继承人之间勾心斗角,甚至引发命案,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如何看待“花甲葬”习俗

  剧中,“花甲葬”为曹氏家族世代流传的习俗,即老年人到了60岁而没有去世,就需自己走进坟墓,了结生命。曹家还设有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来督促年龄达到60岁的老年人执行此种习俗。在古代,宗族、家族势力庞大,一个人除了要遵守法律,还要受家训族训的规制。某些朝代,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官府承认族长对族内成员的管理权和惩治权。故在此层面上,曹家的监督委员会的确有左右曹仲达生死的权力。

  现实生活中,这种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规定显然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若曹仲达不想执行“花甲葬”,而在曹家监督委员会的逼迫下“自杀”,那么曹家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均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若曹仲达自愿执行“花甲葬”,甚至和曹家监督委员会签订“免责协议”,刑法上称这种情形为“被害人承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因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如果法益的主体放弃了自己的法益,就不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但这种承诺是有限度的,个人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等可以承诺,重伤害等承诺无效。故曹仲达放弃生命的承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曹多宝之死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剧中,曹仲达和原配育有三女,依次是曹音(其夫为李赤)、曹容(其夫为樊松龄)、曹笑。原配去世后,曹仲达续弦夜来,二人育有一子曹多宝。因需执行“花甲葬”,曹仲达提前拟定遗嘱,由曹多宝继承五成财产,曹笑继承两成,夜来、曹音、曹容各继承一成。

  遗嘱泄露后,有人不满财产的分配结果,欲谋杀曹多宝。其中,李赤将剧毒药“红脖子”掺入食物中让曹多宝服下。“红脖子”是慢性毒药,会使人腹痛难忍、频繁喝水,最后死去。在毒发期间,曹容、樊松龄潜入曹多宝房间将其掐死。

  曹容和樊松龄存在故意杀人的合意,并付诸行动,属于共同犯罪。李赤与二人没有合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可以看出,李赤与曹容夫妇的行为能独立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彼此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曹多宝的死亡,这两个行为与曹多宝的死亡之间系二重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三人对曹多宝之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观点一认为,没有李赤的行为曹多宝也会死亡,没有曹容夫妇的行为曹多宝也会死亡,无法推导出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此观点并非主流观点,实践中也甚少采用。

  观点二认为,应当将曹容夫妇的行为视为介入因素。如果介入因素只是导致死亡时间略微提前,并不妨碍将死亡结果归责于前行为人的行为,那么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正是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前行为不应再对死亡结果负责,那么李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容、樊松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曹仲达所作遗嘱的效力如何

  随着剧情的发展,观众得知曹多宝并非曹仲达的亲生儿子,而是夜来和管家丁瑁所生。曹仲达虽然知情,但因为曹多宝生性善良,又与他早夭的儿子相似,所以仍然立下分他五成财产的遗嘱。因遗嘱继承并未限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必须具有血缘关系,所以剧中曹仲达明知曹多宝并非其亲生,而自愿将财产分配给他的遗嘱有效。

  现实生活中,若被继承人在不知情且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将财产分给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其遗嘱效力如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被继承人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继承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设立、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被继承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被继承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设立、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行为。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撤回或者变更遗嘱,严重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和权利,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违背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应当视为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孩子并非其亲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被否认之后,其效力溯及到子女出生之日,即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之间自始没有法律上的父子或父女关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权。

曹仲达的遗产该如何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此处应重点关注三点:一是行为方式,只能是杀害行为,不包括故意伤害等其他侵害行为;二是主观状态,从“争夺遗产”的目的以及“杀害”一词来看,行为人须具有杀害的故意;三是行为后果,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不得适用继承宽恕制度。

  剧中,曹容杀害曹多宝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应丧失继承权。

  曹笑也准备毒杀曹多宝,但在下毒前有感于姐弟情深,遂放弃,即未能着手实施下毒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由于曹笑尚未“着手”便自动放弃了犯罪,因此原则上不丧失继承权。

  曹音并未参与其夫李赤的犯罪行为,但在事后对其进行包庇,不属于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其包庇行为应单独认定构成犯罪。

  如果曹仲达没有另外设立遗嘱,那么其继承人应为夜来、曹音、曹笑。剧中,曹仲达设立了新遗嘱,捐赠了所有家产,其中一半用于修缮莫高窟,另一半则赠与沙洲的贫困百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应以曹仲达最终设立的遗嘱为准。

(作者单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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